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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澳利富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澳幣)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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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澳利富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澳幣)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為外幣計價保險契約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08.04 壽商一字 1060804001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07 09 10 依金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函修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109.01.01 中壽商一字第 1090101023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後之金額
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
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躉繳保險費: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
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躉繳保險費率計算而得之金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值。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
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當月
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
及公司網站。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
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
,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前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
及其他費用。
十一、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二、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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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第三條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澳幣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或受
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四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依第十二條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並由
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或依第六條及第二十四
條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
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四、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
用。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契約保險費
,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行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五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第六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
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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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
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十條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僅得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
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三條約
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
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元時,則依
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或至被
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
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
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
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
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九項
、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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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
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
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保險給付】
第十三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一點零二
以「躉繳保險費」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基本保
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
保險金」
(三)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
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一點零二乘以「躉繳保險費」之較大者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險
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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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即行終止。
前述「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為附表二「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所載之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
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點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
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澳
幣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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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九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三「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而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險費與被保險人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
得要補繳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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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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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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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
投保年齡
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
投保年齡
0
48,838
41
1
48,116
42
2
47,405
43
3
46,704
44
4
46,014
45
5
45,334
46
6
44,664
47
7
44,004
48
8
43,354
49
9
42,713
50
10
42,082
51
11
41,460
52
12
40,847
53
13
40,243
54
14
39,648
55
15
39,062
56
16
38,485
57
17
37,916
58
18
37,356
59
19
36,804
60
20
36,260
61
21
35,724
62
22
35,196
63
23
34,676
64
24
34,164
65
25
33,659
66
26
33,162
67
27
32,672
68
28
32,189
69
29
31,713
70
30
31,244
71
31
30,782
72
32
30,327
73
33
29,879
74
34
29,437
75
35
29,002
76
36
28,573
77
37
28,151
78
38
27,735
79
39
27,325
80
40
2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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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
1~2
75%
3 及以
90%
男性
保額:1萬澳幣
女性
保額:1萬澳幣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0 10,000 0 10,000
1 10,000 1 10,000
2 10,000 2 10,000
3 10,000 3 10,000
4 10,000 4 10,000
5 10,000 5 10,000
6 10,000 6 10,000
7 10,000 7 10,000
8 10,000 8 10,000
9 10,000 9 10,000
10 10,000 10 10,000
11 10,000 11 10,000
12 10,000 12 10,000
13 10,000 13 10,000
14 10,000 14 10,000
15 10,000 15 10,000
16 10,000 16 10,000
17 10,000 17 10,000
18 10,000 18 10,000
19 10,000 19 10,000
20 10,000 20 10,000
21 10,000 21 10,000
22 10,000 22 10,000
23 10,000 23 10,000
24 10,000 24 10,000
25 10,000 25 10,000
26 10,000 26 10,000
27 10,000 27 10,000
28 10,000 28 10,000
29 10,000 29 10,000
30 10,000 30 10,000
31 10,000 31 10,000
32 10,000 32 10,000
33 10,000 33 10,000
34 10,000 34 10,000
35 10,000 35 10,000
36 10,000 36 10,000
37 10,000 37 10,000
38 10,000 38 10,000
39 10,000 39 10,000
40 10,001 40 10,000
41 10,002 41 10,000
42 10,003 42 10,000
43 10,004 43 10,000
44 10,004 44 10,000
45 10,004 45 10,000
46 10,005 46 10,001
47 10,005 47 10,001
48 10,007 48 10,002
49 10,007 49 10,002
50 10,008 50 10,003
51 10,008 51 10,003
52 10,010 52 10,003
53 10,010 53 10,003
54 10,011 54 10,004
55 10,012 55 10,004
56 10,013 56 10,005
57 10,015 57 10,005
58 10,016 58 10,005
59 10,019 59 10,008
60 10,020 60 10,008
61 10,100 61 10,085
62 10,125 62 10,105
63 10,130 63 10,110
64 10,140 64 10,120
65 10,150 65 10,125
66 10,160 66 10,135
67 10,170 67 10,140
68 10,180 68 10,150
69 10,190 69 10,155
70 10,200 70 10,162
71 10,210 71 10,169
72 10,220 72 10,176
73 10,235 73 10,186
74 10,250 74 10,196
75 10,270 75 10,211
76 10,290 76 10,225
77 10,310 77 10,239
78 10,335 78 10,255
79 10,365 79 10,275
80 10,400 80 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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