十一、 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十二、 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三、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
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
站。
十四、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
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之差
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前目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五、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
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六、 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七、 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八、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九、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二十、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十一、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
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
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三、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
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四、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或約定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為五年、十
年、十五年、二十年及二十五年等五種選擇,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
單之期間為準。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並由
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二、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三、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或依第六條及第三十
二條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
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四、 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契約各期保險費
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