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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倘無其他身故受益人者
,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
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二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
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
清保險」,其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不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小者。
第二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年度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
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例表如附表。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
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本契約終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
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繳清生存保險」,其給付時間為自申請當時保單年度末起算之第五
年度末或本契約終期日,取其小者,其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小者。
第二十三條 【契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得依照本公司當時之契約轉換規定,申請將本契約轉換成其它種
類之人壽保險。更改後之新險種以原險種之生效日為其生效日,其保險費以新險種之費率按投
保原險種時之保險年齡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