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 受益權之受益 人 原 應 得之部分, 按 其 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 他
受益人。
第 二 十 九 條 【 欠 繳 保 險 費 或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
本公司給 付各項保險金、解 約金或返還保 單 價 值 準備金、未 到 期 保險費或退還 保險費、累計 所
繳保險費 時,如要保人 有 欠 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保險費)或保 險 單 借款未還清者 ,
本公司得 先抵銷上述欠款及 扣除其應付利 息 後 給 付其餘額。
第 三 十 條 【 單 位 日 額 之 減 少 】
要保人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本公司同 意 得 申 請減少單位 日 額 ,但是減額後 的單位日額, 不
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單位 日額,其減少 部 分 依 本契約之契 約 終 止約定處理。
第 三 十 一 條 【 減 額 繳 清 保 險 】
要保人於 繳費期間繳足保險 費累積達有保 單 價 值 準備金時, 要 保 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 扣
除營業費 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清的躉繳 保 險 費 ,向本公司 申 請 改保同類保險 的「減額繳清 保
險」,其 單位日額如附 表 。 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不必再繼 續 繳 保險費,本契 約
繼續有效 。除本契約約定之 豁免保險費及 返 還 未 到期保險費 不 適 用外,其保險 範圍與原契約 同
,但單位 日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單位日額為 準 。
要保人選 擇改為「減額繳清 保險」當時, 倘 有 保 單借款或欠 繳 、 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 將
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 保險費或借款 本 息 或 墊繳保險費 本 息 及營業費用後 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 「營業費用」以「 原單位日額」 或 「 原 單位日額所 對 應 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與解約金 之
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條第一 項所稱減額繳清單 位日額附表, 本 公 司 將 附 著於保險單保 單面頁後之「解約 金暨各項
保險金額 表」中。
第 三 十 二 條 【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要保人繳 足保險費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 金 時 , 要保人得以 本 契 約為質,向本 公司申請保險 單
借款,繳 費期間內,其可借 金額上限為借 款 當 日 保單價值準 備 金 之80%,繳 費期滿後,其 可
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 9 0 % ,未償還之 借 款 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 金
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 效 力 停 止日之三十 日 前 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本公司未 依前項規定為通知 時,於本公司 以 書 面 通知要保人 返 還 借款本息之日 起三十日內要 保
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 效 力 自該三十日之 次 日 起 停止。
前二項停 止本契約效力之申 請恢復,準用 本 契 約 第八條之約 定 。
第 三 十 三 條 【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
本保險為 不分紅保單,不參 加紅利分配, 並 無 紅 利給付項目 。
第 三 十 四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要保人在 申請投保時,應將 被保險人出生 年 月 日 在要保書填 明 。 被保險人的投 保年齡,以足 歲
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 過六個月者, 加 算 一 歲。
被保險人 的投保年齡發生錯 誤時,依下列 規 定 辦 理:
一、因投 保年齡的錯誤,而 致溢繳保險費 者 , 本 公司無息退 還 溢 繳部分的保險 費。但在發生 保
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 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 ,本公司按 原 繳 保 險費與應繳保 險費的比例提高
單位日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 保年齡的錯誤,而 致短繳保險費 者 , 應 補足其差額 。 但 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 其
錯誤並非 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得按原 繳 保 險 費與應繳保 險 費 的比例減少單 位日額,而
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 款前段情形,其錯 誤原因歸責於 本 公 司 者,應加計 利 息 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發 現
錯誤當時 本保單辦理保險單 借款的利率」 與 「 民 法第二百零 三 條 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 之
值計算。
第 三 十 五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