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LCL-6
【展期定期保險】
第廿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年度分紅保
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
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加上「累計年度分紅保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展延期間以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為限。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
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分紅保額、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年度分紅保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申請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僅按本條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且不適
用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三條,並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展期定期
保險」計算基礎之預定利率同原保單,預定死亡發生率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預定死亡率之百分
之九十為準。
【保險單借款】
第廿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廿五條
本契約所稱「紅利」即「分紅保額」,包括「年度分紅保額」與「關懷分紅保額」。
本公司分配予分紅保險單之分紅保額,由本公司董事會依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
況且考量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及該金額應予分配給分紅保單之比例,
並依據附件之「紅利分配計算方法」計算而得。
倘依第二項「紅利分配計算方法」得有「年度分紅保額」及「關懷分紅保額」,則依下列情形給付:
一、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全殘廢時或本契約滿期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當時有效之「累計
年度分紅保額」及「關懷分紅保額」。
二、當要保人辦理終止契約,本公司給付當時有效之「累計年度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詳本
條第五項第三款)。上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將小於「累計年度分紅保額」之數值。
當「年度分紅保額」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全部或部分有效之「累計年度分
紅保額」,本公司以減少部分之「累計年度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要保人。但要保人不
得申請減少「關懷分紅保額」。上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將小於所申請減少之「累計年度分紅保額」。
申請減少之「累計年度分紅保額」視為終止契約,未來每年的「年度分紅保額」與「關懷分紅保額」
將因此減少。
本契約於非保單週年日辦理變更時,當年度保單紅利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如要保人辦理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後之「基本保險金額」計算當年度分紅保額。
二、如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以「減額繳清保險」後之保險金額計算當年度分紅保額。
三、如契約停效、失效及終止,當年度不予分配「年度分紅保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