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A36-3/7】
他約定方式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給付方式之變更。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
九
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
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
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未
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月已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如附註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分,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
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
十一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
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躉繳保險費
等比例減少,該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部分之解約金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
十二
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
止。
前項情形,除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外,另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
前二項金額係以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備齊第十四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之。
【失蹤處理】
第
十三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所給付「身故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身故保險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
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