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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包含「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定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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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單條
(給付項目:喪葬費用或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
本附
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
主契約且本附約
保險
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93.02.03 台財保字第 0920714141
傳真:(02)2712-5966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1090830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708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加於本公司非躉繳投資型保險商品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一項之要保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所載明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
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詳如附表一。本公司每月以當
時被保險人的職業、保險年齡、保險金額及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計算之。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需每經一個保單年度始加算一歲。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投保當時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未滿二十三歲婚生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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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
構。
本附約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公、私立診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
本附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及其因此產生之其他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自住
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間但如住院兩次以上而其每次出院至下次住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
為同一次住院。
【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與主契約同時承保時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主
契約目標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附約為中途加保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主契約保單帳戶扣除保險成
本時開始但如附加當時為主契約第一保單年度且免收取保險成本者則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約時開
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且符合前兩項情形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
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無喪葬費用或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
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保險成本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
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
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每月將計算本附約之保險成本併同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帳戶型保險附約與主契約的保險成本依
主契約約定之方式收取之。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本附約當月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為零且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寄發催告通知予要保人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併同主契約向本公司申請復效。但主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應繳而未繳之保險成本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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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
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成本。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且不退還本附約
所收取之保險成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
之保險成本給要保人。
主契約因故終止契約者,本附約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成本期滿後終止。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死亡倘死亡後有未到期之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
險成本給要保人。
本附約效力終止時如需返還未到期保險成本本公司應於效力終止後一個月內返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本公司經要保人同意於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
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一、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年齡超過七十足歲。
二、本附約之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者,續保年齡超過二十三足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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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之續保保險成本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職業保險年齡保險金額及已報經主管
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計算之。
本附約續保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續保前之保險金額,亦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保險金額。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滿期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喪葬費用或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後所收取之保險成本將併入「意外
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
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公司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成本。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
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喪葬費用或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受益人申請「喪葬費用或意外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
本附約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
之和最高以其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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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較
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
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
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者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後本公司已收取之保險成本將併入「意外失能保險金」給付。
【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受益人申請「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
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
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
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
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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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廿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
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保險成本。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
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成本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
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保險成本。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
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成本與應收保險成本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失蹤處理】
廿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
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先行給付喪葬費用或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成本或喪葬費用或意外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
收而未收之保險成本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附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
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廿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本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之受益權】
廿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變更住所】
廿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廿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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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
廿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三條另有規定外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廿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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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保險成本表
一、中國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
單位: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每月保險成本
保險年齡/職業等級
14 歲(含)以下 0.8 1.0 1.2 1.8 2.8 3.6
15 3.6 4.5 5.4 8.1 12.6 16.2
16 歲(含)以上 6.0 7.5 9.0 13.5 21.0 27.0
二、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每月保險成本
職業等級
3 萬元 24 30 36 54 84 107
3 萬元以上(每萬元)
4 5 6 10 15 19
三、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定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每月保險成本
職業等級
每百元意外傷害住院
保險金日
5.0 6.3 7.5 11.3 17.5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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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編碼
失能程
失能等
給付比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
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之日生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
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
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
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能障害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4-1-2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11 5%
能障害
(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註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障害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障害
(註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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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編碼
失能程
失能等
給付比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障害
(註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
者。
10 10%
障害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障害
(註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永久失機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永久失機者。
6 50%
9-4-4
下肢髖、膝及足關節久喪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踝關中,有二關節久喪機能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踝關中,有一關節久喪機能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踝關均永久遺顯著動障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及足關節有二關節久遺存運動
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及足關節有一關節久遺存運動
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踝關均遺存永顯著動障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及足關節二大節永遺存顯動障
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踝關均永久遺運動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踝關均永久遺運動害者
9 20%
9-5-1
雙足十趾永久失機者。
7 40%
EUPAR
-11-
項目
編碼
失能
失能
給付
障害
(註
14
9-5-2
一足五趾永久失機者。
9 20%
1
1-1.
於審害等」時神科經科外科健科醫師及相驗報
(如式智評估
(MMSE)
、失能評估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床失智估量
(CDR)
、神
經電報告為依
行指定專醫師同認
1
「為維持命必之日生活活動係指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
)有、失行等病灶肢麻、錐外路憶力障害覺障情障
害、退、格變等顯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度,能力存,他人
邊指示,法遂其工者:適用
3
級。
3
)中經系,例無知錐體及錐外路度麻痺,像檢證明
之輕度腦縮、波異等屬之,等症須據科醫檢查、斷之果審之。
4
中樞神經統之廢症如發生於中樞經系以外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所定級定之,
如障害同併存,應合其全部狀擇等級之,級不同,應其中重者定其級。
1-2.
「平聽力審定
合其障害況定等級
1-3.
「外害等癇發
,即成癲性精病狀者,依附
1-1
原則定之。癲症狀固定時期應以專科師之療,
認為不能待醫效果,及因治致症安定為準不論其作型,依列標準審之:
1
)雖經充治療每週有一次以上發者:用第
3
級。
2
)雖經充治療每月有一次以上發者:用第
7
級。
1-4.
「眩障害:頭
不單由於耳障引起因小腦、幹部額葉中樞經系之害發者亦少,其審標準次:
1
維持命必之日常活活仍有能,度平機能障害,終身不能事任工作者:
用第
3
級。
2
)因中等平衡能障、勞動能力較般平人顯低下者:用第
7
級。
1-5.
「外」等其損尿
障害、生器障等,附註
1-1
之原則,合其狀選合適等級
1-6.
「一遺症審定
附註說明神、經障等級之審基本則判,定等級。
2
2-1.
「視力」測定
1
)應用萬式視表以正後視力為準但矯不能,得以裸視力定之
2
)視力障之測,必時須通過「測
(Malingering)
」檢
2-2.
「失明」指視永久萬國式視
0.02
以下言,包括球喪、摘出僅能明暗辨眼
公尺以內動或眼前公分以內數者
2-3.
以自傷害日起過六月的治療為判原則但眼摘出等明無法原之況,不在此限
3
3-1.
兩耳聽覺害程不同,應依優耳之覺障審定
3-2.
聽覺障害測定需用密聽力計
(Audiometer)
行之其平聽力失率分貝表示
3-3.
內耳損傷起平機能害之審定,準神經害所等級,按障害程度定之
4
4-1.
「鼻部缺係指軟骨分之一以缺損程度
4-2.
「機能永遺存著障係指兩鼻孔塞、呼吸難、不矯治或兩嗅覺完全失者
5
5-1.
咀嚼機能生障害,係專由於齒以外之(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之障,所
引起者。道狹、舌常、咽喉支配經麻等引之吞嚥害,往併咀嚼機能害,兩項
障害合併為「嚼、嚥障害」
EUPAR
-12-
1
「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
外,不能取或嚥者
2
「咀嚼、吞嚥機能遺著障係指不能分作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
外,不能取或嚥者
5-2.
言語機能害,指由牙齒損傷以外原因起之音機能障、發機能害及綴音機能害等
1
「喪失言機能害」後列成語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等之種語音能中
,有三種上不構音
2
「言語機遺存著障,係指後列成語之口音、音、口蓋音、音等四種言機
能中,有種以不能音者
A.
雙唇ㄅㄆ
(
發音部位唇者
)
B.
唇齒音
(
發音部位
)
C.
舌尖:ㄉㄋㄌ
(
發音部位尖與
)
D.
舌根音:ㄎㄏ
(
發音部位根與
)
E.
舌面音:ㄑㄒ
(
發音部位面與
)
F.
舌尖音:ㄔㄕ
(
發音部舌尖硬顎
)
G.
舌尖前音ㄗㄘ
(
發音部舌尖上牙
)
5-3.
因綴著障害,示對不能意思準用語機著障所定
等級
6
6-1.
胸腹部臟
1
)胸部臟,係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肺臟、膜及道。
2
)腹部臟,係胃、臟、膽囊、胰、小、大、腸間膜脾臟腎上
3
)泌尿器,係腎臟輸尿管、膀胱尿道
4
)生殖器,係內生器及外生殖器
6-2.
1
)任一主要器切二分一以上者主要器係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胰臟、小腸、大
腸、腎臟腎上、輸尿管、膀胱尿道
2
)前述「分之以上之認定標準於稱器以切一側,肺以切二葉準。
6-3.
胸腹級之審定器機遺存須將綜合,永日常活動
之狀況及他人助之形,比照經障等級定基原則、合審其等
6-4.
膀胱機能全喪失,係指須永久性腹表尿或期導尿者
(
包括永性迴導管、寇克氏囊與尿管
造口
)
7
7-1.
脊柱若併存神應綜其全擇一定之級不按其重者
定其等級
7-2.
脊柱運動害須
X
光照片檢始可斷,經診斷有明顯折、位或形者,應下列定審定:
1
「遺存顯運動害」,係指柱連續固四個椎體三個間盤(含)以上,且喪生理動範
二分之一上者
2
「遺存運障害,係指柱連固定四個體及個椎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動範三分
之一以上
3
)脊柱運限制明顯脊柱固定三個體及個椎盤(含)下者不在付範圍。
8
8-1.
「手指缺」係
1
)在拇指,係指節關節切斷者。
2
)其他各,係由近指節間關節切者。
8-2.
若經接指術後能仍久完全喪失者視為失。趾亦同。
8-3.
截取指時之缺
為缺失,拇趾自截份不予計
9
9-1.
「一上肢、肘腕關永久喪失機能指一肢完廢用,下列況者
1
)一上肢、肘腕關完全強直或完麻痺及該五指均永喪失能者
2
)一上肢、肘腕關完全強直或完麻痺
9-2.
「一上肢肩、肘腕關永久存顯著動障,係指上肢關節遺顯著動障害,如列情況者
EUPAR
-13-
1
)一上肢、肘腕關均永久遺存顯運動害,該手五指永久失機者。
2
)一上肢、肘腕關均永久遺存顯運動害者
9-3.
以生理運範圍作審關節機能障害標準規定下:
1
「喪失機係指關節全強直或全麻狀態
2
「顯著運障害係指失生理運範圍分之以上
3
「運動障係指喪失理運動範三分一以者。
9-4.
運動限制測定
1
)以關節生理動範為基準。
(
運動
)
障害原因程度顯時用主動運之運範圍
如障害程不明時,須由被動動之能運範圍考決定
2
)經石膏定患者,考慮其癒後恢之程,作宜之決定
9-5.
上下肢關名稱生理動範圍如說明表。
10
10-1.
「手指永喪失能」指:
1
)在拇指中手節關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理運範圍二分一以者。
2
)在其他指,手指關節,或近位節間節,失生理運範圍分之以上者。
3
)拇指或他各之末切斷達二分之以上
11
11-1.
下肢縮短測定自患之腸骨前上棘內踝端之度,與健下肢較測其短縮程度。
12
12-1.
「足趾缺」係:自足趾關節切斷足趾部缺者。
13
13-1.
「一下肢、膝足踝節永久喪失機係指下肢全廢用如下情況
1
)一下肢大關均完強直或完全麻,以一足趾均喪失能者
2
)一下肢大關均完強直或完全麻者。
13-2.
下肢之機障害喪失能」著運障害」或運動害」審定,參照上之各項規
14
14-1.
「足趾永喪失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況者
1
一趾切斷分之一上者,或中足趾關節,關節運動能範圍,喪失生理動範二分
之一以上
2
)在第二,自關節上切斷者,或足趾節或一趾關節失生運動圍二分之一上
3
)在第三四、各趾係指末關節以切斷中足關節及第趾關均完強直者。
15
15-1.
機能永久失及存各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外傷事故發生日起,並經個月療後症狀
固定,再治療不能待治療效的結為基判定但立即判定不在限。
EUPAR
-14-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若被證明一正肢體動度於上節活時,常側肢體
度作為生運動圍之定標準。
足骨
手骨
EUPAR
-15-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給項目傷害保險金)
(本加條僅附「中國人一年期意害帳戶型險附」且加條款成本主契單帳
戶價中扣之。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治療者
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
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前項第三款所述之醫療診斷書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
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EUPAR
-16-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定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給項目意外門診醫療用保金、傷害住院險金
意外害住手術保險金、外傷加護費用保險
(本加條僅附「中國人一年期意害帳戶型險附」且加條款成本主契單帳
戶價中扣之。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於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十四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
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意外傷害所致者本公司按其保險單所記載「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
一乘以門診日數給付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意外傷害住
院保險金日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
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
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係骨骼龜裂
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1 14
2 14
3 14
4 20
5 20
6 28
7 28
8 28
9 34
10 40
11 40
12 50
13 40
14 40
EUPAR
-17-
15 40
16 40
17 40
18 50
19 50
20 60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於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公司另依其「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
」之二十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如附表三)所載比率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超
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
限。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部位接受兩
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或同一次手術手術兩項或兩項以上器官本公司僅給付較高一項之手術費用
。但每次住院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其「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六十倍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如附表三)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
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且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本公司每
日按其「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另行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
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各項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須註明住院、出院、門診、加護病房日期及手術名稱)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
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條款各項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UPAR
-18-
【保險利益】
單位:新幣元
保險計劃
給付項目
ML-5 ML-10 ML-15 ML-20 ML-25 ML-30
每日門診療費保險
(住院前週及院後週)
250 500 750 1,000 1,250 1,500
每日住院險金
(最高 120 )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每次手術用保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每日加護房費保險
(最高 120 )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EUPAR
-19-
附表三】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給付比率
給付比率
一、腹部消化
1.剖腹探
2.結腸切
3.腹膜膿引流
4.闌尾膿切開流術
5.闌尾切
6.總膽管開或口術
7.膽囊切
8.膽囊切術或囊切引流
內視
9.肛門鏡合併織切
10.食鏡,併組切片
11.胃,合組織
12.食及胃,合組織
13.乙結腸合併織切
14.經下穿,肝織切之病理
15.單外傷,肝傷口
16.胰
17.胰除,胰管腸造
18.胰除,Whipple 手術
19.扁腺切
20.扁腺切,合增殖切除術
21.內痔、肛、部手切除
22.外切除
23.痔
24.肛
25.剖切除
26.全腸肛切除
27.
腸吻合術
28.剖探查合併造口
29.全切除伴小移殖
二、截肢關節
1.手指截
2.掌骨、骨、骨截
3.腳趾截
4.踝關節除術
5.腕部截
6.前臂截
7.小腿截
8.股骨截
9.關節切
10.肩肘、或膝節切
11.
或成形術
12.肱截除
13.骨腹部截除
50%
65%
68%
45%
58%
80%
82%
74%
4%
23%
22%
27%
22%
9%
92%
107%
127%
180%
25%
27%
20%
20%
17.5%
5%
92%
137%
78%
78%
167%
25%
45%
20%
73%
53%
60%
80%
87%
18%
38%
75%
80%
253%
三、大腦經系
1.顱骨鑽
2.顱骨鑽合併內膿或囊腫引
3.開顱探術,有無併顱骨整
4.
48%
123%
163%
187%
5.天幕上瘤切
6.天幕下後顱的腦切除
7.頸椎或椎椎切開併脊管探
8.脊椎橫
椎板切開
9.
10.
11.
12.
四、脫臼
1.踝關節位術
2.肘關節位術
3.指骨、復位
4.頸、下關節位術
5.膝蓋骨位術
6.胸、鎖復位
7.趾骨、骨、骨復
8.腕關節位術
五、耳部
1.針刺式膜穿
2.鼓室整術合乳突
3.鼓室整術合三個聽骨重建
4.割除耳
六、內分系統
1.甲狀腺咽部腫切和引
2.甲狀腺切除
3.
七、眼部
1.眼眶內物全除術,合義眼植
2.一眼外倒口
3.因青光而行膜造術及虹膜
4.白內障膜性內障水晶體摘
5.抽吸式晶體除術
6.結膜、膜、膜異去除
7.視網膜
8.翼狀贅去除
9.麥粒腫霰粒瞼板囊腫
187%
193%
153%
20%
130%
153%
123%
147%
17%
17%
17%
12%
17%
18%
13%
17%
7.5%
137%
150%
5.5%
4%
97%
157%
62%
22%
78%
78%
107%
2%
100%
15%
5%
EUPAR
-20-
給付比率
給付比率
八、骨折
1.指
2.掌
3.蹠
4.跗
5.橈
6.尺
7.尺骨和
8.腓
9.脛
10.腓、脛
11.肱
12.股
13.鎖
14.肩
15.膝
16.肋
17.一或多脊椎迫性
九、生殖
男性
1.睪丸切
2.複雜性護腺除、瘍外部引
女性
3.子宮頸開、除、
4.診斷性宮內搔刮
5.經腹腔宮全切除
6.經腹腔一或個子肌瘤摘除
7.單側或側輸管截
8.單側、側、份、部輸卵管
巢切除術
9.經由腹行子切開除葡萄胎
10.以張和除術除葡
11.輸管性宮外,由腔或陰
十、血液淋巴
1.脾臟切
十一、心和循系統
1.心臟切術和物移
2.心肌切
3.心肌梗後造心室隔缺損修
4.單一瓣置換
5.二個瓣置換
6.三個瓣置換
十二、呼系統
1.肺切除伴胸整形,或切除
胸壁
2.氣
3.一或多鼻息切除
4.部份或全鼻切除
5.鼻竇切
6.聲帶切
11%
16%
15%
13%
29%
27%
40%
25%
40%
58%
33%
53%
18%
19%
27%
10%
38%
35%
80%
35%
27%
100%
87%
56%
71%
83%
37%
83%
100%
167%
200%
233%
227%
253%
300%
153%
7%
10%
13%
26%
103%
7.氣管和氣管開造
8.氣管鏡合併織切
十三、皮
1.表皮膿癤子
2.膿瘍需住院
3.自體移皮膚
十四、乳
1.乳房單切除
2.乳房雙切除
3.單側或側乳根除,含乳房
織,胸肌腋窩淋巴摘除
十五、泌尿系統
1.腎周圍腎膿引流
2.腎切除部份尿管切
3.腎固定
4.膀胱切或造術伴燒療
5.切取腎、輸尿管石膀胱
6.上項由灼法鏡檢取出
7.尿道狹切開
8.尿道內開手
9.完全切法摘攝護
10.上由內鏡檢
11.上由其方法
十六、疝
1.單側疝
2.根治手包括射治單純性疝
之癒
3.二側性
十七、穿
1.腹腔之穿
2.胸腔或(導尿)
3.耳鼓、腫關或脊
十八、腫
1.惡性瘤外科除,但粘液膜、皮膚
或皮下組之惡瘤除
2.粘液膜皮膚皮下織之惡性
3.潛毛竇囊腫切開
4.睪丸或房之性瘤
5.腱鞘囊
6.除另有定外住院療一個或
個良性瘤
上述腫瘤例包X光、鐳錠與
素等放射治療
十九、靜手術
1.靜脈曲一腿靜脈開手術或
射治療之部操
2.
射治
31%
4%
5%
13%
100%
50%
60%
113%
83%
110%
92%
83%
100%
30%
45%
23%
80%
25%
50%
25%
37.5%
50%
12.5%
7.5%
5%
50%
25%
25%
20%
4%
13%
20%
30%
EUPAR
-21-
(以簡稱本公
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給項目重大傷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附約或旅行平安保險下
,
且本附加條款不另收取保險費或保險成本)
本商司合署人其內符合般精保險,惟益,於保
消費等原消費詳加險單款與,審擇保本商如有
或違情事應由司及負責依法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5.10.23 保誠總字第 950810
傳真:(02)2712-5966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金管保理字第09802552211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中壽商二字第0980620009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1090101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4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件一之傷害保險與旅行平安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或附加於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之效力自本契約或本附約保險單生效時開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或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或本附約所定義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之傷害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本契約或本附約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五給付「重大
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始符合「重大燒燙傷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重大燒燙傷」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不同年齡層身體各部分佔全身面積之百分比不同其上限列載於附件三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不同年齡層身體各部分佔全身面積之百分比不同,其上限列載於附件三。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有附件二所列之五官功能障礙。
本條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於本契約或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第三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醫療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或失能診斷(申請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時需另行提供)
EUPAR
-22-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五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六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給付予本契約或本附約所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本契約或本附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加條
款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件一】
人身意外害重燒燙保險給付加條適用品明
險種名稱
中國人壽年定意外害帳戶型險附
中國人壽身意傷害險附
中國人壽三五身意傷害保險
中國人壽身意傷害
中國人壽行平保險
(P)
中國人壽鬆保行平保險
中國人壽體意傷害
EUPAR
-23-
【附件二】
五官功能礙表
一目失明
1
咀嚼、吞或言構音機能永久存顯障害(註
2
兩耳聽覺能均
70
分貝以者。(註
3
鼻部缺損致其能永遺存顯著害者
4
註:
1.
失明的定:
1
「視力」測定
1.
應用萬國視力以矯正後力為準,矯正能者得以裸眼視力定之
2.
視力障害測定必要時須過「測盲
(Malingering)
」檢查。
2
「失明」指視永久萬國式視
0.02
以下言,包括球喪、摘出僅能明暗
或辨眼前公尺內手或辨眼前公分內指者。
3
)以自傷之日經過個月治療為定原則,但球摘等明顯無復原情況,不在
限。
2.
1
)咀嚼能發障害專指由於牙齒外之因(頰、舌、硬口、顎、下顎關節等
,所喉頭
嚥障遺存
,係致除
吞嚥者。
2
)言語機障害,係指由牙齒傷以外之因引之構機能障害、發機能害及音機
著障列構蓋音
、喉頭音之四語言能中,有種以不能音者
A.
雙唇ㄅㄆ
(
發音部位唇者
)
B.
唇齒音
(
發音部位
)
C.
舌尖:ㄉㄋㄌ
(
發音部位尖與
)
D.
舌根音:ㄎㄏ
(
發音部位根與
)
E.
舌面音:ㄑㄒ
(
發音部位面與
)
F.
舌尖音:ㄔㄕ
(
發音部舌尖硬顎
)
G.
舌尖前音ㄗㄘ
(
發音部舌尖上牙
)
因綴音機遺存著障害,祇以言語示對不能曉其意思者,言語機能存顯
障害」所等級
3.
1
)兩耳聽障害度不時,應依優耳聽覺害審之。
2
)聽覺障之測,需精密聽力
(Audiometer)
行之,其均聽喪失以分貝表之。
3
)內耳損引起衡機障害之審定,用神障害定等級,其障之程審定之。
4.
「鼻,係
孔閉塞、呼吸難、能矯治,兩側覺完喪失
5.
機能於意
後症狀固,再治療不能期待療效的結為基判定。立即判定不在此限
EUPAR
-24-
【附件三】
0
1
5
10
15
16
歲以上
頭部
19% 17% 13% 11% 9% 7%
頸部
1% 1% 1% 1% 1% 1%
軀體
26% 26% 26% 26% 26% 26%
上臂
(
雙側
)
8% 8% 8% 8% 8% 8%
下臂
(
雙側
)
6% 6% 6% 6% 6% 6%
(
雙側
6% 6% 6% 6% 6% 6%
臀部
(
雙側
)
5% 5% 5% 5% 5% 5%
生殖
1% 1% 1% 1% 1% 1%
大腿
(
雙側
)
11% 13% 16% 17% 18% 19%
小腿
(
雙側
10% 10% 11% 12% 13% 14%
(
雙側
7% 7% 7% 7% 7% 7%
年齡未出於上歲數,依各發部位相鄰歲數百分比大者算。
中國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
【保險成本表】
一、中國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
單位: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每月保險成本
保險年齡/職業等級
14 歲(含)以下 0.8 1.0 1.2 1.8 2.8 3.6
15 3.6 4.5 5.4 8.1 12.6 16.2
16 歲(含)以上 6.0 7.5 9.0 13.5 21.0 27.0
二、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每月保險成本
職業等級
3 萬元 24 30 36 54 84 107
3 萬元以上(每萬元) 4 5 6 10 15 19
三、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定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每月保險成本
職業等級
每百元意外傷害住院
保險金日額
5.0 6.3 7.5 11.3 17.5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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