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壽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甲型:意外身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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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92.07.21 92 和壽商發字第 0948 號
備查文號:95.10.01 95 中壽商發字第 1468 號
備查文號:95.12.29 中壽商發字第 0950001815 號
【附加條款的訂定】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中國人壽
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選擇加保本附加條款類型,經本
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範圍與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項之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
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除外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失蹤處理】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附加條款給
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
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
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六條
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依第五條之約定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時,應另檢具被保險人死亡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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