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RENM】-2/6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
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五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
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
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
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六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
【契約的終止】
第 七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 八 條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各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給付之金額低於二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二仟元(含)以上之保
單週月日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
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
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二仟元(含)以上。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因第五條第七項、第七條或第十六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