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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美事如意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美元)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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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美事如意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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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美事如意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保(美元
美元美元
美元) 保單條
保單條保單條
保單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
、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09.11 1060911003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釋,約當事人,不所用的文有疑作有於被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金額保險單所投保險金額,有所,以更後
額為準
二、保險係指就每度屆滿第十二條所得清保金額
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五、年度指以原定、變期定期保險人致成殘廢
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
七、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
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
八、當年度保險金額
()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四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以每萬元為單分別乘「表定年繳保險費」一點零三倍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扣除
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
() 第五保單年度起分別為「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
九、存保額:係指人身殘廢(全為附殘廢度表
所列七項之一者)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計算身故或全
廢診斷確定前已經過年度之「生存保險金」總和
十、準備指「基本」對單價值準累計險金」對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係本保險金之解「累計增額」保單值準
加總之值。
十二、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基本保險金以每萬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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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累計增加保險金以每萬元為單,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十三率:公司於本日或週年日相月份用以算及
之。月份告利將於月第個營業日於本司總司保服務櫃台示牌全省
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十四、增值回饋分享金:
() 各保單年之增回饋金,指於契約有效間內一保度屆滿被保險生存
時,初當契約定利(之二)
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 前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五關費指包括匯收款中間銀行匯率匯款續費
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六、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祖等地區營業之本行與外國銀行
十七、銀行:係在臺灣、、金馬祖等地業之銀行行。
十八投保保險足歲滿一六個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給付保險收取還及項收為之人或
承擔與他種貨幣進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息或依第約定故保金或
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公司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
受益款相用,行收)之款手公司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款相關費用
三、本公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給付值回饋分享金或依第六條退還
要保險費九條退還要繳保本公款相費用
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款人負擔
四、因歸公司二十條第計利退保險時,相關
費用。
前項,如擇由指定銀行款帳方式本險保險
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本公用第一項第一定。
第一款,定使內銀帳戶定使銀行,本僅負出銀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除要保險如要保人選擇指定款帳所有
款相關費用本公用第一項
各款之匯關費款銀(或除)手續
款人負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並應保險單作保的憑證
本公預收於第期保額時溯自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在本公司保與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保險責任
要保保險存入匯入司指戶。交付險費生之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依第四條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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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本公撤銷本契約。
要保使契約者,撤銷之意到達
日零效,始無公司退保人險費本契生效生的
險事公司責任生效發生故者,本應依
契約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第二保險應存匯入指定戶繳要保
時所匯款用及第四二期期保期未
繳或者,到達三十內為間;告,險單
交付期之起三十日限期間。
約定其他期以期保,本司於知悉
險費時,應要保險費到達起三十日內為期間
逾寬仍未,本終了。如期間發生故時
公司仍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要保終了以書他約聲明以後的分費於
本公本契當時價值(如保險者,
息後其應險費利息使契約效。次一日前
本公保險自動費的終了
本保保單利率算,息;要保
息之告後司得繳保後再
息。
前項繳保本息公司具憑並於明墊之本本契
單價金之保單備金額不繳一險費到達屆三仍不
時,本契約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後,要保人得效日起二年內請復效。險期間屆滿後不申請復效。
要保六個出前並經扣除效期險保
費後之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六個出第一項司得保人申請本公
之日內要提供人之保人十日本公要求
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
被保險人之程度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
本公第三限內要求提供,或十五內不者,
,並經要保人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三項項後項之,於,並二項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時起始恢
本契八條第二七條停止請復依前項約
保人險單費及其利償餘不得二十條第定之
險單額上限。
第一期限滿本契約效力即終止約若累積價值申請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保險本契約時本公據實,要或被
險人隱匿為不實的以變本公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前項之原後,個月使而消訂立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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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使而消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能送保人時,得將知送受益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收保人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費已年以繳費值準終止,本司應通知
一個期本加計利息利息一分。本「基金額
對應之解約金額如保險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保時,所選擇式給值回饋分享
一、保險如要第二五條本公辦理清保或繳滿
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保險:本於每年度滿,以保單增值享金
費,一保度起額繳額。人為障礙
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五條約辦理
三、付︰單年,於一保之相(無者,該月之末)
本公約約值回該次增值分享
於一,則一項累積(含)以上單年屆滿
,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給付
四、︰自單年,增饋分按各年度當月利率
方式至要要保給付)以,或
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本公司併給
增值分享生息,本給付故保」或葬費用保
保險「祝壽保時,將當累積回饋分享付予
受益退還保險(並加計利)或本第九八項第十
約定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年週年日前回饋採抵保險方式要保
依第條約減額繳清費期滿屬有效的增值享金
依本項第生息並於保險保單年日次計
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用要保人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十六前身故或致成全殘(
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本條第一項第四款生息方式累計
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本契間內,以其他式通本條付方保人
回饋付方公司應以他約通知限期選擇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加保險金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值回饋分享金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本公保險責任十日本公儘速
件向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
本公後十給付之。之事在前約定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
【失蹤處理】
被保本契間內,如法院內所死亡為準
依第十五約定退還所保險(並加利息)故保險金或「葬費保險金」如要人或
受益保險極可外傷而死本公應依
發生日為,依十五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費用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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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本公退繳保費(計利險金「喪用保後,
人生保人人應將該所繳(並計利「身金」
「喪保險本公其間有應金之生者予給之保
費,本公司仍得扣除
【保險給付】
本契金的為「險金或「用保保險「生存保「祝
壽保險金」項,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較者,再依其所得數額後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
力即終止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契約當期已之未保險費將
退還。
()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行為識而行為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目被保險人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過訂七條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本公司並息退還該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情形,如要保)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之喪葬費用
金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如有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無法其要保時間後者
險公喪葬除要金額
之限額比例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契約內致殘廢程度表一度表七項
者),本公司分別以全殘廢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
,再依其所得數額後之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契約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保險單所年「身故保險金表。
被保契約期間殘廢度為表一度表
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之未保險費將退還
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第一保單週年()起,
一保單週年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存保係指基本額」(為單)加保金額(
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 繳費期間「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二點二(元以下)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
() 繳費期滿後:「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二點(元以件進)乘以四倍。
四、「祝壽保險金」
本契間內人之齡到○歲時,司應
基本(以萬元「累增加(以元為)分「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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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之祝壽保險金」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為附表二「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所載之金額
如被於本期間險年齡到之保日前者,司將
處理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實際未滿十五足歲身故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保人或應得之
契約終止
二、保險人於實際滿十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終止
如被於本期間險年齡到之保日前全殘全殘為附
一「殘廢度表中所七項一者,本公司繳保(並加計利)給付「全保險
本契約終止,不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五條約定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
第二三項,係以前為基分之五年,依算至
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第一項第一款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領文為基準,以臺灣銀
公司業銀有限公司庫商司的一營
匯率,不第一款第目喪額度
限。過之部分,本公司給付責任,並退還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條約「身金」「喪保險「全廢保「祝壽
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十五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
下列文
一、保險單或其
二、被保險亡證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列文
一、保險單或其
二、被保險亡證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的身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全殘廢保險金」時,列文
一、保險單或其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的身
受益「全金」,本得對的身檢驗時並受益調
被保險人之相關,其費用公司負擔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一、保險單或其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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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一、保險單或其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的身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險金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
二、故意成全但自立或二年者,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犯罪處死越獄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全殘廢保險
,本契約保單備金給付值準
得之本契約效力即
被保人滿款原,本退所繳
(
並加利息
)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故意致被保險人於者,益權
前項無受領保,其金作保險。如
其他者,受益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原約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
時,如要保人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繳的保險、保險單未還清或領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得先抵述欠款及扣除其應息後給付額。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金額,其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保險有保準備金時得以基本保險應之值準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繳保險費本公請改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險金險單。要更為清保險」續繳險費
有效。其保原契「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清保」當有增分享繳、繳保情形
本公當時險金額」保單金加計本增值饋分扣除
繳保險費或本息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
第一,如於本約有間內齡到年日身故附表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公保險
(
並加計利息
)
給付給付象適第十五條及第
十條。
前項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
值準上本饋分享金保險款本繳保費本公司
收取費用為基計百分之年利據年式自減額保險
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條用以之「保險額」一或保險金額之保準備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保險費累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被保險人保險到達十六保單週年日以後
要保當時準備金扣費用作為一次險費本公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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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款本息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要保費,其展保險不得保險之保到達
○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價值除營業費數額定期被保之保齡到○歲
保單險費要保得以額作於本費期
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期保」後公司項計險金「身保險「喪
費用」或保險金」二項存保險」給付保險項目
第十二條約定
要保期保」當有增分享繳、繳保情形
本公保單金加計本給付饋分扣除險費款本
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辦理
本條用以之「保險額」一或保險金額之保準備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保險有保準備金時申請可借上限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表三可借金額上限表」)還之本息,其保單價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公司應於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保人。
本公前項公司以書保人款本起三日內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保單,不參加,並無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將被險人年月保險保年,以算,
未滿一零數六個月者,加算一
被保險人的投保發生錯誤時,依下
一、司保率表最高已繳險費退
保人。
二、險費,本息退部分費。在發
公司本公險費繳保提高金額
不退還部分的保險費
三、險費,要保險的保
險人比例險金在發故後生在公司
要保人不得要求的保險費
前項、第情形因歸司者計利退還保,其本保
辦理款之利率二百零三定週年利者取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
二、故發被保險人受益如要保人公司不得
保險公司
前項的變保人及被、被人為人時書或
子申請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註書
「身金」費用保險受益人本,致受益保險
時,除要保人已指定受益,以被保險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應得保險金之比例民法繼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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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住所】
要保人所有變更時,以書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之。
【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得為之日起,經過不行使消滅
【批註】
本契的變載事的增除第定者保人雙方其他
方式,並公司即予批註或發註書
【管轄法院】
要保地地方法審管,要
以本公司方法管轄不得費者第四七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管轄法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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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音機能中,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完全喪失者。
5、因度神經障害,為維持命必要之日常生動,全須他扶助者。上述「
命必之日常生活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脫衣服、起步行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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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二】
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
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
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
投保
年齡
祝壽保險金
投保
年齡
祝壽保險金
0 5,000 41 27,800
1 6,000 42 28,100
2 7,000 43 28,400
3 7,900 44 28,700
4 8,900 45 29,000
5 9,900 46 29,200
6 10,900 47 29,500
7 11,900 48 29,800
8 12,800 49 30,100
9 13,800 50 30,400
10 14,800 51 30,600
11 15,300 52 30,800
12 15,800 53 31,100
13 16,400 54 31,300
14 16,900 55 31,500
15 17,400 56 31,700
16 17,900 57 31,900
17 18,400 58 32,200
18 19,000 59 32,400
19 19,500 60 32,600
20 20,000 61 32,700
21 20,400 62 32,900
22 20,800 63 33,000
23 21,200 64 33,200
24 21,600 65 33,300
25 22,100 66 33,400
26 22,500 67 33,600
27 22,900 68 33,700
28 23,300 69 33,900
29 23,700 70 34,000
30 24,100 71 34,300
31 24,400 72 34,500
32 24,800 73 34,800
33 25,100 74 35,000
34 25,500 75 35,300
35 25,800 76 35,500
36 26,100
37 26,500
38 26,800
39 27,200
40 27,500
APCIPL- 12/12
附表三
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表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借成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屆滿
1 65%
90%
2~5 75%
6~20 80%
21 及以後
90%
借金額上限借款日保單價值準備×借成
男性 保額:1萬美 女性 保額:1萬美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4年
4年4年
4年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4年
4年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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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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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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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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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4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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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4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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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4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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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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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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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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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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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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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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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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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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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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