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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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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保單條款
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奉准文號:85.2.15 台財保第 852363215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核准文號:86.1.10 台財保第 851853286
核准文號:92.1.15 台財保字第 0910713278
備查文號:95.6.28 (95)中壽商發字第 0782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酒、戒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的醫療處所。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
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本公司對本契約各被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始期日(契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保日)起第三十一
日開始但續保者自原投保(或加保)日已達三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續保
日起未達三十一日者以三十一日扣除續保當時已經過日數計算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續保之責任
始期日。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1-
【重大疾病的定義】
第五條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下列各疾障或需下列手術者︰
一、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
每之異常增高。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
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殘障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
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癌症︰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
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疾病
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含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
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
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2-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員工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員工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
約,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二條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
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
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重大疾病保險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
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
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對本契約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重大疾病
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六條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3-
-4-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溢交或短交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住所變更】
第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二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
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保額
10
萬元
(單位: ) (男性) (單位: )
女性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14 30.1 15.6 7.9 2.6 14 22.9 11.9 6.0 2.0
15 32.5 16.9 8.5 2.9 15 22.9 11.9 6.0 2.0
16 37.3 19.4 9.8 3.3 16 26.5 13.8 6.9 2.3
17 43.3 22.5 11.3 3.8 17 28.9 15.0 7.6 2.5
18 49.3 25.7 12.9 4.3 18 32.5 16.9 8.5 2.9
19 56.5 29.4 14.8 5.0 19 36.1 18.8 9.5 3.2
20 61.4 31.9 16.1 5.4 20 38.5 20.0 10.1 3.4
21 62.6 32.5 16.4 5.5 21 40.9 21.3 10.7 3.6
22 63.8 33.2 16.7 5.6 22 44.5 23.1 11.7 3.9
23 66.2 34.4 17.3 5.8 23 48.1 25.0 12.6 4.2
24 67.4 35.0 17.7 5.9 24 51.7 26.9 13.6 4.6
25 71.0 36.9 18.6 6.2 25 56.5 29.4 14.8 5.0
26 73.4 38.2 19.2 6.5 26 62.6 32.5 16.4 5.5
27 77.0 40.0 20.2 6.8 27 68.6 35.7 18.0 6.0
28 83.0 43.2 21.8 7.3 28 75.8 39.4 19.9 6.7
29 90.2 46.9 23.6 7.9 29 83.0 43.2 21.8 7.3
30 96.3 50.1 25.2 8.5 30 89.0 46.3 23.3 7.8
31 102.3 53.2 26.8 9.0 31 95.0 49.4 24.9 8.4
32 107.1 55.7 28.1 9.4 32 103.5 53.8 27.1 9.1
33 123.9 64.4 32.5 10.9 33 111.9 58.2 29.3 9.8
34 139.6 72.6 36.6 12.3 34 121.5 63.2 31.8 10.7
35 152.8 79.5 40.0 13.4 35 129.9 67.6 34.0 11.4
36 167.2 87.0 43.8 14.7 36 140.8 73.2 36.9 12.4
37 182.9 95.1 47.9 16.1 37 149.2 77.6 39.1 13.1
38 217.8 113.2 57.1 19.2 38 166.0 86.3 43.5 14.6
39 251.5 130.8 65.9 22.1 39 186.5 97.0 48.9 16.4
40 274.3 142.6 71.9 24.1 40 196.1 102.0 51.4 17.3
41 293.6 152.7 76.9 25.8 41 204.5 106.4 53.6 18.0
42 310.4 161.4 81.3 27.3 42 210.5 109.5 55.2 18.5
43 338.1 175.8 88.6 29.8 43 222.6 115.7 58.3 19.6
44 362.1 188.3 94.9 31.9 44 232.2 120.7 60.8 20.4
45 391.0 203.3 102.4 34.4 45 245.4 127.6 64.3 21.6
46 416.3 216.5 109.1 36.6 46 256.3 133.3 67.1 22.6
47 439.1 228.4 115.1 38.6 47 265.9 138.3 69.7 23.4
48 477.6 248.4 125.1 42.0 48 277.9 144.5 72.8 24.5
49 511.3 265.9 134.0 45.0 49 290.0 150.8 76.0 25.5
50 548.6 285.3 143.7 48.3 50 303.2 157.7 79.4 26.7
51 584.7 304.1 153.2 51.5 51 314.0 163.3 82.3 27.6
52 619.6 322.2 162.3 54.5 52 326.0 169.5 85.4 28.7
53 653.3 339.7 171.2 57.5 53 344.1 178.9 90.2 30.3
54 685.8 356.6 179.7 60.3 54 358.5 186.4 93.9 31.6
55 729.1 379.1 191.0 64.2 55 380.2 197.7 99.6 33.5
56 771.2 401.0 202.1 67.9 56 400.6 208.3 105.0 35.3
57 809.7 421.0 212.1 71.3 57 421.1 219.0 110.3 37.1
58 856.6 445.4 224.4 75.4 58 439.1 228.4 115.1 38.6
59 901.1 468.6 236.1 79.3 59 458.4 238.4 120.1 40.3
60 944.5 491.1 247.4 83.1 60 475.2 247.1 124.5 41.8
61 987.8 513.6 258.8 86.9 61 493.3 256.5 129.2 43.4
62 1,031.1 536.2 270.1 90.7 62 510.1 265.3 133.7 44.9
63 1,075.6 559.3 281.8 94.7 63 529.4 275.3 138.7 46.6
64 1,122.5 583.7 294.1 98.8 64 547.4 284.7 143.4 48.2
65 1,162.2 604.4 304.5 102.3 65 565.5 294.0 148.2 49.8
66 1,205.5 626.9 315.9 106.1 66 582.3 302.8 152.6 51.2
67 1,246.4 648.2 326.6 109.7 67 599.2 311.6 157.0 52.7
68 1,287.4 669.4 337.3 113.3 68 616.0 320.3 161.4 54.2
69 1,329.5 691.3 348.3 117.0 69 631.6 328.5 165.5 55.6
70 1,372.8 713.8 359.7 120.8 70 647.3 336.6 169.6 57.0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保險費表
(承保對象: 被保險員工本人、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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