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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年年迎鑫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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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REO-1/6
中國人壽年年迎鑫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保單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2.12.30 中壽商一字第 1021230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的期初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值。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當月份宣告利
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
司網站。
四、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
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
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前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
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
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ANREO-2/6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
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
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
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
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
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
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因第五條第七項、第七條或第十六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ANREO-3/6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
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
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保險給付】
十一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等三項,按照
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
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
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
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殘廢程
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一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
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ANREO-4/6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六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
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十七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十八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
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十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
ANREO-5/6
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二十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二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三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除要
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二十四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五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六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二十七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
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NREO-6/6
【附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害之經過治療判定球摘等明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男性
保額:1萬元 女性 保額:1萬元
年齡 七年期 年齡 七年期
0 9,755 0 9,755
1 9,755 1 9,755
2 9,755 2 9,755
3 9,755 3 9,755
4 9,755 4 9,755
5 9,755 5 9,755
6 9,755 6 9,755
7 9,755 7 9,755
8 9,755 8 9,755
9 9,755 9 9,755
10 9,755 10 9,755
11 9,755 11 9,755
12 9,755 12 9,755
13 9,755 13 9,755
14 9,755 14 9,755
15 9,755 15 9,755
16 9,755 16 9,755
17 9,755 17 9,755
18 9,755 18 9,755
19 9,755 19 9,755
20 9,755 20 9,755
21 9,755 21 9,755
22 9,755 22 9,755
23 9,755 23 9,755
24 9,755 24 9,755
25 9,755 25 9,755
26 9,755 26 9,755
27 9,755 27 9,755
28 9,755 28 9,755
29 9,755 29 9,755
30 9,755 30 9,755
31 9,755 31 9,755
32 9,755 32 9,755
33 9,755 33 9,755
34 9,755 34 9,755
35 9,755 35 9,755
36 9,755 36 9,755
37 9,755 37 9,755
38 9,755 38 9,755
39 9,755 39 9,755
40 9,755 40 9,755
41 9,755 41 9,755
42 9,755 42 9,755
43 9,755 43 9,755
44 9,755 44 9,755
45 9,755 45 9,755
46 9,755 46 9,755
47 9,755 47 9,755
48 9,755 48 9,755
49 9,755 49 9,755
50 9,755 50 9,755
51 9,755 51 9,755
52 9,755 52 9,755
53 9,755 53 9,755
54 9,755 54 9,755
55 9,755 55 9,755
56 9,760 56 9,760
57 9,760 57 9,760
58 9,760 58 9,760
59 9,760 59 9,760
60 9,760 60 9,760
61 9,820 61 9,820
62 9,820 62 9,820
63 9,820 63 9,820
64 9,820 64 9,820
65 9,820 65 9,820
66 9,820 66 9,820
67 9,820 67 9,820
68 9,820 68 9,820
69 9,820 69 9,820
70 9,820 70 9,820
71 9,920 71 9,920
72 9,920 72 9,920
73 9,920 73 9,920
74 9,920 74 9,920
75 9,920 75 9,920
76 9,920 76 9,920
77 9,920 77 9,920
78 9,920 78 9,920
79 9,920 79 9,920
80 9,920 80 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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