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保單條款-1/10
中國人壽外幣萬能(美元)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為外幣計價保險契約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04.17 中壽商一字第 1060417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
為準,惟須符合本公司規定之承保金額範圍內。
二、 保險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所需之相關費用。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保險費中扣除
之費用,該費用之計算詳附表二。
三、 每月保障費用:係指為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壽險保障,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
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等計算而得之金額。該項費用(詳附表四)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保單週月
日自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扣除之。
四、 危險保額:
()
若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時,係指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後之
金額,但其金額不得為負值。
()
若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時,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後之金額,但其金額不
得為負值。
五、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
日為保單週月日。
六、 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保單年度,但未滿一保單年
度者不計入。
七、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宣告,並用於第十一條
算該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
【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保單條款-2/10
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
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八、 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累積所繳保險費之總和,有依第二十四條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須
扣除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九、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所繳保險費以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
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金額並扣除累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十、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
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一、 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二、 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美元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或受
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
,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
擔。
二、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三、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依第七條以及第二十七條無息退還要保
已繳保險費總和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
收款人負擔。
四、 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加計利息退還已繳保險費總和或每月保障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時,
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行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保險費繳交之限制】
本契約「基本保險保障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且須符合下列規定:
【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保單條款-3/10
一、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二、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三、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五。
若第一項之「基本保險保障比率」不符合規定時,本公司將不收取要保人當次欲繳付之保險費,並通知
要保人其原由。
第一項「基本保險保障比率」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倘被保險人
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其「基本保險保障比率」為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已繳保險費總和;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次以後保險費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彈性繳交,且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
外匯存款帳戶繳付。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
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二項約定之保險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惟該金額須符合本公司
規定之保險費限制;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交付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
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該加保部分之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保單條款-4/10
限。
前兩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或增加保險
金額後,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十一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生效日:
一、 當日已繳保險費扣除保險費費用(如附表二)。
二、 扣除每月保障費用。
三、 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其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計算之金額。
生效日(不含)以後:
一、 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日已繳保險費扣除保險費費用(如附表二)後之和。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申請致使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扣除每月保障費用。
四、 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其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計算之金額。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十二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月已扣除之每月保障費用。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
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為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三。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三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十四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於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
人或受益人歸還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日止,
不計付利息。其間若有應扣而未扣之每月保障費用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
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十五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等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保單條款-5/10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總和。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訂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
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五依前三目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返還
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已繳保險費總和 × 1-本公司前三目約定計算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 按第
一目計算之金額)
(六)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
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依前目約定計算之應退還金額
二、「全殘廢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
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較大者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若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準備金少者,本公司將扣除
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
金」。
三、「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
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六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保單條款-6/10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十七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十八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十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以要保人或受益人備齊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
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二十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每月保障費用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二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無息退還要保
人已繳保險費總和時,如要保人有於寬限期間欠每月保障費用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保單條款-7/10
【保險金額之變更】
二十三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要保人得申請保險金額變更,其變更方式分別按下列各款約定
辦理:
一、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要保人申請減少
保險金額時,若有符合第二十四之情形,應先就超過部分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部分之保
險金額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保險費等比例減少,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減
少部分之解約金依第十二條第四項約定辦理。
二、 增加保險金額:
要保人檢具可保性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保險金額,惟須補足「每月保障費用」
之差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二十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若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保險金額,要保人僅得就超過部分申請
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惟每次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三佰美元。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視
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且保險金額不變。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十五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八十,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二十六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七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已繳保險費總和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而致溢扣每月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分的每月保障費用。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每月保障費用與應扣每月障費用的
比例提高危險保額及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而
不退還溢扣部分的每月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每月保障費用者,要保人得補繳短扣的每月保障費用或按照原扣的每
月保障費用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危險保額及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或「全殘廢保險金」)。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不得要求補繳短扣的每月保障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加計利息退還已繳保險費總和或每月保
障費用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保單條款-8/10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八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二十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三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三十一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三十二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保單條款-9/10
【附表一】殘廢程度表
項別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器質,除
攝取者。
3.
列構頭音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持生者。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保險費費用計算公式
保險費費用=保險費 ×保險費費用率
保險費費用率=6.0%
【附表三】解約費用計算公式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K
t
K
t 值詳下表
保單年度(
t
)
1
2
3
4
5
6
7
8
9+
K
t
6.0%
5.0%
4.0%
2.5%
1.5%
1.0%
0.5%
0.1%
0.0%
【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保單條款-10/10
【附表四】每月保障費用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年齡
年齡
年齡
0
0.44
0.32
1
0.32
0.25
41
2.02
0.74
81
54.38
38.51
2
0.23
0.18
42
2.20
0.79
82
59.14
42.70
3
0.18
0.15
43
2.40
0.86
83
64.34
47.33
4
0.15
0.13
44
2.62
0.93
84
69.88
52.42
5
0.14
0.12
45
2.85
1.03
85
75.88
58.02
6
0.12
0.10
46
3.10
1.13
86
82.40
64.34
7
0.12
0.09
47
3.36
1.24
87
89.46
71.22
8
0.11
0.09
48
3.65
1.36
88
97.28
78.98
9
0.11
0.08
49
3.97
1.50
89
106.00
87.52
10
0.11
0.09
50
4.28
1.66
90
116.03
97.28
11
0.11
0.09
51
4.60
1.84
91
127.63
109.01
12
0.13
0.10
52
4.95
2.01
92
139.13
123.46
13
0.16
0.12
53
5.29
2.18
93
151.67
137.54
14
0.21
0.13
54
5.63
2.34
94
165.34
153.23
15
0.29
0.15
55
5.99
2.52
95
180.24
170.71
16
0.38
0.17
56
6.41
2.73
96
196.49
190.18
17
0.45
0.19
57
6.93
3.00
97
214.20
211.87
18
0.49
0.20
58
7.57
3.34
98
233.50
236.03
19
0.51
0.21
59
8.37
3.72
99
254.54
262.95
20
0.52
0.21
60
9.12
4.15
100
277.49
292.94
21
0.53
0.22
61
9.73
4.57
101
302.49
326.35
22
0.56
0.23
62
10.49
4.99
102
329.76
363.57
23
0.59
0.25
63
11.42
5.46
103
359.47
405.04
24
0.64
0.27
64
12.48
6.02
104
391.87
451.24
25
0.68
0.30
65
13.67
6.66
105
427.19
502.70
26
0.74
0.31
66
14.91
7.41
106
465.69
560.04
27
0.77
0.31
67
16.25
8.29
107
507.66
623.91
28
0.80
0.32
68
17.77
9.30
108
553.41
695.07
29
0.84
0.33
69
19.47
10.45
109
603.29
774.35
30
0.88
0.33
70
21.30
11.73
31
0.94
0.35
71
23.30
13.14
32
1.01
0.37
72
25.43
14.61
33
1.09
0.40
73
27.74
16.27
34
1.18
0.44
74
30.22
18.13
35
1.28
0.47
75
32.90
20.22
36
1.38
0.50
76
35.76
22.57
37
1.50
0.53
77
38.86
25.17
38
1.62
0.58
78
42.22
28.06
39
1.74
0.63
79
45.91
31.23
40
1.88
0.69
80
49.95
34.69
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
費率表
保戶可於本契約約定範圍內選擇符合己需求之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故無費率
表。

沒有「中國人壽真美利外幣萬能壽險(美元)」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凱基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