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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旺財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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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旺財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依本契約
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12.25 中壽一字 1061225001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07 09 10 依金監督管理員會 107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06 07 日金保壽字 10704158370 修正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身故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之保險給付其給付金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約
定辦理。
五、躉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
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九、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
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
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
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各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
按所屬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
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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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二、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週
月日。
十三、「天然災害」: 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內經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認定非人為且
不可抗拒之風災、水災、震災及土石流,並由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颱風警報、豪雨特報監測並紀錄之天然
地震及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含所屬單位)紀錄之土石流。
十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
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五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
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
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六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七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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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八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
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一
條約定辦理。
二、 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公司依
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
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
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
一仟元()以上之保單週年()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
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三、 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
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
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
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
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第五條第
七項、第七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
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
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
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付
方式或給付週期前述變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日本公司依變更後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其後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
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
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
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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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
並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保險給付】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天然災害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等四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分別按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
」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保單價值準備金
2. 「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
,本公司分別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者,
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保單價值準備金
2. 「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分別按「基本保
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附表二「每萬元之祝壽保險
金表」所載之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四、「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無「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天然災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
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
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本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且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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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一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
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天然災害意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七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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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
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亂及其他類似約另有約在此
四、因原子或核子約另有約定者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
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
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享金」對應部
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並依第八條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
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
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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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
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
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
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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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害之經過治療判定球摘等明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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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
投保
年齡
每萬元之
祝壽保險金
每萬元之
祝壽保險金
0
16,432
9,751
1
16,234
9,630
2
16,034
9,510
3
15,834
9,393
4
15,639
9,278
5
15,446
9,163
6
15,254
9,048
7
15,069
8,935
8
14,879
8,820
9
14,694
8,713
10
14,510
8,608
11
14,334
8,498
12
14,157
8,395
13
13,982
8,290
14
13,809
8,186
15
13,639
8,083
16
13,469
7,983
17
13,304
7,880
18
13,139
7,782
19
12,977
7,665
20
12,815
7,568
21
12,658
7,470
22
12,500
7,375
23
12,348
7,280
24
12,195
7,185
25
12,045
7,090
26
11,895
6,996
27
11,750
6,904
28
11,605
6,815
29
11,462
6,685
30
11,320
6,590
31
11,183
6,500
32
11,045
6,410
33
10,908
6,320
34
10,773
6,200
35
10,640
6,105
36
10,508
6,005
37
10,378
5,905
38
10,250
5,725
39
10,123
5,594
40
10,000
5,417
41
9,875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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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t
t
t
i
宣告利率
換算係數
)12(
其中
1-)1(
12
1
)12(
tt
i 宣告利率
保單年度 t
男性 保額:1萬元 女性 保額:1萬元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0 4,389 0 4,389
1 4,389 1 4,389
2 4,389 2 4,389
3 4,389 3 4,389
4 4,389 4 4,389
5 4,389 5 4,389
6 4,389 6 4,389
7 4,389 7 4,389
8 4,389 8 4,389
9 4,389 9 4,389
10 4,389 10 4,389
11 4,389 11 4,389
12 4,389 12 4,389
13 4,389 13 4,389
14 4,389 14 4,389
15 4,389 15 4,389
16 4,389 16 4,389
17 4,389 17 4,389
18 4,389 18 4,389
19 4,389 19 4,389
20 4,389 20 4,389
21 4,389 21 4,389
22 4,389 22 4,389
23 4,389 23 4,389
24 4,389 24 4,389
25 4,389 25 4,389
26 4,389 26 4,389
27 4,389 27 4,389
28 4,389 28 4,389
29 4,389 29 4,389
30 4,389 30 4,389
31 4,389 31 4,389
32 4,389 32 4,389
33 4,389 33 4,389
34 4,389 34 4,389
35 4,389 35 4,389
36 4,389 36 4,389
37 4,389 37 4,389
38 4,389 38 4,389
39 4,389 39 4,389
40 4,389 40 4,389
41 4,389 41 4,389
42 4,389 42 4,389
43 4,389 43 4,389
44 4,389 44 4,389
45 4,389 45 4,389
46 4,389 46 4,389
47 4,389 47 4,389
48 4,389 48 4,389
49 4,389 49 4,389
50 4,389 50 4,389
51 4,389 51 4,389
52 4,389 52 4,389
53 4,389 53 4,389
54 4,389 54 4,389
55 4,389 55 4,389
56 4,389 56 4,389
57 4,389 57 4,389
58 4,389 58 4,389
59 4,389 59 4,389
60 4,389 60 4,389
61 4,389 61 4,389
62 4,389 62 4,389
63 4,389 63 4,389
64 4,389 64 4,389
65 4,389 65 4,389
66 4,389 66 4,389
67 4,389 67 4,389
68 4,389 68 4,389
69 4,389 69 4,389
70 4,389 70 4,389
71 4,389 71 4,389
72 4,389 72 4,389
73 4,389 73 4,389
74 4,389 74 4,389
75 4,389 75 4,389
76 4,389 76 4,389
77 4,389 77 4,389
78 4,389 78 4,389
79 4,389 79 4,389
80 4,389 80 4,389
81 4,389 81 4,389
82 4,389 82 4,389
83 4,389 83 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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