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三商美邦人壽金發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金發養老保險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4條、第
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
、第19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9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11條、
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21條、第22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24條、第25條、第26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27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30條、第
31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32條)
VED3 第三版 - 1
三商美邦人壽金發養老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生命末期保險金
990412日三品字第
00026號函備查
1020121日三品字第00018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的一點二倍。「當年度保險金額」詳如附表
一。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者,本公司依
該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VED
3 第三版
- 2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
契約(含附加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
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
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
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
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
約(含附加條款)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得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VED3 第三版 - 3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如另有應返還保險費之情形,本公司
將該部分保險費返還要保人。
VED3 第三版 - 4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
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
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生命末期保險金的給付】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被保險人的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
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
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給付予被保險人。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上限。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領而同意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應就生命
末期保險金之金額減少,且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保險費」應同時
配合「當年度保險金額」之減少等比例減少,其減少部分視為契約終止。
前項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若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低於本契約最低承
保金額時,本公司僅按基本保額減去最低承保金額之差額乘以一點二倍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
」。
第二十條 【生命末期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本公司認可之醫院提供之診斷證明書、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受理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的申領後,於完成給付之前,復受理本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時,有關生命末期保險金的申領即行
作廢,本公司僅依本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
給付。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VED3 第三版 - 5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退還保險費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契約之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減額繳清保險(不含躉繳及一年期人壽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
本保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減額繳清基本保額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
保險金額表」中。
第二十六條 【展期定期保險(不含躉繳及一年期人壽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
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
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終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終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繳清生存保險」,於申請當時之保單年
度末起算至第五年度末時,本「繳清生存保險」視同滿期,本公司按繳清生存保險金額給付,
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原契約滿期保險金給付之約定。
本條第一項所稱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
各項保險金額表」中;本條第二項所稱繳清生存保險金額附表,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於批註欄後之附表揭露。
VED3 第三版 - 6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繳費期間內,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80%,繳費期滿後,其可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9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本契約效力之申請恢復,準用本契約第八條之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發現錯誤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
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生命末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滿
期保險金的受益人僅得就減額後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按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約定
辦理。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契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外先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VED3 第三版 - 7
第三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VED3 第三版 - 8
VED3 第三版 - 9
附表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每萬元基本保額)
單位:元
第一保單
年度
第二保單
年度
第三保單
年度
第四保單
年度
第五保單
年度
第六保單
年度
第七保單
年度
第八保單
年度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二年期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三年期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附表二
完 全 殘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 761 12-2012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10373 10373
15
足歲
5275 5275
10373 10373
16
5275 5275
10373 10373
17
5275 5275
10373 10373
18
5275 5275
10373 10373
19
5275 5275
10373 10373
20
5275 5275
10373 10373
21
5275 5275
10373 10373
22
5275 5275
10373 10373
23
5275 5275
10373 10373
24
5275 5275
10373 10373
25
5275 5275
10373 10373
26
5275 5275
10373 10373
27
5275 5275
10373 10373
28
5275 5275
10373 10373
29
5275 5275
10373 10373
30
5275 5275
10373 10373
31
5275 5275
10373 10373
32
5275 5275
10373 10373
33
5275 5275
10373 10373
34
5275 5275
10373 10373
35
5275 5275
10373 10373
36
5275 5275
10373 10373
37
5275 5275
10373 10373
38
5275 5275
10373 10373
39
5275 5275
10373 10373
40
5275 5275
10373 10373
41
5275 5275
10373 10373
42
5275 5275
10373 10373
43
5275 5275
10373 10373
44
5275 5275
10373 10373
45
5275 5275
10373 10373
46
5275 5275
10373 10373
47
5275 5275
10373 10373
48
5275 5275
10373 10373
49
5275 5275
10373 10373
50
5275 5275
10373 10373
51
5275 5275
10373 10373
52
5275 5275
10373 10373
53
5275 5275
10373 10373
54
5275 5275
10373 10373
55
5275 5275
10373 10373
56
5275 5275
10373 10373
57
5275 5275
10373 10373
58
5275 5275
10373 10373
59
5275 5275
10373 10373
60
5275 5275
10598 10598
61
5410 5410
10598 10598
62
5410 5410
10598 10598
63
5410 5410
10598 10598
64
5410 5410
10598 10598
65
5410 5410
10598 10598
66
5410 5410
10598 10598
67
5410 5410
10598 10598
68
5410 5410
10598 10598
69
5410 5410
10598 10598
70
5410 5410
10920 10920
71
5712 5712
10920 10920
72
5712 5712
10920 10920
73
5712 5712
10920 10920
74
5712 5712
10920 10920
75
5712 5712
10920 10920
76
10920 10920
77
10920 10920
78
10920 10920
79
10920 10920 80
單位:保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元)
1VED
投保年齡
2VED
躉繳金發養老保險 2年繳費金發養老保險
男 性 女 性
3560 3560
15
足歲
3560 3560
16
3560 3560
17
3560 3560
18
3560 3560
19
3560 3560
20
3560 3560
21
3560 3560
22
3560 3560
23
3560 3560
24
3560 3560
25
3560 3560
26
3560 3560
27
3560 3560
28
3560 3560
29
3560 3560
30
3560 3560
31
3560 3560
32
3560 3560
33
3560 3560
34
3560 3560
35
3560 3560
36
3560 3560
37
3560 3560
38
3560 3560
39
3560 3560
40
3560 3560
41
3560 3560
42
3560 3560
43
3560 3560
44
3560 3560
45
3560 3560
46
3560 3560
47
3560 3560
48
3560 3560
49
3560 3560
50
3560 3560
51
3560 3560
52
3560 3560
53
3560 3560
54
3560 3560
55
3560 3560
56
3560 3560
57
3560 3560
58
3560 3560
59
3560 3560
60
3692 3692
61
3692 3692
62
3692 3692
63
3692 3692
64
3692 3692
65
3692 3692
66
3692 3692
67
3692 3692
68
3692 3692
69
3692 3692
70
4000 4000
71
4000 4000
72
4000 4000
73
4000 4000
74
4000 4000
75
單位:保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元)
3VED
投保年齡
3年繳費金發養老保險

沒有「三商美邦人壽金發養老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