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額」,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三、 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
中所列七項之一者)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計算身故或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前已經過年度之「生存保險金」總和。
十四、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十五、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
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
站。
十六、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
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 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且被保險人
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
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附件。
(三) 前二目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七、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八、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
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九、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
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
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一、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或約定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為五年、
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及二十五年等五種選擇,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
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二、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二十三、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