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 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契約之契 約終止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 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
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 者
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扣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
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 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例表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終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終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繳清生存保險」,滿期給付時間為自申
請當時保單年度末起算之第五年度末或本契約終期日,取其小者,其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基本保額的百分之ㄧ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 者較小者
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原契約滿期保險金 給付之約定。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 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 行 停止。但本公
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 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 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減少保險金 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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