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承保 金 額, 其減少 部分依 本契 約 之契 約終止 約定 處 理。
第 二 十 六 條 【 減 額 繳 清 保 險 】
要保人於 繳 費期 間繳足 保險費 累積 達 有保 單價值 準備 金 時, 要保人 得以 當 時 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營業費 用 後的 數額作 為一次 繳清 的 躉繳 保險費 ,向 本 公司 申請改 保同 類 保險 的 「減 額繳清 保
險」,其 保 險金 額如附 表。要 保人 變 更為 「減額 繳清 保 險」 後,不 必再 繼 續繳 保 險費 ,本契 約
繼續有效 。 其保 險範圍 與原契 約同 , 但保 險金額 以減 額 繳清 保險金 額為 準 。
要保人選 擇 改為 「減額 繳清保 險」 當 時, 倘有保 單借 款 或欠 繳、墊 繳保 險 費的 情 形, 本公司 將
以保單價 值 準備 金扣除 欠繳保 險費 或 借款 本息或 墊繳 保 險費 本息及 營業 費 用後 的 淨額 辦理。
本條所稱 「 營業 費用」 以「原 保險 金 額之 百分之 一」 或 「原 保險金 額所 對 應之 保 單價 值準備 金
與解約金 之 差額 」,兩 者 較 小者為限。
本條第一 項 所稱 減額繳 清保險 金額 附 表, 本公司 將附 著 於保 險單保 單面 頁 後之 「 解約 金暨各 項
保險金額 表 」中 。
第 二 十 七 條 【 展 期 定 期 保 險 】
要保人於 繳 費期 間繳足 保險費 累積 達 有保 單價值 準備 金 且被 保險人 之保 險 年齡 達 十六 歲之保 單
週年日後 , 要保 人得以 當時保 單價 值 準備 金扣除 營業 費 用後 的數額 作為 一 次繳 清 的躉 繳保險 費
,向本公 司 申請 改為「 展期定 期保 險 」, 其保險 金額 為 申請 當時「 保險 金 額」 扣 除保 險單借 款
本息或墊 繳 保險 費本息 後之餘 額。 要 保人 不必再 繼續 繳 保險 費,其 展延 期 間如 附 表, 但不得 超
過原契約 被 保險 人保險 年齡到 達一 百 零 五 歲的 保險單 週年 日 。
如當時保 單 價值 準備金 扣除營 業費 用 後的 數額超 過展 期 定期 保險至 被保 險 人保 險 年齡 到達一 百
零五歲的 保 險單 週年日 所需的 躉繳 保 險費 時,要 保人 得 以其 超過款 額作 為 一次 躉 繳保 險費, 購
買「繳清 生 存保 險」, 於申請 當時 之 保單 年度末 起算 至 第五 年度末 時, 本 「繳 清 生存 保險」 視
同滿期, 本 公司 按繳清 生存保 險金 額 給付 ,其保 險金 額 如附 表。
要保人選 擇 改為 「展期 定期保 險」 當 時, 倘有保 單借 款 或欠 繳、墊 繳保 險 費的 情 形, 本公司 將
以保單價 值 準備 金扣除 欠繳保 險費 或 借款 本息或 墊繳 保 險費 本息及 營業 費 用後 的 淨額 辦理。
本條所稱 「 營業 費用」 以「原 保險 金 額之 百分之 一」 或 「原 保險金 額所 對 應之 保 單價 值準備 金
與解約金 之 差額 」,兩 者較小 者為 限 。
本契約經 變 更為 「展期 定期保 險」 後 ,即 不適用 原契 約 祝壽 保險金 給付 之 約定 。
本條第一 項 所稱 展期定 期保險 展延 期 間附 表,本 公司 將 附著 於保險 單保 單 面頁 後 之「 解約金 暨
各項保險 金 額表 」中; 本條第 二項 所 稱繳 清生存 保險 金 額附 表,本 公司 將 於要 保 人辦 理「展 期
定期保險 」 時, 於批註 欄後之 附表 揭 露。
第 二 十 八 條 【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要保人繳 足 保險 費累積 達有保 單價 值 準備 金時, 要保 人 得以 本契約 為質 , 向本 公 司申 請保 險單
借款,其 可 借金 額上限 為借款 當日 保 單價 值準備 金之 2 0% ,未償 還之 借 款本 息 ,超 過其保 單
價值準備 金 時, 本契約 效力即 行停 止 。但 本公司 應於 效 力停 止日之 三十 日 前以 書 面通 知要保 人
。
本公司未 依 前項 規定為 通知時 ,於 本 公司 以書面 通知 要 保人 返還借 款本 息 之日 起 三十 日內要 保
人未返還 者 ,本 契約之 效力自 該三 十 日之 次日起 停止 。
前二項停 止 本契 約效力 之申請 恢復 , 準用 本契約 第九 條 之約 定。
第 二 十 九 條 【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
本保險為 不 分紅 保單, 不參加 紅利 分 配, 並無紅 利給 付 項目 。
第 三 十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要保人在 申 請投 保時, 應將被 保險 人 出生 年月日 在要 保 書填 明。被 保險 人 的投 保 年齡 ,以足 歲
計算,但 未 滿一 歲的零 數超過 六個 月 者, 加算一 歲。
被保險人 的 投保 年齡發 生錯誤 時, 依 下列 規定辦 理:
一、真實 投 保年 齡較本 公司保 險費 率 表所 載最高 年齡 為 大者 ,本契 約無 效 ,其 已 繳保 險費無 息
退還要保 人 。
二、因投 保 年齡 的錯誤 ,而致 溢繳 保 險費 者,本 公司 無 息退 還溢繳 部分 的 保險 費 。但 在發生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