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0 第零版-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房屋貸款借款人專用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
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102年06月17日三品字第00139號函備查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三商美邦人壽房屋貸款借款人專用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以下簡
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且依附件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且須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並與要保人簽訂房屋貸款
契約而形成房屋貸款債權債務關係之債權人。
第 三 條 【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
倘要保人於附加批註條款當時為金融機構之房屋貸款債務人時,經要保人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一
十一條提出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之申請並通知本公司後,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於「金融機構
」與要保人房屋貸款債權債務範圍內以「金融機構」為受益人,清償後若有餘額,則給付予本
契約所約定之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前項申請未經通知本公司,不得對抗本公司。
第 四 條 【保險金之申領文件】
「金融機構」經依本批註條款指定為受益人並經要保人放棄處分權後,除本契約約定各項保險
金之申請文件外,「金融機構」於申領身故保險金後應出具房屋貸款清償證明予本公司轉交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附件
本公司指定適用本批註條款之主契約:
一、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平安平準型定期壽險
二、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U&I822 (0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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