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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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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1/12-
中國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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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團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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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傷害保險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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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4.05.18 中壽商一字第 1040518002
傳真:(02) 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4 05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6 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註及其他約定書,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並經登載於本契約所附被保
險人名冊者。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團體成員」係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明被保險人姓、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2/12-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該超過部分之已保險費
前項,如要保人(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同一保險公投保(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公司於之喪葬費用金範圍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後,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項喪葬費用額上限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同或其要保時間之後者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要保時間在之保險公司理賠之金額後所之限額例分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例計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程度時,本公司給該項「殘廢保險金」
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於同一手或同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
若殘廢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嚴重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
嚴重「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同已
給付「殘廢保險金,應之。
前項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之保險金於本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請領
金額者,不用合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給付金最高
以保險金額為限。
【微型傷害保險累計投保金額的限制】
被保險投保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若被保險人本公司或二以上公司投致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者本公依第六條及第
條之規定給付保險金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3/12-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條約
定之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受益人已受「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保險金額與已額間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條之
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保險率乘保險金額總額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而致
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補交返還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的第二期以後保險,應照本契約所載方法及日期,本公司所在地或定地
或由本公司員前收取本公司發之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未交付時
者,告到達日起三十日內為限期間;月者,催告保險單所載日期
起三十日為限期間
約定以轉帳或其他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公司於知悉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保人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起三十日內為限期間。
逾寬期間未交,本契約自限期終了日起停止。如在期間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於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告知項應實說如有或遺不為
明,為不以變更或本公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同。的發生基於未說明的事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投保或加保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事項據實如有
隱匿明,或為以變更減少本公司,本公司得解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其保險事故發生後險的發基於其明或未說的事
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自本公司有解之原因後,經過一月不行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加保應以書其他約定方式通本公通知到
開始生效,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其他約定方通知公司保險人
資格自通知到起喪通知退保日期在,則自該退保時起喪,其保險效力
被保險人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以外的而退保時本公司應按經過數比例計本契約該被
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退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於五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數比返還未滿之保險費。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4/12-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知到達時起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時以書或其他約定式通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到通知後得契約
,並按日計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原因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後喪本契約被保險
人資格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健康證明文
本公司投保不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人傷害保險契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
時之職等級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在本公司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每位被保險人個別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生日期、身分證明
號、保險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項資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速檢
件向公司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前項十五日內給付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所載之日滿
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為被保險人極可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
保險人時,受益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其間有應
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有效,本公
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事者,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具下列
一、保險金書。
二、驗屍證明書或死亡診斷;但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具下列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5/12-
一、保險金書。
二、殘診斷書;但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被保險人的身體檢驗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被保險人之醫相其費用由本公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吐氣血液所含精成超過道路交通規定準者。
四、(不論宣戰、內及其他類似武裝。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核子裝置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污染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下列動,致成死亡或殘廢時,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不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力、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演等或表
二、被保險人、機及自車等競賽或表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保人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效。本公司不退受之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以被保險人的屬或其法定人為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變更本公司者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公司應即予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於被保險人身故指定受益人外被保險人之法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繼承人之及應得保險金之民法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該受益人喪受益,而致益人受保險金額時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有其他受益人,喪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他受益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6/12-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兩週通知本公司保條期以原契約
屆滿時為準。
【住所變更】
要保人有變更時,應以書或其他約定式通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通知者,本公司之,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所發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之日起,經過年不使消滅
【批註】
本契約變更,載事項的增刪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方書或其
他約定意,並由本公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同意要保所地方法第一管轄,要人的在中民國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第一管轄但不除消者保法第四十及民事
訴訟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訟管轄用。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7/12-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
器輔,終身無工作能力維持生必要生活
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
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
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終身無工作能為維持生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
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
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06 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1 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能障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能障
(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註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障害者。
9 20%
障害
8-1-1
兩上肢腕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中,有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缺失者。
6 50%
障害
(註 8
8-2-1
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缺失者。
7 40%
8-2-3
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拇指指在內,失者
7 40%
8-2-5
拇指失者
8 30%
8-2-6
拇指指在內,上缺失者。
8 30%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8/12-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8-2-7
拇指有二缺失者。
9 20%
8-2-8
拇指缺失或一手食缺失者。
11 5%
8-2-9
拇指任何以上缺失者
11 5%
障害
(註 9
8-3-1
兩上肢肩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中,各有二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中,各有一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中,有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中,有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有二久遺存顯著
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有一久遺存顯著
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
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0
8-4-1
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拇指指在內,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拇指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含拇食指手指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拇指其他任何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
者。
10 10%
障害
9-1-1
兩下肢足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中,有二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障害
(註 12
9-3-1
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五趾均缺失者
7 40%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足踝各有永久機能
3 80%
9-4-3
兩下肢髖足踝各有永久機能
6 50%
9-4-4
下肢
足踝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中,有二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中,有一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均永久遺存顯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足踝有二永久遺存顯著
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足踝有一永久遺存顯著
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均遺存永久顯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足踝久遺存顯動障
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均永久遺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均永久遺動障害者。
9 20%
9-5-1
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9/12-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障害
(註 14
9-5-2
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神經障害」時須有精神神經、神外科健科明及相關驗報
(如簡式評估(MMSE)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床失智評估量(CDR)
理檢經系影像查報及相資料必要保險得另
師會同認
1持生必要日常活活係指便穿衣服起居入浴
2)有失語、失、失行等狀、肢麻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覺障害障害
減退人格顯著狀,度,體能力仍,但
指示,無行其工作:適 3
3樞神經系統障害,如無覺障害之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查始證明
輕度腦萎腦波等症狀須
4中樞神經系統症狀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機能障害,應位所
如障時併,應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級定之,者,應中較其等
1-2.衡機障害力障因頭損傷害與衡機障害
合其障害
1-3.癇」癇發因反變化終至、人崩壞
成癲癇性精神態者, 1-1 原則審之。狀之期,應以經專療,
不能醫療效果,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不作型態,依下
1每週仍有以上作者:適 3
2每月仍有以上作者:適 7
1-4.衡機:頭樞神機能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引起因小腦幹部、額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其審標準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適
3
2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適 7
1-5.其損發現障害害、障害尿路
障害、生障害等, 1-1 之原則,合其症狀選用
1-6.氧化害等後遺害之
精神、神經障害等之審本原判斷其等
2
2-1.視力定:
1應用矯正後視力為,但矯正不能者,視力
2視力障害,必須通過「測(Malingering)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 0.02 以下言,括眼喪失
以內公分以內指數者。
2-3.自傷害之日過六個月的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原之情此限
3
3-1.耳聽覺障害同時,應耳之聽覺障害之。
3-2.覺障害需用精密聽(Audiometer),其平均聽力喪以分貝表示之。
3-3.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用神經障其障害之度審
4
4-1.鼻部係指之一以上缺損度。能永遺存顯著障害閉塞
、鼻呼吸困難、不,或完全喪失者
5
5-1.嚼機能障害,牙齒(如軟硬顎骨、下之障害)
引起者。食道狹窄常、咽喉頭支麻痺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
障害嚼、吞嚥障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10/12-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動,質食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分作咀嚼、吞嚥動,致除、或類似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語機能障害由於牙齒損傷之原因引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係指列構言之齒舌音、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係指後列言之齒舌音、音、等之四種語言機
能中,有以上不能構音者
A.ㄅㄆ(音部)
B.唇齒(音部位唇)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牙齦)
D.ㄍㄎ(音部舌根軟顎)
E.舌面ㄐㄑ(音部位舌)
F.後音ㄓㄔㄕㄖ(音部位舌硬顎)
G.尖前:ㄗㄘㄙ(舌尖)
5-3.能遺存顯著障害,以言不能意思者,言語機遺存顯著所定
6
6-1.腹部臟
1胸部臟器指心主動、氣、胸膜及
2腹部臟器臟、小腸膜、脾臟及
3尿尿管、膀胱尿
4內生
6-2.
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係指臟、臟、臟、臟、
尿管膀胱尿
2分之一以上認定標準以切除一以切除
6-3.腹部器障害等胸腹部臟器機遺存障,須症狀,永其日生活活動
之狀需他人扶助之神經障害本原則、合審
6-4.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須永尿或長尿(括永寇克尿
)
7
7-1.障害者,存神障害其全部症狀擇一等者,中較
7-2.柱運障害須經 X 查始,如明顯脫位,應依下列定:
1遺存顯著動障係指脊續固四個間盤上,且喪失生理範圍
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障害係指脊柱四個椎間)以上,且喪失生理
之一以上者。
3脊柱不明顯定三個及二間盤)以下者,給付範圍
8
8-1.手指係指
1在拇指節者。
2其他位指
8-2.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
8-3.拇趾合於拇指之缺已符殘廢後機完全常,之部仍視
為缺失,而拇
9
9-1.一上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完全廢用,如下列
1一上肢肩或完,及手五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或完者。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11/12-
9-2.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係指各關存顯著動障害,如下列情
1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害,手五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害者
9-3.生理作審機能障害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完全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障害係指喪失生分之一以上者
3「運障害係指喪失生理分之一以上者
9-4.定:
1以各之生機能()障害度明用主動之範圍
如障度不明確則須由之可範圍參考之。
2部者,度,作
9-5.生理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係指
1在拇指節指節,喪失生分之一以上者。
2他各手指指節喪失生理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縮短腸骨與內長度,測定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而足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足踝永久喪失機係指完全廢用,如下列情
1一下肢三均完完全以及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均完完全
13-2.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障害障害照上之各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合下列
1分之一以上,或中,或可能失生
之一以上者。
2在第,自以上者,或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指末上切或中均完
15
15-1.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害之判定,以保險人害事故之日個月後症
療仍不能待治果的結果為基判定。但判定者不在此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12/12-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
(正常180)
(正常60)
(正常240)
右肩
(正常180)
(正常60)
(正常240)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正常145)
右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正常145)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正常150)
右腕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正常150)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正常135)
右髖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正常135)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正常140)
右膝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正常140)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正常65)
右踝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活動度表定動度則依
活動度作為生範圍定標
足骨
手骨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總保險費率】-1/1-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總保險
總保險總保險
總保險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如下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總保費
一至六類
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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