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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菁英計畫大專院校學生團體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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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CCS2-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菁英計畫大專院校學生團體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 附 加 條 款 之 訂 定 與 構 成 】
本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菁 英 計 畫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癌 症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僅
可 附 加 於 本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菁 英 計 畫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本 附 加 條 款 需 要 保 人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附 加 於 本 契 約 後 , 始 生 效 力 , 並 構 成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本 契
約 與 本 附 加 條 款 相 抵 觸 者 , 以 本 附 加 條 款 為 原 則 。 本 附 加 條 款 未 約 定 者 , 悉 依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附 加 條 款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 癌 症 」: 指 組 織 細 胞 有 惡 性 細 胞 不 斷 生 長 、 擴 張 及 對 組 織 侵 害 的 特 性 之 惡 性 腫 瘤 或 惡 性 白 血 球
過 多 症,經 醫 師 藉 由 病 理 檢 驗 診 斷 確 定,且 符 合 附 表 之「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第 九 版 」
歸 屬 於 惡 性 腫 瘤 或 原 位 癌 之 疾 病 。
二 、「 原 位 癌 症 」: 指 前 款 分 類 標 準 中 歸 屬 於 原 位 癌 之 疾 病 (詳 如 附 表 )。
三、「 化 學 治 療 」:指 專 為 治 療 癌 症,由 腫 瘤 專 科 醫 師 或 其 他 依 法 施 行 化 學 治 療 之 合 格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
以 血 管 注 射 或 點 滴 方 式 進 行 之 化 學 治 療 法 。
四 、「 放 射 線 治 療 」: 指 專 為 治 療 癌 症 , 由 放 射 線 治 療 專 科 醫 師 或 其 他 依 法 施 行 放 射 線 治 療 之 合 格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 以 離 子 放 射 線 進 行 之 放 射 線 治 療 法 。
五 、「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額 」: 指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就 各 該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
第 三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符 合 第 四 條 至 第 六 條 者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附 加 條 款 的 約 定 , 給 付
保 險 金 。
第 四 條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附 加 條 款 生 效 日 起 ,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 原 位 癌 症 」 者 , 本 公 司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約 定 「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附 加 條 款 生 效 日 起 ,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 原 位 癌 症 」 以 外 之 癌 症 者 , 本 公 司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約 定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以 一 次 為 限 。但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附 加 條 款 生 效 日 起 罹 患「 原 位 癌 症 」
並 已 請 領 「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者 , 倘 日 後 病 情 加 重 、 惡 化 移 轉 罹 患 「 原 位 癌 症 」 以 外 之
癌 症 時 , 本 公 司 就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與 「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之 差 額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第 五 條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院 接 受 癌 症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按 該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接 受 癌 症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次 數 乘 以 本 附 加 條 款 約 定「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107.11.14 三品字第 00237 號函備查
109 年 01 月 01 日依 108 年 04 月 09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GECCS2-2
第 六 條 【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於 醫 院 門 診 接 受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癌 症 時 , 本
公 司 按 該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接 受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之 門 診 次 數 乘 以 本 附 加 條 款 約 定 「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
第 七 條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附 加 條 款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二 、 醫 療 診 斷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 須 列 明 手 術 名 稱 及 日 期 或 證 明 文 件 , 或 列 明 治 療 日 期 及 次 數 之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證 明 文 件 。
三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除 前 項 所 列 文 件 外 , 受 益 人 申 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者 , 應 另 檢 具 癌 症 病 理 組 織 檢 查 報 告 。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基 於 審 核 保 險 金 之 需 要 , 得 徵 詢 其 他 醫 師 之 醫 學 專 業 意 見 , 並 得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因 此 所 生 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第 八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與 變 更 】
本 附 加 條 款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
本 公 司 給 付 本 附 加 條 款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 應 以 受 益 人 直 接 申 領 為 限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如 本 附 加 條 款 各 項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予 被 保 險 人 , 則 以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
附表:
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ICD-9)」
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表
國際分類碼 分類項目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註:若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本公司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惡性
腫瘤或原位癌症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GP310(01-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最新修訂之「一年期團
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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