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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滿金庫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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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滿金庫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
一,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9.08.24 壽商字第 1090824002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110 07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01 05
10904951391 號令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
金額為準。
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
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 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 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五、 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
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六、 表定年繳保險費:
(一)繳費期間為躉繳者,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
躉繳保險費。
(二)繳費期間為二年者,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
七、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一)繳費期間為躉繳者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
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
準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繳費期間為二年者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
單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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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八、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
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九、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 保價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年齡對應附表三「保價係數表」中
所列比率。
十一、 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十二、 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三、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十四、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
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
站。
十五、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
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零
點七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且被保險人
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
零點七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
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附件一。
(三)前二目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六、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七、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十八、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九、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十、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各項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
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
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
據。
二十一、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
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二、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
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三、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或約定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為五年、
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及二十五年等五種選擇,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
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四、 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指定醫師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
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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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躉繳不適用)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
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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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
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
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
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
銷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三、 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
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
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新台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仟
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
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四、 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
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
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因七條第十項、第九條
之約定終止或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
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的契約
,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擇之方式給付增值
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
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
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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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
第一項給付方式或給付週期。前述變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日,本公司依變更後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其
後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
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各
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
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給付】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等五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
予退還。
(二)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
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 前目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
或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者,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之給付,從其約定,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2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者應加計民國一○九年
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
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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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保險費。
(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五) 本款目未滿十五之被保民國○九年六十二()以後及第四目被保
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六) 第三目及第五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
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
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
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三、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
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四、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
「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五目及第六目約定辦理。
五、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二條所約定之生命末期狀態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申請提
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金額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其金額最
高以本契約當年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九十或三千元之較小者為限
前目「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款第一目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下列金額:
(一) 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複利計算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保
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其計算方式如附
件二)
(二) 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申請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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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保險費繳費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相對應於申請給付金額的應繳保
險費之現值。(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三)
(三) 保險單借款本息。
(四) 欠繳、墊繳保險費本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下列情形時,不得申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一) 本契約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
(二) 被保險人已依本條約定領得「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受理「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後,於完成給付之前,復受理本契約之「身故保險
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有關「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申請即視為撤回,本公司僅依本契約約定之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
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前項約定於被保險人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第四款約定給付「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十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
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
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之各項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
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
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期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分期期給保險益人之法承人第二定申領取分期定期
,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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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及病歷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及病歷
證明。)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
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
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或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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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二十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之受益權】
二十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
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本公司得
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二十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請同意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應按申請「生
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申請當時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比例減少之,其減少
部分自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本契約所指定的各項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給付金額,且其後續各項權益均按減額
後的保險金額計算。
【減額繳清保險】(躉繳不適用)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基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計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後扣
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
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
保險單,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目
且不適用第十條約定。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計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後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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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四「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十條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低於十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兩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
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
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享金
」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並依第十條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不得對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BPINPL-11/16
【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三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BPINPL-12/16
【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BPINPL-13/16
【附表二】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保單
繳費期間
保單
繳費期間
保單
繳費期間
年度
躉繳
2 年期
年度
躉繳
2 年期
年度
躉繳
2 年期
1
10,000
5,000
38
13,185
13,086
75
17,383
17,254
2
10,075
10,000
39
13,283
13,185
76
17,514
17,383
3
10,151
10,075
40
13,383
13,283
77
17,645
17,514
4
10,227
10,151
41
13,483
13,383
78
17,777
17,645
5
10,303
10,227
42
13,585
13,483
79
17,911
17,777
6
10,381
10,303
43
13,686
13,585
80
18,045
17,911
7
10,459
10,381
44
13,789
13,686
81
18,180
18,045
8
10,537
10,459
45
13,893
13,789
82
18,317
18,180
9
10,616
10,537
46
13,997
13,893
83
18,454
18,317
10
10,696
10,616
47
14,102
13,997
84
18,593
18,454
11
10,776
10,696
48
14,207
14,102
85
18,732
18,593
12
10,857
10,776
49
14,314
14,207
86
18,873
18,732
13
10,938
10,857
50
14,421
14,314
87
19,014
18,873
14
11,020
10,938
51
14,530
14,421
88
19,157
19,014
15
11,103
11,020
52
14,639
14,530
89
19,300
19,157
16
11,186
11,103
53
14,748
14,639
90
19,445
19,300
17
11,270
11,186
54
14,859
14,748
91
19,591
19,445
18
11,354
11,270
55
14,970
14,859
92
19,738
19,591
19
11,440
11,354
56
15,083
14,970
93
19,886
19,738
20
11,525
11,440
57
15,196
15,083
94
20,035
19,886
21
11,612
11,525
58
15,310
15,196
95
20,185
20,035
22
11,699
11,612
59
15,425
15,310
96
20,337
20,185
23
11,787
11,699
60
15,540
15,425
97
20,489
20,337
24
11,875
11,787
61
15,657
15,540
98
20,643
20,489
25
11,964
11,875
62
15,774
15,657
99
20,798
20,643
26
12,054
11,964
63
15,893
15,774
100
20,954
20,798
27
12,144
12,054
64
16,012
15,893
101
21,111
20,954
28
12,235
12,144
65
16,132
16,012
102
21,269
21,111
29
12,327
12,235
66
16,253
16,132
103
21,429
21,269
30
12,420
12,327
67
16,375
16,253
104
21,589
21,429
31
12,513
12,420
68
16,498
16,375
105
21,751
21,589
32
12,607
12,513
69
16,621
16,498
106
21,914
21,751
33
12,701
12,607
70
16,746
16,621
107
22,079
21,914
34
12,796
12,701
71
16,872
16,746
108
22,244
22,079
35
12,892
12,796
72
16,998
16,872
109
22,411
22,244
36
12,989
12,892
73
17,126
16,998
110
22,579
22,411
37
13,086
12,989
74
17,254
17,126
BPINPL-14/16
【附表三】
保價係數表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0
1.90
37
1.60
74
1.02
1
1.90
38
1.60
75
1.02
2
1.90
39
1.60
76
1.02
3
1.90
40
1.60
77
1.02
4
1.90
41
1.40
78
1.02
5
1.90
42
1.40
79
1.02
6
1.90
43
1.40
80
1.02
7
1.90
44
1.40
81
1.02
8
1.90
45
1.40
82
1.02
9
1.90
46
1.40
83
1.02
10
1.90
47
1.40
84
1.02
11
1.90
48
1.40
85
1.02
12
1.90
49
1.40
86
1.02
13
1.90
50
1.40
87
1.02
14
1.90
51
1.20
88
1.02
15
1.90
52
1.20
89
1.02
16
1.90
53
1.20
90
1.02
17
1.90
54
1.20
91
1.00
18
1.90
55
1.20
92
1.00
19
1.90
56
1.20
93
1.00
20
1.90
57
1.20
94
1.00
21
1.90
58
1.20
95
1.00
22
1.90
59
1.20
96
1.00
23
1.90
60
1.20
97
1.00
24
1.90
61
1.10
98
1.00
25
1.90
62
1.10
99
1.00
26
1.90
63
1.10
100
1.00
27
1.90
64
1.10
101
1.00
28
1.90
65
1.10
102
1.00
29
1.90
66
1.10
103
1.00
30
1.90
67
1.10
104
1.00
31
1.60
68
1.10
105
1.00
32
1.60
69
1.10
106
1.00
33
1.60
70
1.10
107
1.00
34
1.60
71
1.02
108
1.00
35
1.60
72
1.02
109
1.00
36
1.60
73
1.02
BPINPL-15/16
【附表四】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
1~3
65%
4 及以後
90%
BPINPL-16/16
【附件一】
換算係數
t
t
t
r
宣告利率
(12)
其中
11
12
1
(12)
)(r
tt
t
= 保單年度
【附件二】
SA)i1(SAInt
m
Int:應扣利息。
SA:申請提前給付之金額。
m:若保險金給付日至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超過或等於六個月,則
2
1
m
若保險金給付日至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則
365
t
m
,其中 t 為保險金給付日至主契約保險
期間屆滿日之實際天數。
i: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
【附件三】
應扣保險費現值=
n
(申請提前給付相對之每期應繳保險費÷
365
t
i)(1
男性 保額:1萬元 女性 保額:1萬元
年齡 躉繳 2 年齡 躉繳 2
0 11,550 5,914 0 10,989 5,638
1 11,547 5,913 1 10,987 5,636
2 11,544 5,910 2 10,984 5,636
3 11,542 5,909 3 10,983 5,635
4 11,538 5,908 4 10,980 5,634
5 11,537 5,907 5 10,979 5,633
6 11,535 5,905 6 10,978 5,633
7 11,532 5,905 7 10,976 5,633
8 11,530 5,904 8 10,974 5,632
9 11,527 5,903 9 10,972 5,630
10 11,524 5,902 10 10,968 5,629
11 11,517 5,897 11 10,965 5,628
12 11,510 5,896 12 10,963 5,627
13 11,502 5,891 13 10,960 5,626
14 11,494 5,887 14 10,955 5,624
15 11,489 5,882 15 10,953 5,624
16 11,479 5,881 16 10,949 5,623
17 11,474 5,876 17 10,946 5,622
18 11,465 5,872 18 10,943 5,621
19 11,458 5,869 19 10,938 5,617
20 11,451 5,866 20 10,934 5,617
21 11,442 5,860 21 10,932 5,616
22 11,430 5,854 22 10,927 5,614
23 11,423 5,850 23 10,923 5,611
24 11,413 5,845 24 10,920 5,609
25 11,405 5,840 25 10,916 5,608
26 11,393 5,832 26 10,912 5,606
27 11,387 5,829 27 10,907 5,603
28 11,377 5,825 28 10,904 5,601
29 11,367 5,818 29 10,899 5,600
30 11,356 5,813 30 10,895 5,598
31 11,347 5,805 31 10,892 5,595
32 11,333 5,797 32 10,888 5,593
33 11,321 5,792 33 10,887 5,589
34 11,307 5,784 34 10,882 5,586
35 11,297 5,775 35 10,880 5,583
36 11,285 5,770 36 10,876 5,581
37 11,271 5,763 37 10,873 5,577
38 11,259 5,754 38 10,869 5,573
39 11,247 5,747 39 10,866 5,572
40 11,234 5,740 40 10,862 5,568
41 11,218 5,735 41 10,856 5,565
42 11,203 5,725 42 10,848 5,562
43 11,187 5,718 43 10,841 5,557
44 11,173 5,711 44 10,836 5,556
45 11,155 5,701 45 10,830 5,552
46 11,141 5,694 46 10,822 5,548
47 11,125 5,686 47 10,818 5,547
48 11,110 5,678 48 10,809 5,543
49 11,093 5,670 49 10,805 5,540
50 11,077 5,662 50 10,796 5,537
51 11,059 5,654 51 10,790 5,532
52 11,043 5,645 52 10,783 5,529
53 11,027 5,636 53 10,777 5,525
54 11,010 5,627 54 10,768 5,522
55 10,992 5,620 55 10,763 5,518
56 10,976 5,610 56 10,756 5,512
57 10,959 5,602 57 10,749 5,511
58 10,941 5,594 58 10,742 5,507
59 10,925 5,587 59 10,734 5,503
60 10,908 5,577 60 10,728 5,499
61 10,897 5,571 61 10,724 5,496
62 10,884 5,566 62 10,717 5,492
63 10,872 5,561 63 10,714 5,491
64 10,859 5,545 64 10,708 5,489
65 10,847 5,543 65 10,704 5,484
66 10,824 5,541 66 10,698 5,481
67 10,812 5,537 67 10,683 5,480
68 10,789 5,529 68 10,669 5,477
69 10,776 5,526 69 10,664 5,474
70 10,798 5,520 70 10,679 5,480
71 10,824 5,540 71 10,749 5,499
72 10,821 5,559 72 10,750 5,515
73 10,806 5,578 73 10,738 5,531
74 10,816 5,589 74 10,741 5,549
75 10,809 5,609 75 10,735 5,564
76 10,876 5,638 76 10,820 5,581
77 10,886 5,696 77 10,824 5,597
78 10,888 5,803 78 10,827 5,614
79 10,898 79 10,820
80 10,909 80 10,809
中國人壽滿金庫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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