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1/2-
中國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保單條款
(燒燙傷病房增額補償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4.15 中壽商二字第 0980415003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109 年 01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
修正
本「中國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
式附加於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經本公司
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契約係指本公司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或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就同一保險事故依本契約之約定應給付病房與膳食費用者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抵觸時,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契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因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其實際自付燒燙傷病房費用扣除本契約已
給付之病房與膳食費用後之金額給付「燒燙傷病房增額補償保險金」,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本
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為限,且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於燒燙傷病房內最初之十四天為限。
受益人申領「燒燙傷病房增額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及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