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1/2-
中國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
保單條款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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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03 月 05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
令修正
101 年 07 月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02 月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
令修正
109 年 01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
函修正
本「中國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
於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經本公司同意,附
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契約係指本公司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中國
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或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抵觸時,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契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並經醫師診
斷確定,而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
所定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後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
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
住院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