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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三商美邦人壽重大疾病及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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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PR8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重大疾病及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 豁免保險費
核准文號:85.01.31台財保第851771018號函
86.03.06台財保第862392949號函
86.07.15台財保第861799931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第0900703095號函
備查文號:89.12.06三興字第890555號函
90.08.01三企字第00041號函
91.12.09三品字第00043號函
92.12.12三品字第00082號函
94.12.30三品字第00086號函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 一 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所載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三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
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DWPR8 - 2
第 五 條 【保險費的墊繳】
本附約的保險費如未交付時,其保險費的墊繳準用主契約條款保險費墊繳的約定。
第 六 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第 八 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或本附約時。
二、主契約期滿時。
三、主契約因停效期間屆滿而效力終止時。
四、主契約非因前款之原因而效力終止時。
五、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時。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因前項第一、三、五款之原因致本附約效力終止時,本
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
算。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第 九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期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第 十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具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之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
,豁免該被保險人壽險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所有未
到期保險費。
一、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三十一日以後所開始發生之疾病致成附表所列之第二級或第
三級殘廢程度之一時。
二、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因傷害致成附表所列之第二級或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時。
三、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六十一日以後所開始發生,並經診斷確定為第一次罹患重大
疾病時。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一、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 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DWPR8 - 3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
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
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
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
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
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症。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症。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
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第十一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手續】
受益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須檢附手術證明文件。
四、相關病理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如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成重大疾病或附表所列第二、第三級殘廢者。
二、被保險人在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成重大疾病或附表所列第二、第三級殘
廢者。
三、被保險人因拒捕或越獄致成重大疾病或附表所列第二、第三級殘廢者。
前項各款情形,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三條 【保險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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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於給付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五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予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應無息補足其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年
利一分計算。
第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豁免保險費的受益人為主契約之要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十八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DWPR8 - 5
附表
第二、第三級殘廢程度表
等級 項別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
全喪失者。(註1
第二級
十手指缺失者。(註2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3
第三級
十足趾缺失者。(註4
註:
1.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2.(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3.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
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4.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DWPR8 - 6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U&I 272 12-2005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遠位指節
間關節
近位指節
間關節
末節
指節間關節
指骨
手骨
遠位趾節
間關節
近位趾節
間關節
蹠趾關節
蹠關節
末節
趾節間
關節
趾骨
蹠骨
足骨
上肢
下肢
肩關節
膝關節
肘關節
腕關節
股關節
踝關節
掌指關節
掌指關節
腕掌關節
0 9.63 8.73
1 4.28 3.69
2 3.34 2.76
3 2.82 2.23
4 2.55 1.97
5 2.45 1.86
6 2.44 1.84
7 2.46 1.86
8 2.51 1.90
9 2.58 1.96
10 2.69 2.04
11 2.84 2.15
12 3.03 2.27
13 3.24 2.40
1.66 1.17 14 3.46 2.54
1.72 1.23 15 3.59 2.66
1.77 1.29 16 3.75 2.79
1.82 1.34 17 3.94 2.94
1.88 1.40 18 4.18 3.10
1.96 1.46 19 4.47 3.29
2.07 1.54 20 4.82 3.52
2.21 1.64 21 5.23 3.78
2.41 1.76 22 5.68 4.06
2.67 1.92 23 6.19 4.37
2.95 2.08 24 6.72 4.70
3.23 2.26 25 7.26 5.03
3.49 2.44 26 7.81 5.38
3.73 2.60 27 8.38 5.74
3.93 2.77 28 9.00 6.13
4.16 2.94 29 9.72 6.56
4.45 3.14 30 10.60 7.05
4.81 3.38 31 11.64 7.61
5.28 3.65 32 12.87 8.22
5.88 3.97 33 14.30 8.90
6.57 4.32 34 15.90 9.61
7.35 4.70 35 17.66 10.37
8.22 5.08 36 19.56 11.14
9.15 5.47 37 21.59 11.94
10.15 5.85 38 23.74 12.77
11.22 6.27 39 26.05 13.67
12.38 6.73 40 28.54 14.66
13.60 7.22 41 31.21 15.74
14.87 7.77 42 34.07 16.95
16.21 8.37 43 37.16 18.32
17.67 9.05 44 40.52 19.85
19.31 9.83 45 44.20 21.60
21.11 10.70 46 48.15 23.55
23.09 11.67 47 52.36 25.71
25.25 12.74 48 56.77 28.08
27.55 13.92 49 61.32 30.63
29.97 15.22 50 65.92 33.37
32.45 16.63 51 70.48 36.23
34.95 18.13 52 74.88 39.20
37.43 19.75 53 79.11 42.24
39.85 21.41 54 83.13 45.30
42.16 23.06 55 86.95 48.35
44.30 24.64 56
46.24 26.10 57
48.01 27.41 58
49.84 28.78 59
51.87 30.28 60
5DWPR 10DWPR
10.61 9.52 0 11.65 10.31
5.34 4.53 1 6.50 5.41
4.42 3.60 2 5.63 4.52
3.94 3.09 3 5.20 4.06
3.73 2.87 4 5.05 3.88
3.70 2.81 5 5.07 3.86
3.74 2.84 6 5.19 3.94
3.83 2.90 7 5.36 4.07
3.94 2.98 8 5.58 4.22
4.08 3.09 9 5.83 4.41
4.25 3.23 10 6.15 4.64
4.49 3.40 11 6.54 4.90
4.78 3.59 12 6.99 5.19
5.12 3.81 13 7.49 5.52
5.48 4.04 14 8.03 5.86
5.79 4.27 15 8.52 6.21
6.13 4.52 16 9.07 6.58
6.52 4.79 17 9.70 6.98
6.96 5.08 18 10.41 7.43
7.47 5.41 19 11.22 7.92
8.04 5.77 20 12.15 8.47
8.69 6.17 21 13.20 9.07
9.43 6.61 22 14.39 9.73
10.26 7.10 23 15.72 10.45
11.16 7.62 24 17.17 11.22
12.13 8.18 25 18.74 12.03
13.17 8.77 26 20.45 12.89
14.30 9.39 27 22.29 13.80
15.54 10.05 28 24.29 14.77
16.96 10.77 29 26.54 15.83
18.59 11.57 30 29.06 16.98
20.44 12.45 31 31.88 18.25
22.54 13.41 32 35.02 19.64
24.90 14.44 33 38.51 21.15
27.48 15.54 34 42.32 22.79
30.31 16.71 35 46.45 24.55
33.36 17.95 36 50.88 26.44
36.63 19.26 37 55.61 28.47
40.14 20.66 38 60.63 30.66
43.92 22.20 39 65.95 33.06
47.98 23.91 40 71.56 35.68
52.32 25.81 41 77.43 38.52
56.93 27.91 42 83.52 41.60
61.82 30.24 43 89.83 44.95
67.01 32.84 44 96.38 48.56
72.50 35.69 45 103.16 52.46
78.21 38.80 46
84.07 42.14 47
90.04 45.69 48
96.03 49.43 49
102.00 53.36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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