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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晶鑽奇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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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晶鑽奇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
中國人壽晶鑽奇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中國人壽晶鑽奇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
中國人壽晶鑽奇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
定期給付定期給付
定期給付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本契約在費率計算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
,依本契約約定
依本契約約依本契約約
依本契約約
而契約終止時
而契約終止時而契約終止時
而契約終止時,
,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7.05.14 中壽 1070514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的解,應探求約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所用的文;如疑義時,作有利於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保金額:係保險單所本契投保時之險金額,該金有所變更,以變更
額為準
二、計增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保單度屆滿時第十二條定計所得增額清保險金
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五、際繳年度數:指以原定費期、變更為期定期保、被險人身故致成全殘
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險費
七、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
「累計增加保險金(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
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八、年度險金額:指「基本險金以每元為單位及「計增加保金額以每
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年度繳費期間滿日前一保單度為「表繳保費」一點零六乘以
實際繳費年度數。
(二)繳費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年度起係為附表三「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九、單價準備金:指「基本險金」對應之單價值準金與累計增加險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約金係指「基保險金額對應解約金與累計增加險金」對應之單價值準
總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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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期末單價值準金:係指計算值回饋分金當時之基本險金額」「累計增
金額,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二宣告率:係指公司於本約生日或各保週年日相日之月份宣告用以計算
該利率係約所屬帳產的狀況並參
之。月份利率於每月第個營日公告於公司總公戶服櫃台示牌、全
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十三、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度之值回饋分金,指於本契有效期間一保年度滿且被保人仍
生存本契該年度期當月告利去本約預利率值,以各
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前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四匯款關費用:指包括匯銀行收款銀行中間銀行收取匯率差價匯款手續
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五、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國銀行。
十六、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銀行。
十七保險係指投保被保險人足歲算之滿零數個月加算
,以後每經過個保單年度加算一
十八指定險金:係符合契約「身保險「喪用保險金或「殘廢險金
申領該保金各受益受領之保金乘以於定書約定比例所得
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依據。
十九分期期保險金定利率:指本司於分期給付開始用以算分給付金額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分期付開日:指要保人本公約定期定給付定保險金日。
開始不得契約給付申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分定期保險給付間:係指本契約定書約期間該期間為年、年、
五年二十二十年等,如該期有所變更,則變更批註於保單之
間為準
二十二:係指被保險人契約生效日(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十三:係指被保險人契約生效日起傷害事故,因而蒙受傷害
二十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來突發事故
二十五:係醫師合法業者,且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二十六、預定利率
(一)繳費期間為四年者,年利率 2.25%
(二)繳費期間為六年者,年利率 2.50%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費用保險之收取或還及他款貨幣位為之,保人
承擔貨幣進,所生之匯率變動風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
一、保人險費險單款本息或第十四條身故保險或喪費用
險金退還繳保費(加計息)本公時,其應司之
司,人或相關用,收款行收取(扣除之匯手續
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約金、保險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人款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給付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或依第六條及第三
十四退還要人所保險時,本公負擔款相關費款銀收取
之匯款手續款人負擔
四、錯誤因歸於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第利息退還險費時,公司負擔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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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一款如要保人擇由公司指定行之匯存帳戶,並自動帳方式繳本險期保險費
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公司第一第一定。
第一第三用於定使境內銀行戶者。若定使行帳者,本公僅負匯出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各款要保交付保險要保人或公司定銀存款帳戶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公司負擔用第一項規
所生之匯相關費用之,銀行取(扣除)之款手續費
款人負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並應發保險單作憑證
本公如於保前預收當於第一保險費之額時其應之保責任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項情在本公司為保與之意表示前發生應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責任
要保交付險費時,公司指定行之匯存款帳。要保險費時產生之匯
款相關費用及其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其他約定方檢同保險公司契約。
要保依前行使契約銷權要保人書或其約定方式
日零起生,本契約始無,本公司退還要人所繳保費;本契效後發生的保
險事,本司不保險責任撤銷生效,若生保險事者,為未本公仍應依本
契約保險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二期以後險費應存或匯司指銀行存款戶繳。要保人
時所生之款相關費及其依第四條約定第二以後期保險費期未
繳或年繳達翌起三十日期間月繳者,險單
交付期之日起三十日為限期間。
約定帳或他方交付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者,公司知悉此項
險費時,應告要保人交付險費自催到達起三十日內期間
逾寬期間者,本契自寬期間終了日起期間內發保險故時,本
公司仍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得於保書或繳前以其他定方,第期以後的期保費於
間仍交付者,公司以本契約時的保單值準金(如有險單者,
息後自動繳其應繳保險費及息,使本契有效於次日前
他約方式通知公司費的自動繳。繳保險費利息自寬期間終了
當時保單辦理的利率計,並日之始償利息保人
息之起,息已一年後仍償付,本公司將其入墊保險後再行計
息。
保險費的息,公司具憑交予保人,並憑證繳之本息本契約保
單價準備額。單價準備金之額不日的保險後屆三十仍不
時,本契約力停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要保人得效日起二年內請復保險期間屆滿後不申請
要保之日六個保人除停期間
費後之自翌日上零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之日六個第一者,本公得於保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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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五日要求要保提供保險人之。要人如未於日內公司
者,本公司得退回該
被保險人之度有重大更已達拒絕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本公未於約定限內求要保人供可證明或於後十五日不為
,並要保人清第二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零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依第項提申請同項第四形外並清第二
約定之金額後,時起開始恢復
本契條第第三一條約定而申者,前六約定理外
保人款本保險費及利息其未第三十一第一約定
險單金額上限
第一約定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契約累積單價準備金,要保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時,本公司應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及被險人在訂本契約時對於公司要保面詢應據說明,要人或被保
險人有為遺漏,或不實變更或減本公對於險的,本公司
得解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險的發生未基於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限。
本公後,月不行使消滅約訂立後經過
不行使而消
本公司通知約時,如要保人死亡通知能送要保人時,得將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
約之終止公司收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效。
要保保險足達年以或繳費累單價準備時,本公應於到通
一個解約金。期本司應加計,其息按年利分計算。契約基本保險額」
對應之解約金表如保險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方式給付值回饋分享
一、繳應保險費。如要人依第十條第款豁免保費或第二八條公司
請辦減額清保或繳期滿仍屬效的契約則本司依條第款以清保
式增加保險金額
二、繳清險方式增保險金額本公於每一保年度屆滿,以保單年度增值回饋
費,一保年度生效增額繳清險金保險障礙
心智缺陷,致不能辨其行為或欠缺辨識為之,應依第十五條約辦理
三、︰自第七單年起,於每保單週年之相日(相當者,以該月之日為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要保人。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
元時則依條第息至累積元(上之單年屆滿給付
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時,本公司應併給付
四、存生︰自第七單年起,增值饋分享金按各單年度期當月宣告利率以年
方式存生至要保人之金元()以,或
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本公司應主動併給
增值饋分存生息者,本公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
「全廢保金」或「壽保險金時,將當已累之增值回分享付予保險
受益要保、退還繳保險費並加利息)或契約九條第十一條
之約定終止或有第二十三條第各款約定之,則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人保到達保單週年前,增值回饋享金繳保險費式。如要
依第五條第三豁免險費或第十八條約本公辦理額繳清保或繳期滿後仍
屬有的契,其增值饋分享金依本第一第四生息,並於被險人險年
單週年日,一計算該日起生之增額繳保險額,其後單年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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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方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人於契約有效間內且保齡到單週年日身故或致全殘(全殘廢
附表一「殘廢表」中所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給付依本條第一四款存生息方式累計
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得於契約有效間內,以或其他約方式公司更本第一給付方式要保人如
增值饋分享金,本公司以書或其約定方式人限選擇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其他約定方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解本契約時,不給付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應知悉本公故後日內通知公司並於儘速
件向公司申請給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應於後十日內可歸於本公司未在前述定期內為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失蹤處理】
被保人在契約有效間內法院時,本公死亡日為
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
保險能因外傷而死者,本公應依外傷
故發日為,依第十條約定退所繳險費(並計利息)故保險金或「葬費用保
險金
公司退還繳保費(並加利息)或「身故保金」「喪葬費保險金」,如
保險生還時,保人受益應將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或身故保險」或
「喪費用險金本公,其間若保險事發者,給付繳之保險
費,本公司仍得
【保險給付】
本契保險分為「身保險金」「喪費用保險殘廢保險「二至六殘廢
保險費祝壽保險金」等四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於本約有效期內身者,本公分別以身時「本保金額」及累計
增加額」者之依其和給「身險金本契約效
終止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於本約有期間且於費期內身故者本契約當險費
退還。
(二訂立約時神障其他心智辨識行為辨識
能力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目險人九十年二三日後所投保喪葬保險額總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本公司並息退還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如保人以上險公司投,或公司保數個保
(附且其之喪葬費保險前目定之額者司於
喪葬,依要保書所保時依約喪葬保險至前
喪葬度上有二以上公司保險約要時間無法分其
保時後者該保公司應依葬費險金保時險公
理賠之金額後所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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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人於契約效期內致全殘(全殘廢為附表一殘廢度表中所
者),本公司分別以全殘廢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者之
最大,再依其總和給「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力即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險單所載年「身故保險金」
被保人於契約效期且於費期內致成全廢(全殘度為表一殘廢度表
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期保險費將不退還。
三、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人於契約效期內且繳費間內條約定之成附二「
六級表」至六殘廢度之者,本公保險診斷定殘
,豁免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不他附約及附加條款)當期
已繳之未期保險費將不退還,本契有效
要保若依款之定豁保險後,得再依第十八辦理減額清保」及二十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四、祝壽保險金
本契有效間內被保人之險年到達之保單週日且生存,本司應
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給付「祝壽保
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訂立契約,以實際滿十五未成人為被保人,「身故保金」給付被保
實際滿之日起發如被保險於本契約效期內且保險到達十六之保
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方式,不第一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保險於實際年未滿身故:本司將退還繳保費(並加利息人或
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二、保險於實際年滿十足歲故:本公將按所繳險費並加計利給付「身保險
」且本契約力即
如被險人本契約有期間內且險年到達保單週年前致全殘廢(殘廢度為
一「殘度表」中所之一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終止,不用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所繳保險費第二十八條有約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
第二與第計利,係額為以預利率為年率,依據利方式計至被保險
人身故或全殘廢斷確定時之利息。
第一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日為基準,以臺灣銀
有限司、第一業銀限公司及作金銀行份有公司的前營業
買入均值算等不得超過一款第三喪葬用額度上
限。部分,本公司不給付責任退還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依本約定給付身故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金」壽保險金
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給付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定期付開日起,本司依分期期保期間及第條定之分期定保險金預利率
將指保險成每年初給付金額,按定將每期期定保險給付予受人。期定期保
險金間屆滿時,本契約終止
分期期保險金給付,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喪葬用保金」受益
受領保險金,受益之指定保險金後之給付受益
定期保險公司並將「全殘廢險金扣除保險人之定保金後
額,付予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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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期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於分期定期保險給付期間每年所約定之給付,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
受益人身故後仍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申領給,應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死亡證明
三、繼承人的身
項法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例適民法繼承編相關定。
受益申領期定給付保險人之第二申領的分期定保險金時
,本公司應於收各該申領十五日給付之。
因可歸本公司之事日未給付,應給付遲息年利一分。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死亡證明書及戶戶籍謄
三、保險金申請
四、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或應之人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三約定退所繳險費(並計利息),應
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死亡證明書及戶戶籍謄
三、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殘書(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不得為被保險人出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
四、的身分證明
受益申領全殘廢保金」,本公司對被保險的身要時並得受益調
被保險人之關資,其費用本公負擔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保險人符合第十五條之約「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時,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殘書(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不得為被保險人出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
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申請險費豁免,本司得對被險人的身要時保險調閱
險人之相關資其費用公司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保險金申請
三、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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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一)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
二、保險故意成全廢。訂立之日二年故意者,公司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因犯罪處越獄或全殘廢
一款及第二十五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情形故保險金或「葬費用保金」及「殘廢險金」者本契約累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約定給付單價值準備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第一款原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被保所致成附二「二至級殘」所第二至六殘廢
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第十五條「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
二、被保險人之為。
三、被保險非法防制毒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故意致被保險人,喪益權
受益益權無受保險金時其保金作為被險人產。
其他者,喪失受益權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其他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給付險金增值饋分享金解約金、保單價值備金退還所繳險費(並計利
息)時,如要保人有繳保險費(包括本公繳的保險費、保險單未還清溢領值回饋分享
金者,本公司得抵銷上述款及扣除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保險金額,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金額,其減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險費累積有保價值準備時,保人得以時「基本險金」對應之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繳保險費公司申請改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本保金額」如險單。要人變為「減額清保險」,不繳保費,契約
有效其保範圍與原本保險金」以減額清保金額為準且不用第五條「二
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所約定之利。
要保選擇為「減額清保」當時,有增回饋享金、保保險
本公將以時「基本險金額」應之單價值準金加計本司應的增值回分享
繳保險費或款本息或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辦理
第一情形如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內且保險到達十六之保週年日前故或成附表一
殘廢度之一者,則本公司以「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用第十五條及第
三十五條。
稱「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
價值備金上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享金除欠保險費、款本保險費本及本公司
所收之營費用後的額為計預定利為年利率依據辦理額繳保險生效
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條業費當時之「本保險金」之分之或「基本險金額」對應保單價值備金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者較者為限。
APZIPL- 9/18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之保單週年
要保得以時保單價準備扣除業費用後數額作為次繳保險費,本公申請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款本息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額。保人保險費,間如險單被保險人保險齡到
○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保單值準備金費用後的展期期保險至保險人之險年到達
保單年日繳保險費,要保人以其作為一次繳保費,本契繳費期間
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選擇為「展期期保」後,本第一計算之保金額身故險金或「喪葬
費用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依第清生保險該保金額,並其他付項
第十二條約定。
要保選擇為「展期期保」當時,有增回饋享金、保保險
本公將以單價值準金加計本司應值回分享金後除欠保險費或款本
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辦理
本條業費當時之「本保險金」之分之或「基本險金額」對應保單價值備金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者較者為限。
【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
要保在本約有效期內且有保價值準備時,被保人於保當係以標準
時之險年六十,得險人,依公司加本約之基本
保險金額:
於本契二十保單週年日前(第二十保單週年日)五保單週年日及後每屆滿五週年
,得依比例調本保險金額:
(一)第五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險金額之十調
(二)第十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險金額之十調
(三)第十五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險金額之分之二十調
本款擇權行,要保增加險金後不增加
金額。
二、本契繳費期間,被保險以一為限)或(不一人)出後第個保
週年日,各得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之分之二十。
款增保險金額擇權分別使,後之本保險金不得本契約訂時基保險金額
本契保金,且每次使所增加保險為單。要人為第一
其所增加險金之保險費按被保險原投算,經過保單度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
被保人已生保險事且該事故本契約之者,要保不得第一保險人於
第一申請已發生保事故該事符合給付契約保險給付,其加之險金
繳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本公司將息退要保人
要保依本約第二十減額清保險或第二十九辦理期定保險後,得再使增加保
險金額選擇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險費累積有保價值準備時,保人公司,其可借額上
日保價值準備附表三「上限表」息,超過保單
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停止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要保人。
本公未依項規定為於本公司本息日起三十內要人未
者,本契約之效三十日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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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計算期定保險金之定保險金於五元或之分期定保險低於者,公司將一
給付指定保險金契約,分期定期約定
被保人身或致成附一所全殘之一,要保人得變本契約,不得保險契約
公司款。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單,不參加付項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投保時,將被險人出生月日在要。被險人投保計算
未滿一零數個月者,加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錯誤時,就「基本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依列規;就「增值回饋分享金
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並依第十二條約定
一、實投較本司保費率表所者,本契其已繳保退還
保人。
二、投保錯誤繳保費者,本退還分的險費發生險事
在本公司,本司按繳保險費應繳險費例提「基本保
額」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投保錯誤繳保費者,要人得繳的險費保險與被
險人的真實齡比基本保險金額」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且其歸責於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繳的保險費
一款第二款前情形歸責本公者,應加利息退還險費其利息按保單
辦理款之利率與民法零三條定週年利取其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指定或變更。
約定,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意指受益人。
二、保險故發生前被保變更受益,如保人未將述變通知險公司者不得
保險公司
變更,於保人具申書及被保人的意書(要被保人為一人時為
申請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批註或發批註書。
「身保險」或「喪費用保險」的時或於被保險本人故,無受
時,要保人已行指受益,以被保險人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項法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例適民法繼承編相關定。
【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在分定期保險給付間內分期定期險金以第條定之分期定保險
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現給付予受益繼承人。
受益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給付期間死亡人部分之契約效
前二約定,於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間內失蹤法院之。
【變更住所】
要保人所有變更時,應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公司
要保人不為項通,本公司之各項通,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所發之。
【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利,得為之日起經過不行使而消
【批註】
本契變更,或載事的增第三五條定者人與本公
約定方意,並公司註或發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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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者,意以要保地方法院第一管轄法院要保在中
以本司總司所在地為第審管除消者保四十條及
第四三十六條之訴訟管轄法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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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口唇音齒舌音蓋音頭音等之四種語
機能中,三種以上不能構者。
4、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完全喪失者。
5、因度神經障害,為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動,全扶助者。上述「
持生命必之日生活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脫衣服、起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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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二】
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高度障害,長期臥床或無自行翻身,終身無
工作能力,為持生命要之日常生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顯著障害,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可自理
3
視力障害
(註 2
雙目視力減退 0.06 下者
5
一目失明,他視力減退 0.06 下者
4
一目失明,他視力減退 0.1 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損或兩聽覺機能均 90 貝以上
5
語機能障
(註 4
咀嚼、吞嚥及語之機永久遺存顯障害者。
5
能障
(註 5
胸腹臟器機能遺存度障害,終不能從事任何作,且日常生活需
人扶助。
2
胸腹臟器機能遺存著障害,終不能從事任何作,但日常生活尚
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失且無置人工膀胱
3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肩、肘腕關節,有二大關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者。
2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各有二大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各有一大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者。
6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永久遺存顯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各有二大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腕關節永久遺存運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喪失機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髖、膝足踝關中,有二大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足踝關均永久喪失能者
2
兩下肢髖、膝足踝關中,各有二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足踝關中,各有一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足踝關均永久喪失能者
6
兩下肢髖、膝足踝關均永久遺存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足踝關中,各有二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足踝關均永久遺存動障害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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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關檢驗
告(如簡式智評估表(MMSE)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智評估量(CDR)
神經電生理檢報告、神經系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
另行指定專科師會同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語、認、行等之病症狀四肢麻痺錐體路症、記憶力害、障害、感情障
害、欲減退、人變化等顯害;者麻等症狀,輕度,身能力存,非他人在
身邊指示,無遂行其作者:適用 3
3)中神經統障,例如無覺障之錐體路錐體路症之輕度麻,依檢查始可證明
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等屬之,此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定之。
4)中神經統之廢症狀如生於樞神經系以外機能害,應按發現所定等級定之
,如害同併存,應部症級定之,不同,應其中較重其等
1-2.平衡機能障害力障」等級之審定:傷引力障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
障害其等級
1-3.「外性癲」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發作致性格變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者,依 1-1 癲癇期,師之
認為不能療效,及因治療致症狀發作型態,依標準審定之:
1雖經治療每週以上發作者:適用 3
1-4.眩暈能障害」等級之審定:傷後中樞神經系統眩暈能障害,
起,小腦等中神經現者標準
1)為持生必要日常生活動仍可能,但機能害,終身能從任何作者
適用 3
1-5.「外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
障害、生害等, 1-1 原則症狀級。
1-6.「一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遺症障害之定,綜其所,按
精神神經障等級之審本原則判,定其級。
2
2-1.
「視力」
(1)視力表以矯正視力為,但矯正者,得以視力
(2)力障害之,必要時通過(Malingering)檢查。
2-2.
「失明」係指力永久萬國力表 0.02 並包喪失
五公分以
2-3.害之日起六個月的治療,但眼摘出等明顯無法復,不
3
3-1.耳聽覺障度不同時,應耳之聽覺害審定
3-2.覺障害之,需用精(Audiometer),其均聽力以分貝表示之
3-3.耳損傷引能障害之審定用神障害所等級,按其障害之定之。
4
4-1.能發,係外之之障
者。常、喉頭麻痺往往障害
障害為「咀、吞嚥障害」
1「咀嚼、嚥機遺存顯著害」係指作咀、吞運動致除
以外,不能攝或吞嚥
4-2.語機能障害,係指牙齒以外起之能障害、機能害及機能障害等
1「言語機遺存著障害」係指列構語言蓋音喉頭等之
機能中,有二以上不構音者。
A.ㄆㄇ(部位)
B.唇齒(部位唇齒)
C.舌尖ㄉㄊ(舌尖與牙齦)
D.根音ㄎㄏ(部位舌根與軟)
E.舌面ㄑㄒ(部位舌面與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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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後音ㄔㄕ(舌尖與硬顎)
G.前音ㄘㄙ(部位舌尖牙齦)
4-3.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以言語表不能者,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害」所定
等級
5
5-1.腹部臟器
1胸部器,係臟、氣管、胸膜及食
2腹部器,係、小膜、
3泌尿,係臟、尿管、膀胱及尿道
4,係及外器。
5-2.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能遺存障害,須症狀合衡量,永久影日常生活活動
之狀需他扶助之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基本審定其等級。
5-3.胱機能完全喪係指必須永久尿長期導尿(迴腸導管寇克氏與輸尿管
)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者,係指節斷者
2其他指,係由近關節者。
6-2.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缺失。足趾同。
6-3.時,若拇原本缺失合殘接合機能雖完全常,之部仍視
為缺失,而拇之自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廢用,
1一上肩、肘腕關節完全麻痺,及永久喪失機者。
2一上肩、肘腕關節完全麻痺者。
7-2.肢肩腕關久遺運動係指肢各存顯動障如下
者:
1一上肩、肘腕關節永久遺存顯運動障害,及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肩、肘腕關節永久遺存顯運動障害者。
7-3.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或完麻痺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7-4.
1節之範圍基準()顯時動之
,如障害由被動運動之可能範圍考決定之
2者,應癒後度,定。
7-5.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中手節關節指節節,喪失生理範圍分之一以上
2在其各指,手指節節,位指關節喪失生理運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其他各之末節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全部缺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喪失機,係指一肢完全廢用,如下者:
1一下大關均完全完全麻痺,以及一趾均失機能者。
2一下大關均完全完全麻痺者。
10-2.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害」之定,參照肢之各項規定。
11
11-1.喪失級障生之
治療仍不待治果為基準立即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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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下肢
左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右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左肘
屈曲
(正常145)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右肘
屈曲
(正常145)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左腕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右腕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左髖
屈曲
(正常125)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右髖
屈曲
(正常125)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左膝
屈曲
(正常140)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右膝
屈曲
(正常140)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左踝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右踝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明其另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表定關節活動度時依其肢體關節活動
度作為生理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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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三】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繳費
4 6 4 6 4 6
1 38 55,936 59,895 75 127,420
149,339
2 39 57,195 61,392 76 130,287
153,072
3 40 58,482 62,927 77 133,218
156,899
4 30,000 41 59,798 64,500 78 136,216
160,821
5 30,000 42 61,143 66,113 79 139,280
164,842
6 30,000 30,000 43 62,519 67,766 80 142,414
168,963
7 30,000 30,000 44 63,925 69,460 81 145,619
173,187
8 30,000 30,000 45 65,364 71,196 82 148,895
177,517
9 30,000 30,000 46 66,834 72,976 83 152,245
181,955
10 30,000 30,000 47 68,338 74,800 84 155,671
186,504
11 30,675 30,750 48 69,876 76,670 85 159,173
191,166
12 31,365 31,519 49 71,448 78,587 86 162,755
195,945
13 32,071 32,307 50 73,056 80,552 87 166,417
200,844
14 32,792 33,114 51 74,699 82,566 88 170,161
205,865
15 33,530 33,942 52 76,380 84,630 89 173,990
211,012
16 34,285 34,791 53 78,099 86,746 90 177,904
216,287
17 35,056 35,661 54 79,856 88,914 91 181,907
221,694
18 35,845 36,552 55 81,653 91,137 92 186,000
227,237
19 36,651 37,466 56 83,490 93,416 93 190,185
232,917
20 37,476 38,403 57 85,368 95,751 94 194,464
238,740
21 38,319 39,363 58 87,289 98,145 95 198,840
244,709
22 39,181 40,347 59 89,253 100,598
96 203,314
250,827
23 40,063 41,355 60 91,261 103,113 97 207,888
257,097
24 40,965 42,389 61 93,315 105,691
98 212,566
263,525
25 41,886 43,449 62 95,414 108,333
99 217,348
270,113
26 42,829 44,535 63 97,561 111,042 100 222,239
276,866
27 43,792 45,649 64 99,756 113,818 101 227,239
283,787
28 44,778 46,790 65 102,001
116,663 102 232,352
290,882
29 45,785 47,960 66 104,296
119,580 103 237,580
298,154
30 46,815 49,158 67 106,642
122,569
104 242,925
305,608
31 47,869 50,387 68 109,042
125,633
105 248,391
313,248
32 48,946 51,647 69 111,495 128,774
106 253,980
321,079
33 50,047 52,938 70 114,004 131,994
107 259,695
329,106
34 51,173 54,262 71 116,569 135,294
108 265,538
337,334
35 52,324 55,618 72 119,192 138,676
109 271,512
345,767
36 53,502 57,009 73 121,874
142,143
110 277,621
354,411
37 54,705 58,434 74 124,616
145,696
APZIPL- 18/18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四】
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表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借成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屆滿
1 65%
90%
2~5 75%
6~20 80%
21 及以後
90%
借金額上限借款日保單價值準備×借成
男性 保額:1萬元 女性 保額:1萬元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4年期
4年期4年期
4年期 6年期
6年期6年期
6年期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4年期
4年期4年期
4年期 6年期
6年期6年期
6年期
0 7,046 4,681 0 7,046 4,681
1 7,046 4,681 1 7,046 4,681
2 7,046 4,681 2 7,045 4,681
3 7,045 4,681 3 7,045 4,681
4 7,045 4,681 4 7,045 4,681
5 7,045 4,681 5 7,045 4,681
6 7,045 4,681 6 7,045 4,681
7 7,045 4,681 7 7,045 4,681
8 7,046 4,680 8 7,045 4,681
9 7,045 4,680 9 7,045 4,681
10 7,045 4,681 10 7,046 4,681
11 7,045 4,681 11 7,045 4,681
12 7,045 4,682 12 7,045 4,682
13 7,045 4,684 13 7,045 4,684
14 7,048 4,686 14 7,049 4,687
15 7,052 4,689 15 7,052 4,689
16 7,054 4,688 16 7,054 4,688
17 7,056 4,688 17 7,054 4,688
18 7,054 4,688 18 7,054 4,688
19 7,056 4,688 19 7,054 4,688
20 7,056 4,688 20 7,054 4,688
21 7,056 4,688 21 7,054 4,688
22 7,057 4,689 22 7,056 4,688
23 7,056 4,689 23 7,054 4,688
24 7,057 4,689 24 7,054 4,688
25 7,056 4,689 25 7,054 4,688
26 7,057 4,689 26 7,056 4,688
27 7,056 4,689 27 7,054 4,688
28 7,057 4,690 28 7,054 4,688
29 7,057 4,690 29 7,054 4,688
30 7,057 4,690 30 7,056 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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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7,057 4,690 33 7,054 4,689
34 7,060 4,690 34 7,056 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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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7,062 4,694 36 7,056 4,689
37 7,062 4,695 37 7,056 4,689
38 7,063 4,695 38 7,056 4,690
39 7,065 4,696 39 7,057 4,691
40 7,068 4,697 40 7,057 4,691
41 7,068 4,696 41 7,057 4,691
42 7,071 4,697 42 7,060 4,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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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7,074 4,699 44 7,062 4,691
45 7,074 4,700 45 7,060 4,693
46 7,076 4,702 46 7,062 4,693
47 7,077 4,703 47 7,062 4,694
48 7,079 4,704 48 7,065 4,694
49 7,080 4,705 49 7,065 4,695
50 7,083 4,706 50 7,066 4,696
51 7,086 4,708 51 7,068 4,696
52 7,089 4,709 52 7,069 4,697
53 7,092 4,712 53 7,069 4,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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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7,114 4,724 58 7,079 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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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7,649 5,025 74 7,441 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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