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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殘廢金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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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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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殘廢保險金附約 保單條款
(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准文號:
92.08.15
台財保字第 0920750733
網址www.chinalife .com.tw 備查文號:
92.12.23
中壽商發字第 1712
備查文號:
94.12.27
中壽商發字第 1639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殘廢保險金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附加於終身型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於主契約訂定
時,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依附的主契約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
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
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R8 - 1-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併同主契約,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開始日起經過
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有要保人死亡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終止:
一、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二、主契約終止、解約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三、主契約撤銷或解除時。
四、被保險人達
95
歲保單週年日。
第一項第一款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一項第二、三款於繳費期滿後被保險人未身故或未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
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不因之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
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
度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
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
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本附約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每一保單年度其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十一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R8 - 2-
【除外責任】
十二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而成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而成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第二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
金。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十三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十四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附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十五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約定辦理。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
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政部核訂之
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十六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變更住所】
十七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十八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十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二十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R8 - 3-
【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 級 項 別 殘 廢 程 度 給 付 比 例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
100%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
失者。(註5)
十手指缺失者。(註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7)
十足趾缺失者。(註8)
50%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9)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10)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11)
15%
二七
二八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6.(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
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一○○○、二○○○、四○○○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 dB(強音
單位)時,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80dB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10.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
一以下者。
11.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R8 - 4-
R8 - 5-
保額
10
萬元
(男性)
(女性)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年齡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齡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098 81 71 0 51 42 37
199 82 72 1 52 43 38
2 100 83 73 2 53 44 39
3 101 84 74 3 54 45 40
4 103 85 75 4 56 46 41
5 104 86 76 5 57 48 42
6 106 88 77 6 59 49 43
7 107 89 78 7 60 50 44
8 109 90 79 8 62 51 45
9 111 92 81 9 64 53 46
10 112 93 82 10 65 54 48
11 114 95 83 11 67 56 49
12 116 96 85 12 69 57 50
13 118 98 86 13 71 59 52
14 120 100 88 14 73 61 53
15 122 102 90 15 75 63 55
16 125 104 91 16 78 64 57
17 127 106 93 17 80 66 58
18 130 108 95 18 82 68 60
19 132 110 97 19 85 70 62
20 135 112 99 20 88 73 64
21 138 115 101 21 90 75 66
22 141 117 103 22 93 77 68
23 144 120 106 23 96 80 70
24 148 123 108 24 99 83 73
25 152 126 111 25 103 85 75
26 155 129 114 26 106 88 77
27 158 132 116 27 110 91 80
28 162 135 119 28 113 94 83
29 166 138 122 29 117 97 86
30 170 141 125 30 121 101 89
31 174 145 128 31 125 104 92
32 178 149 131 32 130 108 95
33 183 153 135 33 135 112 99
34 188 157 139 34 140 116 102
35 194 162 144 35 145 121 106
36 197 165 146 36 150 125 110
37 200 167 148 37 155 129 114
38 203 170 151 38 161 134 118
39 206 173 154 39 166 139 123
40 210 176 157 40 173 144 127
41 214 180 160 41 178 149 132
42 218 183 164 42 185 154 136
43 222 187 167 43 191 160 142
44 227 192 172 44 198 166 147
45 233 197 176 45 206 172 153
46 237 200 180 46 212 177 158
47 241 204 184 47 218 183 163
48 245 208 188 48 225 189 169
49 251 213 193 49 233 196 175
50 257 219 199 50 241 203 181
51 260 222 202 51 248 209 187
52 263 225 205 52 255 215 193
53 266 229 209 53 263 222 200
54 270 233 214 54 271 230 207
55 275 238 219 55 281 238 215
56 278 241 223 56 288 245 222
57 281 245 227 57 296 253 230
58 285 249 232 58 305 261 238
59 289 254 238 59 315 270 247
60 297 262 246 60 327 281 258
61 293 260 61 335 289
62 289 257 62 344 298
63 284 255 63 355 309
64 280 253 64 367 321
65 275 250 65 386 339
66 276 66 381
67 278 67 376
68 280 68 372
69 284 69 368
70 291 70 366
中國人壽殘廢保險金附約 (R8)
【費率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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