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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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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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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
本公司本公司
本公司
中國
中國中國
中國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保險單條
保險單條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喪葬費用
喪葬費用喪葬費用
喪葬費用
、殘廢給付
殘廢給付殘廢給付
殘廢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
基於保險公基於保險公
基於保險公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
本商品如有虛本商品如有虛
本商品如有虛
不實或違法情事
不實或違法情事不實或違法情事
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80 01 08 790960475
84 12 23 841554442
85 09 09 852369957
85 09 10 852370068
86 06 13 861791205
86 07 17 862397215
86 09 10 861815961
87 08 07 872440208
87 09 28 871866181
92 04 04 0920703004
民國 98 06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88 12 13 882607720
89 12 22 89 0636
95 06 28 950577
96 03 12 960164
民國 98 06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民國 99 01 01 日中壽商發字第 0990101049
民國 96 08 31 日依院金管理
95 09 01 字第 0950252225B 修正
民國 97 05 30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12 28 日金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民國 97 09 2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07 23日金保二字第 09702523902 令逕修正
民國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民國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 10102501561 號令
104 08 04
104 05 19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543750 號函
104 08 04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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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
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
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
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過部分之已保險費。
前項如要保(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一保險公司投保數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GPA 3/18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依約
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如有二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分其要保時
者,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保險公司應之金額後所限額例分
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
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例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保險金
為限。但不殘廢手或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屬殘廢等級,給付較嚴重
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一所較嚴的殘廢
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之保險金於本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用合
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外傷害事故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計給付金額最高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申領時,
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受益人已受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僅就保險金額與已額間之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約定分別申保險
金,不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費的計算】
第九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均保險率乘保險金額總額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而致保險費總額有
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補交
前項所稱「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契約或保時,依要保人的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
的保險費總和除以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條
分期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方法及日期,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或由本公司員前
收取付本公。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未交付時,半年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內為限期
間;月季繳,則不,自保險單所載付日期期間。
約定以或其他方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知悉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催告
保人付保險費,催告到達翌日起日內為限期間。
逾寬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期間了翌停止效力。如在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保險責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保險費
GPA 4/18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一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或遺,或為
明,以變更本公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險的發於其
未說明的事,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保或加保時,於本公司的要保書面詢事項據實明,如有為隱匿或遺不為
明,或為不明,以變更減少本公司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的發生基於未說明的事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有解除之原因後,過一月不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二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保時,應以書或其他約定式通本公司,自通知到之當十二時起生效
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或其他約定式通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午夜十二時起喪,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其保險效力。本公司應按日滿
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三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五人,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
未滿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四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時以其他約定方通知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性減低影響均費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應自
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比率退還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性增影響均費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自職
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率增收未滿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保範圍
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終止契約,並按日退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五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原因中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後喪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
得於本契約終止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健康證明文本公司投保不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的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等級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本公司保範
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
【資料的提供】
第十六
要保人應保每位被保險人的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生日期、身分證明、保險終止
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
GPA 5/18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外傷害事故發
後十日事故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公司。並於速檢件向本公司申請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八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失蹤,於所載之日滿一年未尋獲,或要
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為被保險人極可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還本公司,其間有應未繳保險費者,於要保人次清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有效,本公
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事者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具下列文
一、保險金申請
二、驗屍體證明書或死診斷書;但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三、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應具下列
一、保險金申請
二、殘書;時本公司得要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被保險人的身檢驗要時並得受益人調閱保險人就醫關資
,其費用由本公司
【除外責任(原因)
廿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其所含精成超過道路交規定準者。
四、論宣)、內及其類似武裝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核子裝置所引起爆炸灼熱輻射污染。但契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GPA 6/18
【不保事項】
廿
被保險事下列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力、摔跤柔道跆拳或表
二、被保險人汽車機車自由或表
【契約的無效】
廿
本契約訂立時要保人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之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廿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屬或其法定繼承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
人得依下列約: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變更受益人,如要保未將通知本公司者,不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保險金時,應以受益直接申領限。
受益人被保險人身故,除已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用民法繼承編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廿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該受益人益權,而致無受益人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
者,喪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他受益人。
【契約的續保】
廿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本公經雙保條後,保的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
準。
【經驗分紅】
廿
本契約如附二。
【住所變更】
廿
要保人所有變更時,其他約定方通知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者,本公司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時效】
廿
GPA 7/18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求之日起,不行使消滅
【批註】
第三十
本契約的變更,或載事項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保人與本公司方書其他約定方意,
由本公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者,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方法為第審管,要保人的所在中民國時,以本公司總公司
在地地方法為第審管。但不費者第四十七條及民事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訟管轄
用。
GPA 8/18
【附件一
附件一件一
附件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 1
1-1-1
神經
輔助
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神經
終身
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神經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神經
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神經
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 0.06 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 90 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 70 貝以上者
7 40%
能障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能障
(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註 6
6-1-1
部臟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部臟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部臟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障害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障害
(註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GPA 9/18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障害
(註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肢肩
障害者。
5 60%
8-3-9
肢肩
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肢肩
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拇指
能者
10 10%
障害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障害
(註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肢髖
3 80%
9-4-3
肢髖
6 50%
9-4-4
下肢
髖、膝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肢髖
動障害者
5 60%
9-4-9
肢髖
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肢髖
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GPA 10/18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障害
(註 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神科、神經科、神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證明及相關檢驗報
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神經理檢報告神經統影檢查告及符之檢查告等資料依據必要保險
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維持命必日常活活」係食物取、小便末、穿脫衣起居步行入浴
2
害、減退變化等顯障害狀,度,,但他人在身
無法其工作者適用 3 級。
3
之輕波異常等之,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定之。
4
,如障害同時時,應綜合其全部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中較定其等級。
1-2.障害障害等級部損障害平衡能障,須
障害定其等級
1-3.傷性」障級之同時性格化而智、格崩
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1-1 原則定之症狀之固定時期,經專科醫師之療,
認為不能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者為,依標準審定
1週仍有一以上適用第 3
2月仍有一以上適用第 7
1-4.機能」等之審中樞系統障害
1
適用 3 級。
2等度平衡機能障、勞動能力較一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1-5.傷性障害級之定,四肢運動害、覺障尿
障害、生障害等, 1-1 原則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氧化毒後」障等級化碳毒後障害審定綜合
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正後力為不能者,得以視力之。
2視力障害定,必時須通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視力 0.02 以下言,包括喪失摘出
以內手動五公分以內者。
2-3.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但眼球摘明顯無法復情況,不此限
3
3-1.耳聽覺障害度不同時,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覺障害,需精密聽力(Audiometer)行之,其聽力喪失以分貝表
3-3.耳損機能障害之審定,經障定等級,障害之審定之。
4
4-1.鼻部損」指鼻軟骨分之一以缺損度。「機能永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孔閉
、鼻呼吸困難、不,或完全喪失者。
5
5-1.係專軟硬
GPA 11/18
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吞嚥害或機能作咀運動
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機能分作,致
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以外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音機能害等
1能障言之、口之四
中,有三上不能構音者。
2存顯語言之口
機能中,有二上不能構音者。
A.ㄅㄆ(音部)
B.唇齒:ㄈ(音部位唇)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與)
D.ㄍㄎ(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ㄐㄑ(音部位舌面與硬)
F.ㄓㄔㄕㄖ(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ㄗㄘ(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5-3.能遺存顯障害,祇以言對方不能意思言語機能存顯著障
等級
6
6-1.腹部臟
1胸部臟器,係臟、心囊主動臟、胸膜及
2腹部臟器,係臟、、小、大膜、脾臟
3泌尿,係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係指內生器及外器。
6-2.
1
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以切除一以切除二
6-3.腹部器障害等級之胸腹臟器機能遺存障害合衡量,永久常生活活
之狀需他人扶助之情形神經障害等級審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係指必須永尿或長導尿(尿
管造)
7
7-1.柱遺障害者,神經障害綜合其全部症級定之,等級不同其中
定其等級
7-2. X
1障害
分之一以上者
2
分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脊柱固定三個椎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付範圍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關節切斷者。
8-2.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
8-3.拇趾於拇缺失合殘標準合後指之份仍
為缺失,趾之予計入。
GPA 12/18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情況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完全麻痺,及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完全麻痺者。
9-2.肢各關節遺存顯著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生理運,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分之一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分之一以上者。
9-4.限制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基準。機()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範圍
如障度不時,須由運動之可能運動圍參之。
2部者,度,作定。
9-5.下肢關及生理運動範圍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節,喪失生理運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定,腸骨踝下長度下肢定其短縮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中足趾關節切斷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強直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強直完全麻痺者。
13-2.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或「運動障害」之審定,照上肢之各該項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列情
1二分之一趾關動可
分之一以上者
2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關節喪失生理運二分之一上者
3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趾關節均完全強直
15
15-1.月治
狀固定,能期效果的結基準。但者不
GPA 13/18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
上肢 下肢
左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右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左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右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表定關節活動度時依其
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
GPA 14/18
【附件二
附件二件二
附件二】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公式如下:
R= × (T-E-)-C
經驗退
當年併計驗退收總
保險稅捐、行理及其他各
當年生之
積虧
GPA 15/18
以下簡稱
以下簡稱以下簡稱
以下簡稱
「本公
本公司本公司
本公司
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
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
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附約或旅行平安保險下
約或旅行平安保險下約或旅行平安保險下
約或旅行平安保險下
,
本附加條不另收取保險費或保險成
本附加條不另收取保險費或保險成本附加條不另收取保險費或保險成
本附加條不另收取保險費或保險成本)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
基於保險公司與基於保險公司與
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
或違法情事或違法情事
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95.10.23 保誠總字第 950810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核准日期及文號:
98.06.16金管保理字第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6.20中壽商二字第0980620009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0804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19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750
號函修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中意外燒燙給付款」以下條款附件害保平安
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或附加於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之效力自本契約或本附約保險單生效時開始生效
的解
則。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人於契約本附約有效期內遭本契約或附約所義之外傷害事,自意外傷害故發生之起一八十
「重
「重燒燙保險」。但超過一八十始符合「大燒燙」時受益人若證明被保險人重大燒燙與該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重大燒燙傷」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燙傷
三。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不同年齡層身體各部分佔全身面積之百分比不同,其上限列載於附件三。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有附件二所列之五官功能障礙。
本條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於本契約或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第三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載明之比(顏面時需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GPA 16/18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必要時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五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或表動。
二、被保險人從事車、車及自由車或表活動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付或全給付,則給付本契約或本附約所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本契或本約受人同時或保險本人身故除要保指定受益,以被險人法定繼承為本附加
條款受益人。
前項法繼 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件一
附件一件一
附件一】
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適用商品明細表
險種名稱
中國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
中國人壽一三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中國人壽旅行平安保險(P)
中國人壽輕鬆保旅行平安保險
中國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GPA 17/18
【附
附件
件二
二】
五官功能障礙
一目失明者。(註1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註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70貝以上者。(註3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4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
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3過六
此限
2.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
障害所引食道、舌、咽配神經麻引起嚥障往併
咀嚼害,障害為「、吞「咀嚥機存顯
障害係指分作、吞動,、糊、或之食外,取或
吞嚥者。
2指由
能障至於語機存顯害」後列構成之口、齒、口
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發音部位唇)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根音:ㄍㄎ(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音部位舌面與硬)
F.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語表「言語機能遺
著障害」所定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時,之聽覺障害之。
2聽覺障害之測定,精密(Audiometer),其平均聽力喪以分貝表之。
3內耳損傷引起機能障害之,準用神經障害所定其障害之程度定之
4.缺損鼻軟分之上缺其「永久顯著指兩
孔閉吸困不能矯治,或兩側嗅失者
5.久喪各級之判保險外傷故發起,月治
狀固定,治療不能治療效果判定。即可判定者不在限。
GPA 18/18
【附
附件
件三
三】
0 1 5 10 15 16 以上
頭部
19% 17% 13% 11% 9% 7%
1% 1% 1% 1% 1% 1%
26% 26% 26% 26% 26% 26%
()
8% 8% 8% 8% 8% 8%
()
6% 6% 6% 6% 6% 6%
(
6% 6% 6% 6% 6% 6%
()
5% 5% 5% 5% 5% 5%
1% 1% 1% 1% 1% 1%
()
11% 13% 16% 17% 18% 19%
小腿 (
10% 10% 11% 12% 13% 14%
(
7% 7% 7% 7% 7% 7%
上表者,生部位取相鄰數之
中國
中國中國
中國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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