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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祥安階梯保費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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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階梯保費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核准文號:95.09.14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
備查文號:92.01.29三品字第00004號函
92.12.12三品字第00082號函
94.12.30三品字第00086號函
969 14日依政院融監督管 委員會
9591管保二字第095 0252225B修正
961228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修正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
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 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定義】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本約保險 額,如該額有所變時,以變
後之 額為準。
約所稱「保險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時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變。
約所稱「終期日」係指本約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五歲之保單週日。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約定各年度保險費額與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
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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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
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與本 約所有附加之 約(含附加條款)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約與本約所有附加之
約(含附加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與約所有附加之 約(含附加條款)
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
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
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約與本約所有附加之約(含附加條款)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
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支付時,本約與本約所有附加之
約(含附加條款)效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與本 約所有附加之 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扣除
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 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 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或為 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約,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
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致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 九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
歷年解約 表如附表。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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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本公司給付前項保險,本約效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
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給付其他保險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增加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約生效後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且被保險人齡未逾五十五歲,得具被保險人
之可保性證明,依下各款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約之保險額:
一、於本約第五週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時,依政院主計處公佈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
價指」,自訂約日起歷年 積漲幅額內調整當時之保險額。依本款申請增加保險
額時, 無當時之總指,則以當時保單週日所公佈之最近資為準。
依本款申請增加保險額須續執,如要保人放棄任何一次增加保險額,則爾後
再申請增加保險額,但總指漲幅為負者,在此限
二、於被保險人結婚(以一次為限)或婚生子限一人)出生後第一個保單週日,各得
按本約當時保險額增加百分之二十。
前項款增加保險額可分別 使,但增加後之保險 得逾本 約訂時保險額之
,亦得逾本保險最高承保額,且每使所增加之保險額須以萬元為單位。要保人為第
一項之申請時,其所增加保險額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原投保齡計算,並補繳已經過保單
年度之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依本約第二十三條申請辦減額繳清保險後,則得再使增加保險額。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
終止:
一、保險額。
二、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 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
額給付「身故保險」,本 約效
終止。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 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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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另有應返還保險費之情形,本公司
將該部分保險費返還要保人。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列金額總和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本約效終止:
一、保險額。
二、自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
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本約效終止。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約至終期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約滿期,按保險額給付
「滿期保險
」,本 約效終止。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本約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保險時,其 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
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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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本約之 約終止約定處
第二十三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除營業費用
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額如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
其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且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
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
為限。
第二十四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除營業費用後的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
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得超過原約的終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終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繳清生存保險」,其滿期給付時間為自
申請當時保單年度末起算之第五年度末,其保險表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
為限。
第二十五條 【契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約繳費期間內,得依照本公司當時約轉換規定,申請將本約轉換成其它種
之人壽保險。改後之新險種以原險種之生效日為其生效日,其保險費以新險種之費按投
保原險種時之保險齡計收。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時,本 約效止。但本公
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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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
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
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受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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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完 全 殘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 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 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 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 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 眼個別依矯正視 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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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
核准文號:83.10.18台財保第831514906號函
核備文號:91.04.23三品字第00018號函
96914日依政院融監督管委員會
9591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修正
9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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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修正
「生命末期先給付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人壽保險
約及定期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並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
單後始生效
在本(附)約有效期間被保險人的生命經本公司醫師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判斷
6個月時,得申請「生命末期給付保險 」(以下簡稱生命末期保險),經本公司
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請,同意辦生命末期保險時,(附)約的保險額應就生命
末期保險金金額減少之。該減少部份視為終止約。
前項減額後的保險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額。
被保險人申請生命末期保險時,應檢具文件:
() 醫院教學醫院及本公司認可之醫院提供之診斷證明書、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保險單及保險申請書。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需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病(影)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受
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生命末期保給付的申請後於完成給付之前
(附)約約定之身故或全殘保險的申請時有關本批註條款的保險申請即作廢本公司
僅依本(附)約約定身故全殘保險給付。
本批註生命末期保險訂為本附)約當時保險 額的百分之四十且每一被保險人最
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給付額應扣除下列金額:
()有保單貸款者,保單貸款的本息。
()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生命末期保,均(附)約被保險人為受益本公
其指定及變。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生命末期保險後,本(附)約所指定之
身故、殘廢或滿期保險的受益人僅得受減額後的保額。
本批註條款於下情形之一時, 適用之:
() (附)約已變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
()被保險人曾依本批註條款約定得生命末期保險者。
() (附)約為定期保險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二內。
() (附)約於被保險人符合第二條所稱生命末期態當時無「身故保險」或「
用保險」之保障者
U&I 244 (06-2008)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SAWL4 第四版 - 8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階梯保費終身壽險費率   單位:保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元
10SAWL
投保年齡
15SAWL
10年繳費祥安階梯保費終身壽險 15年繳費祥安階梯保費終身壽險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階段一 階段二 階段三 階段一 階段二 階段三 階段一 階段二 階段三 階段一 階段二 階段三
229 344 198 297 0 138 207 276 119 179 238
228 342 197 296 1 137 206 274 119 179 238
233 350 201 302 2 140 210 280 121 182 242
237 356 205 308 3 143 215 286 123 185 246
242 363 209 314 4 146 219 292 126 189 252
247 371 213 320 5 149 224 298 128 192 256
252 378 218 327 6 152 228 304 131 197 262
258 387 223 335 7 155 233 310 134 201 268
263 395 228 342 8 159 239 318 137 206 274
269 404 233 350 9 162 243 324 140 210 280
275 413 238 357 10 166 249 332 143 215 286
281 422 243 365 11 170 255 340 146 219 292
287 431 248 372 12 173 260 346 149 224 298
294 441 254 381 13 177 266 354 153 230 306
300 450 259 389 14 181 272 362 156 234 312
307 461 265 398 15 185 278 370 160 240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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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509 294 441 20 205 308 410 177 266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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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735 432 648 38 298 447 596 261 392 522
501 752 441 662 39 305 458 610 267 401 534
511 767 451 677 40 312 468 624 273 410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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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816 481 722 43 333 500 666 292 438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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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1008 595 893 53 421 632 842 366 549 732
687 1031 608 912 54 432 648 864 375 563 750
702 1053 622 933 55 444 666 888 384 576 768
718 1077 635 953 56 456 684 912 394 591 788
735 1103 650 975 57 468 702 936 404 606 808
752 1128 665 998 58 482 723 964 414 621 828
770 1155 680 1020 59 496 744 992 425 638 850
788 1182 696 1044 60 511 767 1022 437 656 874
808 1212 712 1068 61 527 791 1054 449 674 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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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 1343 783 1175 65 604 906 1208 504 756 1008
920 1380 802 1203 66 635 953 1270 521 782 1042
947 1421 823 1235 67 661 992 1322 538 807 1076
975 1463 845 1268 68 688 1032 1376 557 836 1114
1005 1508 868 1302 69 718 1077 1436 578 867 1156
1038 1557 893 1340 70 751 1127 1502 600 900 1200
第 1 頁 SAWL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階梯保費終身壽險費率   單位:保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元
20SAWL
投保年齡
20年繳費祥安階梯保費終身壽險
男 性 女 性
階段一 階段二 階段三 階段一 階段二 階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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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50 200 86 129 17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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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56 208 90 135 180 3
106 159 212 92 138 184 4
109 164 218 94 141 188 5
112 168 224 96 144 192 6
114 171 228 98 147 196 7
117 176 234 101 152 202 8
120 180 240 103 155 206 9
123 185 246 106 159 212 10
126 189 252 108 162 216 11
129 194 258 111 167 222 12
132 198 264 113 170 226 13
136 204 272 116 174 232 14
139 209 278 119 179 238 15
142 213 284 122 183 244 16
145 218 290 125 188 250 17
148 222 296 128 192 256 18
152 228 304 131 197 262 19
155 233 310 134 201 268 20
159 239 318 137 206 274 21
162 243 324 140 210 280 22
166 249 332 144 216 288 23
169 254 338 147 221 294 24
173 260 346 151 227 302 25
177 266 354 154 231 308 26
182 273 364 158 237 31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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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300 400 174 261 348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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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314 418 183 275 366 33
215 323 430 187 281 374 34
220 330 440 192 288 38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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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356 474 206 309 412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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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845 1126 454 681 908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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