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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享鑽年年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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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享鑽年年變額年金保險 保單條款
(
投資連結型商品: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遞延期滿及年金給付
)
(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6.05.16 保誠總字第960223
傳真:
(02)2712-5966
備查日期及文號
96.06.20
保誠總字第
960584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
96.08.31
保誠總字第
960683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7.01.18 保誠總字第970001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5.21
保誠總字第
970288
備查日期及文號97.08.25 保誠董字第970103
修正日期及文號
97
12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119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8021
令修正
核准日期及文號
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0980620009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8.01
中壽商發字第
0980801027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10.01
中壽商發字第
0981001005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1.01 中壽商發字第0990101026
備查日期及文號
99.06.21
中壽商發字第
0990621007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9.01 中壽商發字第0990901002
備查日期及文號
99.11.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1101008
備查日期及文號
99.12.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1201003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04.23 中壽商發字第1000423015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0.08.16
中壽商發字第
1000816007
備查日期及文號:100.10.19 中壽商發字第1001019012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0.12.30
中壽商發字第
1001230011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1.02.14
中壽商發字第
1010214008
備查日期及文號:101.09.01 中壽商二字第1010901004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2.05.06
中壽商二字第
1020506011
備查日期及文號:103.01.01 中壽商二字第1030101004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保證期間」可選擇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二、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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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期。
四、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
年。
五、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年金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給付期間內各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
以計算第二十二
條調整係數之利率該利率將參考本公司相關資產配置計劃之投資報酬率及本公司
合理利潤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年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不得
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年金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九、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費。除契約訂定時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
契約生效後,要保人不得申請變更基本保險費。
十、本契約所稱「增額保險費」係指本契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欲提高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之價值時
申請增加之保險費要保人須繳足第一保單年度基本保險費,且本契約非於保險費停繳期內始得
以書面申請繳付增額保險費但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申請繳付增額保險費時則需補足本契約生效
後所有應繳而未繳之基本保險費。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維持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本公司收取金額如下年金給付開
始日後不再收取本項費用:
遞延期間內每月以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零點零八計算。
十二本契約所稱「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於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終止時所收取之費用。解約費
用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解約費用」
十三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配置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以累積基本保費保
單帳戶價值或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選項如附表二「投資標的一覽表」
十四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市場報價日或掛牌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必須為中華民
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除前述約定外,且須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
日。
十五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由投資機構提供,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投資標的價
值之價格,包含下列兩者:
()賣出價:係指買入或轉入投資標的時,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價格。該價格係以該投資
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
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述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
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被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買入價:係指贖回、轉出投資標的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價值之價格。
該價格係以賣出價扣除贖回費用後所得之值。
十六、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獨立專屬帳戶
含下列兩者:
()基本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基本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增額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增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十七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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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基本保費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
()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
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的單位數目計算而得。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額,
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十八、本契約所稱「保險費停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基本保險費期間。
十九、本契約所稱「加值回饋金」係指「基本保險費」乘以附表三「加值回饋金表」中所列之基本保險
費之加值回饋金比例所得之數額。
二十、本契約所稱「契約撤銷期間」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評價時點」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贖回、轉出及轉入時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之評價日。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詳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
該月之末日。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三指定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
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險費為一次計算。
二十五、本契約所稱「保險費年度」係指基本保險費已繳交年期,此已繳交年期不含保險費停繳期。
二十六本契約所稱「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資
產提減金額且本公司實際作業可下單之當日。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基本保險費與增額保險費之收取現金給付投資標的之資產提減加值回饋金之投入及解約金
含部分終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遞延期滿保險金、年金之給付、保險單借款之給付及償還、保單維
持費用及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之收取,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第一期基本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
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與加值回饋金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
條將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或加值回饋金為投資當日(即買入評
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增額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第十一條之增額保險費為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四、終止、部分終止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以受理終止、部分終止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
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五、遞延期滿保險金之給付及年金金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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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
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六、保險單借款之扣抵:
本公司以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
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七、保單維持費用之扣除:
本公司以第十五
條每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
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八、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之扣除:
如投資標的轉換有本項第九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本公司以保單行政管理費用扣除當日
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九、投資標的之轉換:
()投資標的的轉出,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轉出評價時點」當日匯
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投資標的的轉入,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後,依附表四「轉入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若當次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轉入、轉出投資標的均為相同外幣計價,且僅屬下列其中一種情形
者,則無前述幣別轉換之適用。
1.外幣計價投資標的轉入同幣別貨幣帳戶。
2.外幣計價貨幣帳戶轉入同幣別投資標的。
十、投資標的之資產提減:
如投資標的之資產提減有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前段之約定以現金給付者本公司以該金額實際
分配予保戶當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變更上述
匯率參考機構並通知要保人。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第一期
基本保險費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可於遞延期間內繳納
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
下限範圍,且繳交後累積所繳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不得超過本保險報主管機關之最高金額。
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時,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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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
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為零並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或
增額保險費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停繳期的開始】
第七條
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大於零時,
要保人可申請暫時停止繳付分期基本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三十日仍未交付分期基本保險費者
本契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險費停繳期。
如有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五條規定收取保單維持費用,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按
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為零並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及未償還之保險
單借款本息,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停繳期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得於遞延期間申請終止保險費停繳期並繼續交付分期基本保險費。
要保人於申請終止保險費停繳期時可選擇補足當期應繳之基本保險費或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保險費停
繳期內應繳而未繳之基本保險費但第六保單年度(含)以後申請終止保險費停繳期時僅得選擇補足
當期應繳之基本保險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九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期
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但如
有第六條或第七條扣除保單帳戶價值至零後仍有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保單帳
戶價值不足扣抵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時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及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
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本保險費的運作】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後將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
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息並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買入評
價時點」將本利和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
保費保單帳戶中。
當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時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
例,
以基本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
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基
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
數。
【增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之遞延期間內交付增額保險費時本公司以下列三者最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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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增額保險費之配置比例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置於本契約項
下的增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一、本公司收到增額保險費時。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增額保險費之書面文件時。
三、契約撤銷期間屆滿翌日。
要保人依前項所設定配置增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
五的倍數。
若增額保險費與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同時繳交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增額保險費後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
效日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息並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
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將該利息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
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增額保險費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且繳交後不得使累積所繳基本保險費
及增額保險費超過本保險報主管機關之最高金額。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二 要保人於本契
約有效之遞延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之金額轉移至其他可
供基本保險費配置的投資標的。
前項投資標的之轉換,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要保人應指明欲轉移的投資標的及轉移金額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不
得超過十支,且欲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二、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轉出評價時點」計算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並於
本公司實際取得所有轉出投資標的價值之日將各轉出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依轉出投資標的價值比例
計算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之餘額,於附表四「轉入評價時點」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基本保險費配置比例的變更】
第十三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之遞延期間內得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其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投資
配置比例但變更後所設定配置基本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超過十支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
百分之五的倍數。
【投資標的的新增與終止】
第十四 本公司得提供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配置的選擇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
理。
本公司得停止或暫時停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配置的選擇且應於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惟若係因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通知停止或暫時停止投資者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
資標的之要保人。
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某一投資標的因解散清算或其他原因終止者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
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
有第二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之三個工作日前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基本保險
費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如要保人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之三個工作日前仍未通
本公司,
則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日將該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轉換至新台幣貨幣帳戶但若
第二項發生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停止或暫時停止投資且本公司收到通知至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
停止日不足三十工作日本公司將逕自於投資標的停止或暫時停止日將該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轉
換至新台幣貨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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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三項情形發生時保人應於投資標的終止之個工作日前向本公司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部分終止
如要保人於投資標的終止之三
個工作日前仍未通知本公司則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終止日將該投資標
的結算後之價值置於新台幣貨幣帳
但若本公司收到通知至投資標的終止日不足三十工作日本公司
將逕自於投資標的終止日將該投資標的結算後之價值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若終止之投資標的為外幣
計價其結算後之價值將以投資標的終止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換算新台幣後,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保單維持費用的收取方式】
第十五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爾後每保單週月日將收取
本契約之保單維持費用本公司將以首次保費配置完
成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由本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依序扣除至本契約生效日應收之保單
維持費用足夠為止其後每保單週月日計算而得之保單維持費用,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
「贖回評價時點」由本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依序扣除至本契約保單週月日應收之保單維持費用足夠為止
一、保單帳戶中之新台幣貨幣帳戶。
二、保單帳戶中之外幣計價貨幣帳戶。
三、保單帳戶中除前兩款外之投資標的。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係依前項基準日各款下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第十六
本公司對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時得收取保單行政管理費
每件申請酌收新台幣五十元,
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事務之費用
但本公司得調整之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
要保人有利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終止係因第十四
條第三項所述之情形者則本公司不收取保單行政管
理費用。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十七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每季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時間】
第十八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以檢齊申請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並返還予要保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十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
始給付前者以本公司收到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判決書且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五條所列文件並送
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本契約第十八
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依本契約第十八
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契約終
止之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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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遞延期滿之選擇】
第二十
要保人得於遞延期間屆滿前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時由受益人一次領取遞延期滿保險金前述保險金之
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而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前四十五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該選擇方式若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屆
滿時仍未接獲要保人之書面通知,則將按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
要保人若選擇由受益人一次領取遞延期滿保險金時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險金後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二十
要保人投保時得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且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早於本契約第十保單週年日要保人選擇
之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
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
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四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年金金額。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二十二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按附表
「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未償還之保險單借
款本息後,再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之。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
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年金預定利
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領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
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
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
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三 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年金給付週年日之前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算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以本公司受理要保人終止契約之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
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再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其解約費用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解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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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終止】
第二十四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千
元且減額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但因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情事而部分終止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進行部分終止,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應指明部分終止的投資標的及保單帳戶價值。
部分終止的保單帳戶價值將以
本公司受理日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贖回評價時點」從要保人保單帳
戶中扣除。
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支付部分終止的金額扣除解約費用及保單行政管理費
用後之餘額。解約費用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解約費用。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五 要保人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遞延期滿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 受益人申請「遞延期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
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若於保證期間內身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將依其
最近一次已支領之年金金額計算年金餘額現值,其計算之貼現率為年金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三項給付時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
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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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八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作
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
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單維持費用或保險單借款未
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加值回饋金】
第三十
本契約於有效之遞延期間內要保人繳交基本保險費時本公司依基本保險費歸屬之保險費年度給付加
值回饋金並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基本保險費之配置比例以該保險費年度之基本保險費入帳日
為基準日,於附表四「買入評價時點」將加值回饋金存放在本契約項下的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一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
之三十。
當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
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如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本公司寄發通知當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上述期
限屆滿當日為基準日由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其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前述基準日的增額保
費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若本契約項下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抵保險單借
款本息時本公司將先扣除至增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為零後,再以基本保費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其投
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當時基本保費保單帳戶中投
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若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償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終止本公司將收取解約費用並以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償還保
險單借款本息,其解約費用之計算如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解約費用」
本契約因第二項或第三項原因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以第九條約定申請復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三十
本公司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
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如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之配置比例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
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
契約終止部分終止或給付遞延期滿保險金時如保單帳戶或部分終止包含暫停計算單
位淨值之投資標的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全部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遞延期滿保
險金,但得不給付利息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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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全部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遞延期滿保險金
自該評價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償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如欲轉出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
計算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
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如欲轉入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
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
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返還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致無法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時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得 不給付利息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
契約項下的保
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五日內償付。
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則本公司將以其他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總數計算保險單借款額度若無其他投資摽的可供計算保險單借款額度要保人須
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如保單帳戶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
則本公司將先以其他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總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並扣抵至零後,其餘不足扣抵
之部分,則將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再進行扣抵。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投資標的核准發行之主管機關核准之。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第三十三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本公司將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本契約所提供之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若有資產提減約定者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要保人如未
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提減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
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美元貨幣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提減金額配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美元貨幣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將資產提減金額以現
金給付給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另本公司以該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將資產提減金額換算新台幣若當次資產提減金額總和未達新台幣五千元者則當次資產提減
金額將改以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第一項及第二項若於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部分本公司
將於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
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如依法應繳納稅捐時,本公司應依規定代扣之。
【要保人結匯額度超過法定上限之處理】
第三十四 要保人之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外匯金額超過法定上限額度時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該日曆年度將不
再受理要保人對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之買入及轉入或贖回及轉出並將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符合
第三條第二項第九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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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申請變更保險費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本公司於指定期限屆滿前仍未接獲通知者則自超過前項外匯結購法定上限額度以後要保人原擬配置
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將改投資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五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扣除因部分終止所已領取之金額
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付年金金額的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
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六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除要保人另行指定生效日期外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
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七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八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
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
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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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年金遞延期間收取) (單位:新台幣元 %)
說明
一、前置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維持費用 年金遞延期間每月以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零點零八計算
2.
保險成本
三、投資相關費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並不另外向客戶
取。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並不另外向客戶
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
將反映於投資標的的買入價。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即本險之保單
行政管理費用)
每件申請酌收新台幣五十元。但本公司得調整之。
6.其它費用 若投資標的有稅捐、營運行政費用及其他法定費用等相關費用時,將
由基金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1)基本保費保單帳戶解約費用:
繳別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基本保費
保單帳戶
解約費用
1 12 14 112 1
2 34 58 1324
1
3 56 912 2536
1
4 78 1316 3748
1
5 910 1720 4960
1
6 1112 2124 6172
0.5
7 1314 2528 7384
0.5
8 1516 2932 8596
0.5
9次以上
17次以上 33次以上 97次以上
0
申請契約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契約終止時之基本保費保單
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時實際基本保險費繳交次數相對應之
解約費用率」
申請部分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部分終止之基本保費保單帳
戶價值」×「申請部分終止時實際基本保險費繳交次數相對應之解
約費用率」
(2)增額保費保單帳戶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增額保費保單帳戶解約費用率
1~5 1%
6~8 0.5%
9 ()以後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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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契約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契約終止時之增額保費保單
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當年度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解約費用
」。
申請部分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部分終止之增額保費保單帳
戶價值」×「申請部分終止當年度之增額保費保單帳戶解約費用
」。
2.部分終止費用(即本險之保單行政
管理費用)
每件申請酌收新台幣五十元。但本公司得調整之。
五、其他費用
註:上述費用之改變,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般投資標的詳如中國人壽投資型商品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三。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詳如中國人壽全委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附表三。
附表二、投資標的一覽表
一般投資標的詳如中國人壽投資型商品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二。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詳如中國人壽全委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附表二。
附表三、加值回饋金表
保險費年度 基本保險費之加值回饋金比例
1 7 0
8 年以 2
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一般投資標的詳如中國人壽投資型商品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四。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詳如中國人壽全委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附表四。
中國人壽享鑽年年變額年金保險 費率表
本契約之年金金額係依據本契約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之預定利率及主管機關頒
訂之年金生命表與規範所計算之金額,所以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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