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第二、三級殘廢程度之一時,要保
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診斷證明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喪失前項豁免保險費的權利: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殘廢。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成殘廢。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成殘廢。
要保人依規定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後,即不得申請變更本契約內容(變更險種、年期、繳別、
保險金額),且不得申請保險單借款。免繳保險費期間之保險費視同已繳納處理。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三、四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且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九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
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扣
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其後不再變動。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
如保單首頁,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前項給付內容僅為「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
數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前述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2J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