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骨折及 脫臼手 術傷 害保 險 金附 加條 款
(附加本附加條款者始生效力)
102年 04月19日 三 品 字第00110號 函 備 查
104年09月25日依104年06 月24日金管保壽字
第 1 0 4 0 2 0 4 9 8 3 0 號 函 修 正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惟 為 確 保 權 益,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
※ 保 險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022-258
傳真: 02-2516 3359
電 子 信 箱 ( E-ma il) : cal lcenter@ mail .ml i.com.tw
第 一 條 【 附 加 條 款 之 訂 定 與 構 成 】
本 「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骨 折 及 脫 臼 手 術 傷 害 保 險 金 附 加 條 款 」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僅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個 人 傷 害 保 險 」 契 約 或 「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個 人 傷 害 保 險 附 約 」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 附 ) 約 ) , 依 要 保 人 之 申 請 ,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附 加 後 始 生 效 力 , 並 構 成 本 契 ( 附 ) 約 之 一 部
分。
本契( 附 ) 約 與 本 附 加 條 款 抵 觸 者 , 以 本 附 加 條 款 為 原 則 。 本 附 加 條 款 未 約 定 者 , 悉 依 本 契 (
附 ) 約 之 約 定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保 險 金 額 」 係 指 保 險 單 面 頁 所 載 本 附 加 條 款 之 投 保 金 額 , 如 該 金 額 有 所 變 更
時 , 以 變 更 後 之 金 額 為 準。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 及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診 所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設 立 並 具 備 開 業 執 照 之 診 所 。 不 含 國 術 館 、 接 骨
所。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醫 師 」 係 指 符 合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 範 , 以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脫 臼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 係 指 符 合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 ICD-9-CM) 手
術 處 置 碼 79.8 之 手 術 處 置 。
第 三 條 【 骨 折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第 二 條 約 定 的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自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 經 登 記 合 格 的 醫 院 、 診 所 診 斷 , 致 成 下 表 ( 見 本 條 文 末 處 ) 所 列 「 骨 折 項
目 」 之 一 者 , 本 公 司 按 下 表 中 該 項 目 所 對 應 之 「 完 全 骨 折 給 付 比 例 」 乘 以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骨
折 保 險 金 」 。 但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日 經 診 斷 確 定 骨 折 者 , 受 益 人 若 能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之 骨 折 與 該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者 , 不 在 此 限 。
前 項 所 稱 骨 折 是 指 骨 骼 完 全 折 斷 而 言 。 如 係 不 完 全 骨 折 , 按 「 完 全 骨 折 給 付 比 例 」 的 二 分 之 一
給 付 ; 如 係 骨 骼 龜 裂 者 , 按 「 完 全 骨 折 給 付 比 例 」 的 四 分 之 一 給 付 。 如 同 時 蒙 受 下 表 二 項 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