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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新喜樂人生變額壽險(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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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喜樂人生變額壽險(101) 保單條款
(投資連結型商品:滿期、身故、喪葬費用、完全殘廢給付及未滿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資標的:詳附表一「投資標的總表」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
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 -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93.06.09 台財保字第0930704059
傳真:(02)2712-5966 核備日期及文號:94.06.06 保誠總字第940453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4.06.22 保誠總字第940497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核備日期及文號:94.12.07 保誠總字第940952
備查日期及文號:95.01.11 保誠總字第950020
核備日期及文號:95.02.17 保誠總字第950156
核准日期及文號:95.06.29 金管保二字09
502070150
備查日期及文號:95.10.23 保誠總字第950808
備查日期及文號:95.12.27 保誠總字第951099
備查日期及文號:96.05.30 保誠總字第960224
備查日期及文號:96.08.31 保誠總字第960681
備查日期及文號:96.12.31 保誠總字第961188
備查日期及文號:97.05.21 保誠總字第970286
備查日期及文號:97.08.25 保誠董字第970101
修正日期及文號9712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119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8021
令修正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0980620009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8.01 中壽商發字第0980801034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1.01 中壽商發字第0990101020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2.10 中壽商發字第0990210001
查日期及文號:99.06.21 中壽商發字第0990621001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9.01 中壽商發字第0990901003
核准日期及文號:100.01.06金管保品字第09902235350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01.17中壽商發字第1000117004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04.23中壽商發字第1000423003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08.16中壽商發字第1000816001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10.19中壽商發字第1001019001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12.30中壽商發字第1001230001
備查日期及文號:101.02.14中壽商發字第1010214001
備查日期及文號:101.09.01中壽商二字第1010901002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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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費。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基本保險費如該保險費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基本保險費為準。
本契約所稱「增額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成立後要保人欲提高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之價值時所申請
增加之保險費要保人須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繳付增額保險費且繳付增額保險費時
須同時符合繳足第一保單年度基本保險費並補足保費緩繳期內應繳之基本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同
意者,不在此限。
四、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包含下列兩者:
(一)基本保險費的保費費用:「基本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之基本
保險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二)增額保險費的保費費用:增額保險費的百分之三點七五。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保險成本」係包含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以下簡稱主約保險成本
)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型保險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以下簡稱附約保險成本)。其中主約保
險成本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保險金額及當時
已報主管機關核可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按月收取之附約保險成本依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型保險
附約所約定之計算方式按月收取之。
本契約所稱「保單維持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固定費用本公司每月收取新台幣一百元。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配置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之餘額,
以累積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選項如附表一「投資標的總
表」
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市場報價日或掛牌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必須為中華民國
境內銀行之營業日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除前述約定外且須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日。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由投資機構提供,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投資標的價值
之價格,包含下列兩者:
(一)賣出價係指買入或轉入投資標的時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價格該價格係以該投資標
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
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述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
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被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二)買入價係指贖回轉出投資標的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價值之價格
價格係以賣出價扣除贖回費用後所得之值。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獨立專屬帳戶
含下列兩者:
(一)基本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基本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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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額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增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
和:
(一)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
(二)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
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的單位數目計算而得。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額
,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十三本契約所稱「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完全殘廢者係指下列二
者加總之值:
(一)保險金額。
(二)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完全殘廢者係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
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
價值。
十四、本契約所稱「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基本保險費期間。
十五、本契約所稱「保險費年度」係指基本保險費已繳交年期,此已繳交年期不含保費緩繳期。
十六、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係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之保單週年日。
十七、本契約所稱「加值回饋金」係指「基本保險費」乘以附表三「加值回饋金表」中所列之百分率所
得之數額。
十八、本契約所稱「契約撤銷期間」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十九、本契約所稱「評價時點」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贖回轉出及轉入時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之
評價日。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詳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
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三指定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
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係指本公司根據第十三條第一項將第一期基本保險費扣除
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再加計利息後之金額,全數完成投入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之評價日。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預估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申請繳交增額保險費及本公司列印續期
保險費繳費通知時以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而得之保單帳戶價值加計要保人欲繳
付之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扣除應收取之保費費用之餘額。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基本保險費與增額保險費之收取現金給付投資標的之資產提減加值回饋金之投入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各項保險金之給付及返還保險單借款之給付及償還、保費費用、保險成本保單維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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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之收取與退還,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第一期基本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
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與加值回饋金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將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或加值回饋金為投資當日(即買
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增額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第十四條之增額保險費為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被保險人失蹤後生還且受益人及領取保單帳戶價值之人將已領之保險金及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
司:
本公司根據第二十條將以保險金及保單帳戶價值之歸還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
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五、契約的終止或部分終止:
本公司以受理契約終止或部分終止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
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六、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根據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將以各條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
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七、保險單借款之扣抵:
本公司以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
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八、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本公司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九、滿期保險金之給付:
本公司以滿期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
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保險成本與保單維持費用之扣除:
本公司以第十六條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或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
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一、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之扣除:
如投資標的轉換有本項第十二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本公司以保單行政管理費用扣除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二、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投資標的的轉出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轉出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投資標的的轉入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後,依附表四「轉入評價時點」
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若當次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轉入轉出投資標的均為相同外幣計價且僅屬下列其中一種情
形者,則無前述幣別轉換之適用。
1.外幣計價投資標的轉入同幣別貨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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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幣計價貨幣帳戶轉入同幣別投資標的。
十三、投資標的之資產提減:
如投資標的之資產提減有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前段之約定以現金給付者本公司以該金額實
際分配予保戶當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
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變更上述
匯率參考機構並通知要保人。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第一期
基本保險費繳交之金額與保險金額之對應關係須符合附表五「保額倍數表」之範圍且繳交後亦須符合
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比率限制及不得使「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滿
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約定,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每期繳交之金額與保險金額之對應關係須符合附表五「保額倍數表」之範圍且繳交後亦須符合第
十五條第一項之比率限制及不得使「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
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再按日數比例扣除當月保險成
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除有符合第十一條契約不停效保證之規定外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費緩繳期的開始】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大於零
要保人可申請辦理暫時停止繳付分期基本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三十日仍未交付分期基本保險
費者,則本契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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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六條規定收取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使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
型保險附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本公司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再按日數比例扣除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至保單
帳戶價值為零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費緩繳期的終止】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並繼續交付分期基本保險費其保費費用之計算基
礎仍須依該保費緩繳期開始之保險費年度所約定之比例計算。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應繳而未繳之保險成本及
保單維持費用,且繳交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或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之不停效保證】
第十一條 當下列三款情況同時滿足時本公司保證本契約不停效至被保險人六十五歲保單週年日為止至於附加
於本契約之帳戶型保險附約則本公司保證不停效至本契約被保險人六十五歲保單週年日或達附約最高
續保年齡之保單年度末,以兩者先到者為準: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未曾進入保費緩繳期或每次進入保費緩繳期之期間不超過六個月於契約
仍有效時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而恢復繳交基本保險費同時補足保費緩繳期間應繳之基本保險費者。
二、要保人無申請減少其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而提取款項者。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未曾因第七條第二項於有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下致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至零,亦未曾因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者。
當本契約依前項之約定而處於契約不停效保證期間時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之交付應先補足其應繳
而未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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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將保單
帳戶價值返還與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發出解約通知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
算。
本公司依第三項約定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後投入基本保費保單帳
戶或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前,除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外,另返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
要保人申請增加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得就增加部分依第一、二項約定辦理。
【基本保險費的運作】
第十三條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後將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之餘額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
效日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息並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
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將本利和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
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當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時本公司將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餘額按要
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以基本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
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
數。
【增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四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交付增額保險費時無第十五條第一項比率不符合規定之情形者本公司以下
列三者最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扣除增額保險費的保費費用餘額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增額保
險費之配置比例,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一、本公司收到增額保險費時。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增額保險費之書面文件時。
三、契約撤銷期間屆滿翌日。
要保人依前項所設定配置增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
五的倍數。
若增額保險費與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同時繳交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增額保險費後將扣除增額保險費保
費費用之餘額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
日單利計息並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將該利息按要保人就
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增額保險費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比率限制,並不得使「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
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
【保險費繳交之限制】
第十五條 本契約死亡給付除以預估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申請繳交增額保險費及本公司列印續
期保險費繳費通知時重新計算,且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繳交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之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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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前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保險金額與預估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或第二十三條約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
若第一項之比率不符合規定時本公司將不收取要保人當次欲繳付之保險費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其原
待前揭比率重新計算且不符合規定之情事消滅後本公司將通知要保人可繼續繳交基本保險費或增
額保險費。
有前項前段情形而使要保人無法繼續繳付基本保險費時加值回饋金將不給付但契約之不停效保證不
因此而喪失。加值回饋金將於要保人繼續繳付基本保險費後依該基本保險費歸屬之保險費年度給付。
【保險成本暨保單維持費用的收取方式】
第十六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於本契約生效日
計算而得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本公司將以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
時點」由基本保費保單帳戶扣除之其後每保單週月日計算而得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將以保單
週月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由基本保費保單帳戶扣除之。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前
述基準日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前項如計算保險成本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本公司不收取主約保險成本。
若本契約項下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將先扣除至
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為零後再以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當時增額
保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本契約每十萬元保險金額每月收取之主約保險成本如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主約保險成本表」
【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第十七條
表」,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事務之費用。
如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係因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述之情形者則本公司不收取保單行政
管理費用。
【契約的終止】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於受理要保人終止契約之申請後應即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
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九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以本公司收到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判決
書且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六條所列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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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或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末段領取保單帳戶價值之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以歸還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
「買入評價時點」將前項結清之保單帳戶價值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配置於投資標的中,本
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以滿期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
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
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
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檢齊申請身故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
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給付身故
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保險事故日後所收取之保險
成本將併同保單帳戶價值返還或併同身故保險金給付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受益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六條所約定之時效則本公司
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
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
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前述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文件並
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第三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三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三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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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身故完全殘廢保險
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於保險事故日後所收取之保險成本將併同完全殘廢保險金
給付,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六條所約定之時效則本
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
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
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所稱「完全殘廢」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後於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
定義之殘廢者: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前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
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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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殘廢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將本契約項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或應得之人。
第三項及第四項保單帳戶價值係以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
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三十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依第十八條辦理契約終止第三十五條辦理部分終止而提
領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成本保單維持費用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
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前項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的扣除,不適用於第十一條契約不停效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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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回饋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繳交基本保險費時本公司依基本保險費歸屬之保險費年度給付加值回饋
並按要保人就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以該保險費年度之基本保險
費入帳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將加值回饋金存放在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
中。
前項於下列任一情形下,本公司將不給付加值回饋金:
一、本契約曾進入保費緩繳期超過一年(含)者。
曾進入保費緩繳期不超過一年且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時未補足保費緩繳期間應繳之基本保險費
者。
【基本保險費配置比例的變更】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其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投資配置比
但變更後所設定配置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
五的倍數。
【投資標的的新增與終止】
本公司得提供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配置的選擇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
理。
本公司得停止或暫時停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配置的選擇且應於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惟若係因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通知停止或暫時停止投資者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
資標的之要保人。
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某一投資標的因解散清算或其他原因終止者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
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
有第二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之七個工作日前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基本保險
費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如要保人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之七個工作日前仍未通知本公司,
則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日將該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轉換至新台幣貨幣帳戶但若
第二項發生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停止或暫時停止投資且本公司收到通知至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
停止日不足三十工作日本公司將逕自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日將該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轉
換至新台幣貨幣帳戶。
有第三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投資標的終止之七個工作日前向本公司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部分終
如要保人於投資標的終止之七個工作日前仍未通知本公司則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終止日將該投
資標的結算後之價值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但若本公司收到通知至投資標的終止日不足三十工作日
公司將逕自於投資標的終止日將該投資標的結算後之價值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前述終止之投資標的
若無同幣別貨幣帳戶者則其結算後之價值將以投資標的終止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
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換算新台幣後,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部分終止】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而提取款項保單帳戶價值經減少之部分即為
部分終止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參千元且減額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壹萬元但因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情事而部分終止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進行部分終止,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指明部分終止的投資標的及保單帳戶價值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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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終止的保單帳戶價值將以本公司受理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從要保人保單帳
戶中扣除。
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支付部分終止的金額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可供基本
保險費配置的投資標的。
要保人進行轉換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要保人必須指明欲轉移的投資標的類別及轉移金額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
標的不得超過十支,且欲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轉出評價時點」計算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並於
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之日將各轉出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依轉出投資標的價值比例
計算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之餘額,於附表四「轉入評價時點」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
當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如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寄發通知當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上述期
限屆滿當日為基準日由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前述基準日的增額保
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若本契約項下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抵保險單借
款本息時本公司將先扣除至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為零後再以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其投
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當時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若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償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第二項或第三項原因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以第十條約定申請復效。
【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公司任一投資標的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該投資標的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如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之配置比例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
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終止時:如保單帳戶或部分終止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則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得不給付利息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
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償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一)如欲轉出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
計算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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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二)如欲轉入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
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
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致無法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受益人延緩給付申領之保險金但得不給付利息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險金
自該評價日起十五日內償付。
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則本公司將以其他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總數計算保險單借款額度若無其他投資摽的可供計算保險單借款額度則要保人須
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
則本公司將先以其他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總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並扣抵至零後其餘不足扣抵
之部分將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再進行扣抵。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該投資標的核准發行之主管機關核准之。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之實際收益分配日依收益分
配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本契約所提供之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若有資產提減約定者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要保人如未
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提減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提減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美元貨幣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提減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提減金額配置於本契約項下的
美元貨幣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提減金額之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將資產提減金額以現金
給付給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另本公司以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提減金額之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
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資產提減金額換算新台幣若當次資產提減金額總和未達
新台幣五千元者,則當次資產提減金額將改以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第一項及第二項若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
實際分配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本公司將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以
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
不負擔利息。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如依法應繳納稅捐時,本公司應依規定代扣之。
【要保人結匯額度超過法定上限之處理】
第四十條 要保人之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外匯金額超過法定上限額度時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該日曆年度將不
再受理要保人對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之買入及轉入或贖回及轉出並將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符合
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二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申請變更保險費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本公司於指定期限屆滿前仍未接獲通知者則自超過前項外匯結購法定上限額度以後要保人原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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