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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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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旅行平安保險保單條款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奉准文號:財政部 52.12.27 台財錢篇 08922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文號財政部 83.03.09 台財保第 831471042
修正文號財政部 85.09.10 台財保第 852370068
修正文號財政部 87.08.07 台財保第 872440208
備查文號:90.05.07 (90)啟壽精字第 0445
備查文號:94.06.10 94 中壽商發字第 0724
【保險契約的構成】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保險範圍】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
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期間】
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時日為準。
前項保險單上所載時日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
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
身份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飛機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
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
(1)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2)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3)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目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
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 表所列二項以 上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 各該項殘廢保 險金之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
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
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
險金,應扣除之。
【保險給付的限制】
條 本契約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原因)】
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非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
(
期間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或殘廢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十一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
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2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
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十三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
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
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十四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十五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十六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
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
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時效】
十七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十八
本契約內容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
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十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3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醫師認定必需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
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條 受益人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4
5
【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 級 項 別 殘 廢 程 度 給 付 比 例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
100%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
失者。(註5)
十手指缺失者。(註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7)
十足趾缺失者。(註8)
50%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9)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10)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11)
15%
二七
二八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6.(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
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一○○○、二○○○、四○○○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 dB(強音
單位)時,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80dB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10.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
一以下者。
11.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Ú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保險範圍:AD&D 保險範圍:MR
100 萬 200 萬 300 萬 500 萬 1000 萬 10萬元 20萬元 30萬元 50萬元 100萬元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保費
43 86 127 212 425 11 23 35 58 115
47 93 139 231 463 12 25 38 63 126
50 100 150 250 500 13 27 41 68 136
65 130 195 325 650 18 35 54 89 177
80 160 240 400 800 22 43 66 109 218
87 173 259 431 863 24 47 71 118 235
93 185 277 462 925 25 50 75 126 252
98 195 291 483 958 26 53 79 132 261
103 204 305 505 992 28 55 83 138 270
108 214 319 526 1025 29 58 87 144 279
114 223 333 548 1058 31 61 90 149 288
119 233 347 569 1091 32 64 94 155 297
124 242 361 591 1125 34 66 98 161 306
129 252 375 612 1158 35 69 102 167 315
134 261 388 633 1197 36 71 106 173 326
139 270 402 654 1237 38 74 109 178 336
144 279 415 675 1276 39 76 113 184 347
149 289 428 695 1315 41 79 116 190 358
154 298 441 716 1354 42 81 120 196 369
159 307 455 737 1394 44 84 123 201 379
164 316 468 758 1433 45 86 127 207 390
168 323 477 773 1460 46 88 130 211 397
172 329 486 787 1486 47 90 132 215 405
175 336 496 802 1513 48 91 135 219 412
179 342 505 817 1539 49 93 137 223 419
183 349 514 832 1566 50 95 140 227 427
187 355 523 846 1593 51 97 142 230 434
191 362 532 861 1619 52 99 145 234 441
194 368 542 876 1646 53 100 147 238 448
198 375 551 890 1672 54 102 150 242 456
27日
28日
29日
30日
23日
24日
25日
26日
19日
20日
21日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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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
7日
8日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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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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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
14日
30日
24日
25日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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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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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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