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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分紅保單紅利給付方式批註條款
保單條款
(新增紅利給付方式)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本批註條款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增額分紅保額」、「年度分紅保額」除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約定方式給付外,本公司以當年度
之「增額分紅保額」、「年度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另提供下列給付方式,上述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將小於當年度之「增額分紅保額」、「年度分紅保額」:
一、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當年度之「增額分紅保額」、「年度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超過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之款額本公司應於抵繳應繳保險費後主動以現金給付方式匯入
至要保人之個人帳戶。若要保人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
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現金給付辦理。
二、 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保單週年日主動以現金給付方式匯入至要保人之個人帳戶,若未
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該次給付金額低於新
台幣一佰元或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者,則該次紅利給付不適
用本批註條款,維持本契約保單條款約定方式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給付當年度之「增額分紅保額」、「年度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該次「增
額分紅保額」、「年度分紅保額」不再計入「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累計年度分紅保
額」。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