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滿期日:係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之保單週年日。
十七、加值回饋金:係指目標保險費乘以附表四「目標保險費之加值回饋金比例」所得之數額。
十八、契約撤銷期間: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十九、評價時點
: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贖回、轉出及轉入時,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之資產評價日。
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如附表三。
二十、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目標保險費期間。
二十一、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
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如要保人申請增加
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將就其差額另行累積計算該部分目標保險費應歸屬之保險費年度。
二十二、保單週月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二十三、保單週年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年無相當日者,指契約
生效日相當之月之末日。
二十四、三指定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十五、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係指本公司根據第十二條第一項將首期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再加計利息後之金額,全數完成投入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之資產評價日。
二十六、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且
本公司實際作業可下單之當日。
二十七、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
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淨危險保額。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或返還各項保險金、現金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加值回饋金
之投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各項費用之收取與
退還,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首期目標保險費之投入:本公司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
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第二期以後目標保險費與加值回饋金之投入:本公司根據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之第二期以後
目標保險費
或加值回饋金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
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超額保險費之投入:本公司根據第十三條之超額保險費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
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四、被保險人失蹤後生還,且受益人及領取保單帳戶價值之人將已領之保險金及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
司之投入:本公司根據第十九條
以保險金及保單帳戶價值之歸還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買入評價
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五、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
本公司以受理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
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六、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將以各
條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七、保險單借款之扣抵:本公司以第三十四條
第二項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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