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H2 第二版 - 2
值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
值」之當月利率或用以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該利率係依據市場利率,並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
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投資報酬率及對國內外經濟及金融環境的預期加以調整而訂定。如當月
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公告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mli.com.tw)。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
二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該平均值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則以本契約預定
利率為準。
本契約所稱「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當時之「
保險金額」所計算的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保險金額」於年度中有變更者,亦同。如有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者,其「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部分之「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依上述
方式計算,但「保險金額」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
要保人因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且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
保險單借款本息(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因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且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
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
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