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長樂即期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年金給付
核准文號:92.08.27台財保字第092 0707423號函
備查文號: 92.05.30三品字第00037號函
94.12.30三品字第00086號函
96年9月14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96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
期間,本契約約定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三種保證年金給付期間。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年金給付日期」:本契約生效時即進入給付期,其年金金額給付日期如下:
一、選擇「年給付年金金額」者,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之次年同月同日(倘當月無同日則為
當月末日)起,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二、選擇「月給付年金金額」者,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之次月同日(倘當月無同日則為當月
末日)起,每月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年金給付日期之選擇,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第 三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
承保。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CLIA3 第三版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