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1/5-
中國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10.01.08 中壽商一字第 1100108003 號
110.06.04 中壽商一字第 11006040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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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國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的
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所銷售之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本附加條款、附著之要保
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契約之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附加條款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及其因此產生之其他併發症必須住院治
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間;但如住院兩次以上而其每次出院至下次住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
四日時,視為同一次住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之場所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第五條至第八條之
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