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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借款】
第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十九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
,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
式,計算保險單紅利,並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後分
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滿期紅利及身故(含全殘廢)紅利三部份,其給付條件及內
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日之有效契約,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
利,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若本契約因保險期間屆滿而效力終止,以致不符前項年度紅利發放條件者,本公司將按保險期間
屆滿該年度發放之年度紅利金額,依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算年度紅利。
二、滿期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
紅利的四倍給付「滿期紅利」。
三、身故(含全殘廢)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全殘廢時(全殘廢程度為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
項之一者),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含全殘廢)紅利」。
由於本公司於年度會計決算日統一計算紅利金額,故紅利之發放包含下列三種情形:
一、「年度紅利」固定於「紅利發放日」統一發放。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當年度「年度紅利」與「滿期紅利」一併發放。
二、若被保險人於會計年度起始日至「紅利發放日」之間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則「
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滿期紅利」與「年度紅利」一併於「紅利發放日」發放。
三、若被保險人於「紅利發放日」至次一會計年度起始日之間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
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之時間發放「身故(含全殘廢)紅利」
或「滿期紅利」。
第一項第一款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將年度紅利以第三款之參考指標利率加
計利息至保單週年日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參考指標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
本契約滿期,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紅
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停失效,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但本契約復效後,依復效日起算之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給付年度紅利。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