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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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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職業災害保險條款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所得補償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1200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79 年 08 月 18
台財融第七九○八八八八九八號
修正文號
中華民國 91 年 05 月 31
(91)和壽商發字第○六○五號
修正文號
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七二一五號
台財保第八七一八六六一八一號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
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是指被保險人由於其所任職之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因其職務上原因而致被保險人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之事故,或
其他經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要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為被保險人向勞
保局投保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要保人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
向本公司投保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平均工資」定義
所核計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是指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自設或與健保局簽訂合約,辦理全民健
康保險診療業務之醫院。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1-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係按下述方式計算,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因投保薪資增減而致保險費有增減時,要保人
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一、「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凡超出「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乘以超過勞保月投保薪資
保險費率。
二、「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相當於「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乘以等於勞保月投保薪資
保險費率。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本契約的訂立有詐欺行為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
故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返還所收受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
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十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
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十二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三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
-2-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
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十四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依照下列規定辦
理保險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
被保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身故時,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差
額,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 45 個月。
二、.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時由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公司按「平
均月投保薪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差額,依其殘廢等級一次給付殘廢保險金。殘廢之定
義,等級及給付標準,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三、.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
能力且不合上款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一次給付喪失工作
能力保險金 40 個月。
四、.所得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未能領取原有薪資且符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條件
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勞工保險傷病給付金額」之差額每月給付「所得補償保險金」
惟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
五、倘要保人向本公司投保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有短報情形時,其短報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
負擔,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保險金的申領】
十五
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勞工保險給付後十日內向本公司申領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三、死亡診斷書,或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或喪失工作能力診斷書。
四、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印本。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十六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在本保險生效以前已經發生之事故。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二款情形之要保人的故意行為,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變動的通知義務】
十七
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時,要保人應即時通知本公司,以便重新核計其後應交付的保
險費。
要保人如怠於為前項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得就變動後產生的結果,依下列各項處理:
一、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增加時,本公司對該增加部份,不負給付
責任。
二、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減少時,本公司依其減少後的給付金額予
以給付。
三、因該項變動致要保人溢繳保險費時,本公司退還其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3-
-4-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十八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
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殘廢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及所得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十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住所變更】
二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二十一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二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
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二十三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法令修訂】
二十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相關法令修訂,以致本公司保險責任變動時,本公司應依主管官署之核定,就本
契約有關條款重新修訂。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契約視為終止。本公司應依此比例計算退還未經過期間的
保險費。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職災業別
Ga(1) Ga(2) Ga(3) Ga(4) Gb(1) Gb(2) Gb(3) Gb(4)
1
農業及畜牧業
324 169 85 29 72 37 19 6
2
林業
1,236 643 324 109 274 143 72 24
3
伐木業
1,973 1,026 517 174 437 227 115 38
4
遠洋漁業及海面養殖業
1,052 547 276 93 233 121 61 21
5
其他漁業〈遠洋漁業及海面養殖業除
外〉
193 100 51 17 43 22 11 4
6
煤礦業
2,631 1,368 689 231 583 303 153 51
7
石油,天然氣及地熱礦業
1,385 720 363 122 307 160 80 27
8
金屬礦業及非金屬礦業(鹽業除外)
2,552 1,327 669 225 566 294 148 50
9
土石採取業
1,648 857 432 145 366 190 96 32
10
鹽業
929 483 244 82 206 107 54 18
11
食品製造業
219 114 57 19 49 25 13 4
12
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412 214 108 36 91 48 24 8
13
紡紗業、織布業、印染整理業及其他
紡織業
351 182 92 31 78 40 20 7
14
不織布業及繩、纜、網、氈、毯製造
281 146 74 25 62 32 16 5
15
成衣、服飾品及其他紡織製品製造業
114 59 30 10 25 13 7 2
16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254 132 67 22 56 29 15 5
17
木竹製品,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640 333 168 56 142 74 37 12
18
紙漿及造紙業
824 429 216 73 183 95 48 16
19
紙製品製造業
526 274 138 46 117 61 31 10
20
印刷及其輔助業
289 150 76 25 64 33 17 6
21
化學材料,化學製品,石油及煤製品製
造業
324 169 85 29 72 37 19 6
22
橡膠,塑膠及其製品製造業
412 214 108 36 91 48 24 8
23
陶瓷製品、耐火材料、石材製品及其
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544 283 142 48 121 63 32 11
24
玻璃及其製品,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
640 333 168 56 142 74 37 12
25
鋼鐵基本工業
868 451 227 76 192 100 50 17
26
鋁、銅、鎂及其他金屬基本工業
1,175 611 308 103 261 135 68 23
27
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除外)
623 324 163 55 138 72 36 12
28
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500 260 131 44 111 58 29 10
29
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製造修配業、電
腦通信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電子
零組件製造業
140 73 37 12 31 16 8 3
30
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
465 242 122 41 103 54 27 9
31
精密、光學、醫療器材及鐘錶製造業
210 109 55 19 47 24 12 4
32
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珠寶、貴金屬
製品、拉鍊、鈕扣及未分類其他工業
製品製造業除外)
237 123 62 21 52 27 14 5
33
珠寶、貴金屬製品、拉鍊、鈕扣及未
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140 73 37 12 31 16 8 3
34
水電燃氣業
351 182 92 31 78 40 20 7
35
土木工程業
482 251 126 42 107 56 28 9
36
建築工程業
763 397 200 67 169 88 44 15
37
機電、電信、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666 347 175 59 148 77 39 13
38
建物裝修及裝潢業
509 264 133 45 113 59 30 10
39
其他營造業
965 502 253 85 214 111 56 19
40
批發業及零售業
193 100 51 17 43 22 11 4
41
住宿及餐飲業
105 55 28 9 23 12 6 2
42
陸上運輸業
491 255 129 43 109 57 29 10
43
水上運輸業
1,368 711 358 120 303 158 79 27
44
航空運輸業
473 246 124 42 105 55 28 9
45
旅行業、報關業、船務代理業
219 114 57 19 49 25 13 4
46
倉儲業、運輸輔助業、儲配運輸物流
業(旅行業、報關業、船務代理業除
外)
272 141 71 24 60 31 16 5
47
電信業、郵政及快遞業
237 123 62 21 52 27 14 5
48
金融業、保險業
61 32 16 5 14 7 4 1
49
不動產業
88 46 23 8 19 10 5 2
50
租賃業
167 87 44 15 37 19 10 3
51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建築及工程技術
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電腦系統
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
務業、顧問服務業、廣告業、其他專
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114 59 30 10 25 13 7 2
52
研究發展服務業
70 36 18 6 16 8 4 1
53
教育服務業
88 46 23 8 19 10 5 2
54
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服務業
79 41 21 7 17 9 5 2
55
出版業、電影業、廣播電視業、藝文
及運動服務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
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
休閒服務業
88 46 23 8 19 10 5 2
56
支援服務業
184 96 48 16 41 21 11 4
57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465 242 122 41 103 54 27 9
58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
88 46 23 8 19 10 5 2
59
維修服務業
184 96 48 16 41 21 11 4
60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88 46 23 8 19 10 5 2
61
公共行政業
210 109 55 19 47 24 12 4
註:
1.平均月投保薪資超過勞保月投保薪資時,超過部份每一萬元的年繳總保費如附表一Ga(1)
2.平均月投保薪資不超過勞保月投保薪資時,每一萬元的年繳總保費如附表一Gb(1)
計算實收保費收入用總保費表
遵照財政部85.7.25臺財保第852367814號函規定。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
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
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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