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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團體學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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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學生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生活補助費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
金、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科手術保險金、專案補助費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准文號:88.07.08 台財保字第 882409902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核准文號:92.01.15 台財保字第 0910713278
備查文號:95.06.28 95 中壽商發字第 0782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保險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險單位」係指要保人委託代為投保本契約,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各級公私立學校。
二、「要保人」即被保險人,但本契約係由要保單位代要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三、「被保險人」係指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在學學生且已繳交本契約保險費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
不包括專供休養、戒酒、戒毒、護理、養老等非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五、本契約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由醫院診
斷確定初次罹患符合附件一所示列之「重大燒燙傷」而言。
六、本契約所稱「每次事故」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
須住院治療之事故如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天者,
視為同一次事故。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身故殘廢住院接受醫療或外科手術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
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接受門診或住院治療或
蒙受重大傷燙傷害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費】
第四條
本契約保險費分兩次繳納,於每一學期註冊後二十天內彙總交付本公司。
要保單位應轉交或代繳之保險費經註冊後二十天未交付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天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未交付者本公司得暫行拒絕給付如被保險人已將保險費繳付於要保單位而要保單位
未向本公司交付者,因本公司暫行拒絕給付而生之損害,應由要保單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五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
-1-
者,從其約定。
【中途加保】
第六條
學期開學後入學之被保險人應扣除其開學至入學期間之保險費後繳交保險費本公司保險責任自
其繳費後,要保單位通知本公司加保之日起生效。
【中途休學通知及退保處理】
第七條
已參加本保險的學生中途喪失學籍或休學者要保單位應將喪失學籍或休學的時日通知本公司辦理退
保手續,本公司應依所剩餘之日數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
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單位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保險給付的期限】
第九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殘廢或繼續治療者
要身故或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療的期間在發生疾病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本公司仍依本契
約約定負責,但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
歸責於要保單位、要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為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三十天內歸還本公司。
【保險給付】
第十三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生活補助費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科手術保險金」「專案補助費保險金」等八項,
本公司依要保單位投保時選擇投保項目及各項保險金額並載明於要保書上,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內,發生身故時,本公司依照投保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二、三、四
五、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投保
之殘廢保險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且尚未符合領取「身
故保險金」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投保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
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
-2-
的殘廢,可領「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
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本契約「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每一保單年度其合計最高以投保之殘廢保險金額為限。
三、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重大燒燙傷且於事故發生之日起至第六日仍存活者本公司
依照投保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額給付且每次事故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
險金」每年以一次為限。
四、生活補助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二級殘廢程度
之一者,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並依下列方式給付「生活補助費」保險金:
(1)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費
自診斷確定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投保之生活補助費保險金額30%
給付。
自診斷確定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投保之生活補助費保險金額40%
給付。
自診斷確定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投保之生活補助費保險金額50%
給付。
自診斷確定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投保之生活補助費保險金額60%
給付。
(2)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費
自診斷確定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投保之生活補助費保險金額25%
給付。
自診斷確定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投保之生活補助費保險金額30%
給付。
自診斷確定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投保之生活補助費保險金額
37.5%給付。
自診斷確定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投保之生活補助費保險金額45%
給付。
五、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至醫院或診所接受住院
或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及其他商業保險已給付部份,給付「傷
害醫療保險金」,但每次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所投保之傷害醫療保險金額。
六、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至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其實際住院天數及所投保之住院
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次事故住院給付最長以六十天為限。
七、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至醫院或診所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手術費用
過社會保險及其他商業保險已給付部份依照投保之外科手術保險金額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
但以不超過本契約所約定投保外科手術保險金額乘以「外科手術名稱及費用表」(詳附表二)
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保險
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外科手術名稱及費
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八、專案補助費保險金:
凡符合內政部低收入戶規定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至醫院或診所接受重大外科手術(詳
附表二「外科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最高補償金額給付百分比超過100%以上者)治療時,本公
司依照所投保專案補助費保險金給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3-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燒燙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燒燙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生活補助費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生活補助費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生活補助費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單。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及住院證明。
三、受益人身分證明。
【外科手術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外科手術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手術診斷書及外科手術證明。
三、外科手術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單。
四、受益人身份證明。
【專案補助費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專案補助費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手術診斷書及外科手術證明。
四、受益人身份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或「生活補助費保險金」時、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或「生活補助費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4-
【醫療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科手術保險金」「專案補助費保險
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經神疾病、酒精中毒或吸食、施打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劑。
四、牙齒治療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及視力矯正治療。
五、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手術
(
因意外傷害事故所需之外科整型手術不在此限
)
或先天性畸形。
懷孕、分娩或墮胎及其所致的併發症。但懷孕期間因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子宮外孕、葡萄胎、
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產後大量出血、子癇前症、子癇症、妊娠毒血症等九項合併症,不在
此限。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節育手術。
八、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限,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殘廢保險
金」「重大傷燙傷保險金」「生活補助費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
科手術保險金」「專案補助費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五條
要保單位得在保險期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人數不合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時效】
第二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單位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
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單位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單位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5-
附件一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係指如下: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申請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其國際分類號碼如下。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948.1
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三度燒傷(948.10 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或未明示者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三度燒傷(948.20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或未明示者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三度燒傷(948.30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或未明示者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三度燒傷(948.40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或未明示者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三度燒傷(948.50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或未明示者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三度燒傷(948.60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或未明示者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三度燒傷(948.70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或未明示者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三度燒傷(948.80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或未明示者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三度燒傷(948.90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或未明示者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其國際分類號碼如下。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燙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頸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6-
附表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級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失明者。(註
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
)或咀嚼(註
3
)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部他人扶助者。(註
4
100%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註
5
十手指缺失者。(註
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7
十足趾缺失者。(註
8
50%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9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
10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
11
15%
二七
二八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
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5.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6.
1
)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指之部份仍視缺失,而拇趾之自截
部份不予計入。
7.
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8.
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
聽力喪失的認定
1
)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
)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波數在500、1000、2000、4000赫(
hertz
)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
a
b
c
d
dB
(強音單位)時,其(
a
2b
2c
d
)之六分之一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
者。
10.
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
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11.
鼻部殘廢的認定
1
)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
)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12.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7-
【附表二】
外科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
給付百分比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
給付百分比
一、 皮膚
2.半喉切除術
127
1.膿瘍:癰或節切開和引流或穿刺術
2.5
3.喉截開術
77
2.皮膚及皮下組織惡性病灶組織切片病理檢
查合併初縫合於 0.5 公分以下
11
4.氣管切開術
29
3.皮膚及皮下組織惡性病灶組織切片病理檢
查合併初縫合於 0.5~1 公分以下
16
5.開胸探查術
66
4.皮膚及皮下組織惡性病灶組織切片病理檢
查合併初縫合於 1~2 公分以下
23
6.胸腔形成術(第一期)
94
二、 肌肉和骨骼系統
7.胸腔形成術(第二期)
78
1.上膊切除術(兩側)
89
8.胸腔形成術(第三期)
78
2.上膊切除術(單側)
64
9.胸、鎖骨復位術
18
3.肩關節固定術
109
10.肺葉切除及胸廓成形術
173
4.肩關節骨折
79
11.全肺切除術
173
5.肘關節整形術
79
12.肺部份切除術
125
6.肘關節骨折
79
四、 心臟血管系統
7.腕關截除術
53
1.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220
8.前臂切斷術
66
2.心肌切除術
280
9.前臂骨折
76
3.心肌柄塞後造成心室中膈缺損修補術
330
10.上臂骨折
79
4.單一瓣膜置換術
320
11.脕關節手術
66
5.二個瓣膜置換術
360
12.指骨、掌復位術
17
6.三個瓣膜置換術
500
13.手指切除術(單指)
22
五、 血液和淋巴系統
14.手指切除術(多指)
32
1.脾臟切除術
97
15.大腿切斷術(單側)
86
2.扁桃線切除術,合併增殖腺切除術
27
16.大腿切斷術(兩側)
116
六、 消化系統
17.大腿骨骨折
99
1.舌繫帶切斷術
17
18.足部切斷術
66
2.食道鏡檢查,合併組織切片
19
19.足部骨折
76
3.食道切除術
145
20.髁關節固定術
96
4.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176
21.髁關節整形術
66
5.胃造廔術或空腸造廔術
67
22.髁關節骨折
76
6.胃造廔術及幽門成形術-
78
23.髁關節擴創術
66
7.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173
24.股關節固定術
129
8.胃近位迷走神經切斷術
122
25.股關節整形術
129
9.胃亞全切除術(遠端)
122
26.股關節切斷術
99
10.胃全切除術
167
27.股關節骨折
99
11.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部份切除術
122
28.膝關節固定術
106
12.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
122
29.膝關節整形術
96
13.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腸吻
合術
122
30.膝關節擴創術
66
14.蘭尾切除術
60
31.膝關節骨折
76
15.乙狀結腸切除術
144
32.膝蓋骨復位術
17
16.盲腸造廔術
77
33.踝關節截除術
73
17.人工肛門術
77
34.趾、蹠骨、跗骨關節復位術
13
18.直腸鏡檢查術
8
35.趾、蹠骨、跗骨關節截除術
20
19.右結腸切除術
109
36.下腿切斷
76
20.次全結腸切除術加迴腸直腸吻合
265
37.下腿擴創術
66
21.全結腸切除術加迴腸造廔術
265
38.下腿骨骨折
76
22.小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102
39.骨盤切斷術
129
23.小腸憩室切除術
92
40.骨盤手術
79
24.肛門周圍膿瘍切開引流術
62
41.肘關節全置換術
126
25.栓塞性外痔核切除術
52
42.顳、下顎關節復位術
12
26.單純肛廔切除術
62
三、 呼吸系統
27.肛裂切除術
57
1.咽喉膿腫切開術
28.膽囊造廔術
67
-8-
【附表二】
外科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
給付百分比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
給付百分比
29.膽囊切除術
89
17.經由腹腔行子宮切開移除葡萄胎
83
30.總膽管切開術
74
18.乳腺腫瘤切除術
27
31.總膽管全切開術
137
19.乳房單側部份切除
39
32.腹腔內膿瘍引流術
62
20.乳房單側完全切除
52
33.膈下膿瘍引流術
62
21.乳房雙側完全切除
65
34.骨盆腔膿瘍引流術
62
22.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窩下
淋巴節摘除
120
35.剖腹探查術
47
23.乳癌根治術(標準型及修改型)
112
36.腹腔腫瘤切除術
102
十、 內分泌系統
37.後腹腔腫瘤切除術
102
1.甲狀腺囊腫或甲狀舌囊腫切除術
80
38.肝膿瘍引流術
89
2.甲狀腺全或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根除術
185
39.擴大肝葉切除術(三區域)
328
3.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256
40.肝小葉切除術(一區域)
142
十一、 神經系統
41.肝部份切除術(小於半區域)
117
1.脊椎骨折
79
42.肝葉切除術(二區域)
200
2.脊椎整形術(前方固定)
129
43.胰臟腫瘤或囊腫摘除術
122
3.脊椎整形術(後方固定)
106
44.胰臟空腸吻合術
122
4.椎間板手術
99
45.胰臟全切除術
195
5.椎板截除術
150
七、 泌尿系統
6.動脈瘤手術
280
1.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83
7.腦瘤切除
270
2.腎臟囊腫去除術
102
8.顱骨切除術
104
3.腎截石術(結石移除)
103
9.椎間切除術
134
4.腎切除術
124
10.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185
5.腎臟固定術
102
11.硬內血腫清除術
175
6.腎、輸尿管切除術
140
12.椎板切除術
129
7.腎部份切除術
124
13.腦葉切除術
150
8.膀胱部份截除術
108
14.頭顱穿洞術
32
9.膀胱切開伴隨尿道導管插入
63
15.腦室引流
47
10.膀胱切開或膀胱造口術電燒療法
83
16.急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143
11.膀胱全部截除術
127
17.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
195
12.尿道切開術
52
十二、
八、 男性生殖系統
1.眼外肌創口修復
22
1.副睪丸截除術(單側)
65
2.眼內異物除去術(前房內)
54
2.副睪丸截除術(雙側)
90
3.眼內異物除去術(硝子體內)
62
3.陰囊水腫手術
65
4.眼眶內容物全剜除術,合併義眼植入
62
4.睪丸截除術(單側)
52
5.網膜剝離之鞏膜填充術
122
5.睪丸截除術(雙側)
65
6.網膜剝離之冷凍手術
82
6.前列腺切除術
114
7.網膜剝離之電氣凝固術
77
7.前列腺全部切除術
140
8.網膜剝離之鞏膜切除術
112
8.精索靜脈手術
52
9.青光眼毛樣體剝離手術
92
九、 女性生殖系統
10.青光眼虹彩切除術
77
1.子宮附屬器切除術(包括子宮外孕手術
79
11.白內障瓣狀摘除術(包括囊內、囊外)
92
2.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35
12.白內障腺狀摘除術
47
3.子宮頸切斷術
52
13.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110
4.腹部探查術
57
十三、 耳、鼻、喉
5.陰道囊腫切除術
40
1.割除耳息肉
5.5
6.子宮肌瘤摘除術
89
2.針刺式鼓膜穿刺術
9.5
7.子宮頸癌根除性手術
162
3.乳突鑿開術
96
8.單純性子宮全摘除術(腹式、膣式)
104
4.鼓室成形術(不包括乳突鑿開術)
127
9.次全子宮切除術
89
5.鼓室成形術(包括乳突鑿開術)
165
10.診斷性子宮內膜擴刮術
27
6.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
175
11.治療性子宮頸擴刮術
32
7.顳骨切除術
165
12.單側或雙側輸卵管截斷
56
8.鼻咽癌切除術
90
13.單側、雙側、部份、全部輸卵管、卵巢切
除術
71
9.多竇副鼻竇手術
108
14.卵巢切除術,合併全網膜切除術
83
10.全竇副鼻竇手術
152
15.輸卵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切進
83
11.粘膜下鼻甲骨切除術
52
16.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
37
12.下甲介截除術
33
-9-
-10-
【附表二】
外科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
給付百分比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
給付百分比
十四、 內視
1.肛門鏡合併組織切片
4
2.食道鏡合併組織切片
23
3.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22
4.食道鏡及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27
**注 意**
如手術項目未包含於上表時,本公司將參照上表中程度相當之外科手術項目決定給付金額。
中國人壽團體學生保險費率表
總保險費 (承保人數 50 人以下之團體學生適用)
項次 1 2 3 4 5 6 7 8
總保費
4.0 1.60 0.23 39 117 16 0.042
*:身故保險金部份之總保費,詳下附表。
【附表】
年齡 總保費 年齡 總保費
5 4.49 18 13.54
6 4.10 19 14.12
7 4.00 20 14.43
8 3.95 21 14.49
9 3.80 22 14.38
10 3.67 23 14.15
11 3.62 24 13.88
12 3.80 25 13.63
13 4.29 26 13.49
14 5.61 27 13.50
15 7.33 28 13.74
16 9.60 29 14.18
17 12.61 30 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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