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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優利時代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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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UL4 第 四 版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優利時代變額萬能壽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祝 壽 保 險 金
106年 04月28日 三品 字 第 00025號函備查
身 故 保 險 金
109年09月 21日三 品字 第 00292號函備查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保單帳戶價 值 之 返 還
完 全 失 能 保 險 金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基 金 的 配 息 可 能 由 基 金 的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 任 何 涉 及 由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分 ,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
※ 本 公 司 委 託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事 業 代 為 運 用 與 管 理 之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可 能 由 該 帳 戶 之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 任 何 涉 及 該 帳 戶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分 ,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效(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 保 險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022-258
傳 真 : 02-25163359
電 子 信 箱 ( E-mail) : callcenter@mail.mli.com. tw
第 一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契 約 所 用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 基本保 額 : 係 指 本 契約所 載 明 之 投保金 額 。 要 保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得 申 請 增 加 或 減
少基本保額, 且 須 符 合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約 定 。 惟 增 加 基 本 保額,需經 本 公 司 同 意 ; 減 少 後 之
基本保額, 不 得 低 於 本 保 險 最 低 承 保 金 額 。 如該基本保 額 有 所 變 更 時 , 以 變 更 後 之 基本保
額 為 準 。
二 、 淨 危 險 保 額 : 係 指 依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選 擇 之 保 險 型 態 , 按 下 列 方 式 所 計 算 之 金 額 :
( 一 ) A 型:基 本 保 額 扣 除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餘 額 , 但 不 得 為 負 值 。
( 二 ) B 型 : 基 本 保 額 。
三、保 險 金 額 :係指 本 公 司 於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或 完 全 失能所 給 付 之 金 額 。 該 金 額 以 淨 危 險 保 額 與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兩 者 之 總 和 給 付 , 其 中 , 淨 危 險 保 額 及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係 以 受 益 人 檢 齊 申 請 身
故 、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之 所 須 文 件 並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計 算 。
四 、 保 險 費 : 係 指 由 要 保 人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並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 為 增 加 其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所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 要 保 人 第 一 次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不 得 低 於 新 台 幣 拾 萬 元 , 第 二 次 以 後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不
得 低 於 新 台 幣 參 仟 元 , 累 積 總 繳 保 險 費 最 高 不 得 逾 本 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上 限 。
五、保 單 管 理 費 : 係 指 為 維 持 本 契 約 每 月 管 理 所 產 生 且 自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中 扣 除 之 費 用 , 並 依 第
十一條 約 定 時 點 扣 除 , 其 費 用 額 度 如 附 表 一 。
六、保 險 成 本 : 係 指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本 契 約 身 故 、 完 全 失能保 障 所 需 的 成 本 ( 標 準 體 之 費 率 表 如
附表二) 。 由 本 公 司 每 月 根 據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被 保 險 人 的 性 別 、 體 況 、 扣 款 當 時 之 保 險 年 齡
IVUL4 第 四 版 - 2
及 淨 危 險 保 額 計 算 , 並 依 第 十一條 約 定 時 點 扣 除 。
七 、 轉 換 費 用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及 其 後 續 相 關 行 政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八 、 解 約 費 用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條 約 定 於 要 保 人 終 止 契 約 時 , 自 給 付 金 額 中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九 、 部 分 提 領 費 用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一 條 約 定 於 要 保 人 部 分 提 領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自 給 付 金 額 中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 超 額 比 例 : 係 指 依 附 表 一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十 一 、 保 險 年 齡 : 係 指 按 投 保 時 被 保 險 人 以 足 歲 計 算 之 年 齡 ,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 以 後 每 經 過 一 個 保 險 單 年 度 加 算 一 歲 。
十 二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金 額 : 係 指 依 下 列 順 序 計 算 之 金 額 :
( 一 ) 要 保 人 所 交 付 之 第 一 次 保 險 費 ;
( 二 ) 加 上 要 保 人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再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
( 三 ) 扣 除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本 契 約 應 扣 除 之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 四 ) 加 上 按 前 三 目 之 每 日 淨 額 , 依 生 效 日 當 月 三 家 行 庫 局 月 初 第 一 營 業 日 牌 告 活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之 平 均 值 , 逐 日 以 日 單 利 計 算 至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之前一 日 止 之 利 息 , 如
有 標 的 無 法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投 入 , 則 未 投 入 之 淨 額 以 日 單 利 計 算 至 該 標 的 實 際
投 入 日 前 一 日 。 前 述 保 險 費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支 票 繳 納 且 支 票 兌 現 日 在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之 後 者 , 則 自 支 票 兌 現 日 起 算 ; 以 自 動 轉 帳 者 , 則 自 實 際 扣 款 日 起 算 。
十 三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 係 指 根 據 第 四 條 約 定 之 契 約 撤 銷 期 限 屆 滿 之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
十 四 、 投 資 標 的 : 係 指 本 契約提 供 要 保 人 選 擇 以 累 積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投 資 工 具 , 其 內 容 如 附 表
三 , 區 分 為 下 列 二 種 標 的 :
( 一 )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係 指 要 保 人 得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用 以 投 資 配 置 之 投 資 標 的 ;或依 本 契
約第十五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三 款 , 用 以 配 置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用 以 配 置 停 利 機 制 轉 出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 二 ) 停 泊 標 的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五 項 , 用 以 配 置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用 以 配 置 停 利 機
制 轉 出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 用 以 作 為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關 閉 或 終 止 時 , 相 關 金 額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依 前 述 約 定
進 行 各 項 作 業 時 , 若 遇 未 有 與 約 定 投 資 標 的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本 公 司 將 以 與 本
保 單 相 同 貨 幣 單 位 之 停 泊 標 的 作 為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
十 五 、 停 利 機 制 : 係 指 要 保 人 得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 於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報 酬 率 每 次 達 到 停 利 點 時 , 進
行 之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機 制 。 要 保 人 可 依 個 人 風 險 承 受 度 與 獲 利 目 標 , 設 定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停 利 點 , 由 本 公 司 以 系 統 自 動 監 控 方 式 執 行 停 利 機 制 , 惟 所 設 定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停
利 點 僅 符 合 要 保 人 之 風 險 承 受 度 與 獲 利 目 標 , 不 保 證 可 獲 得 最 佳 投 資 收 益 。
十 六 、 停 利 點 : 係 指 停 利 機 制 下 , 要 保 人 指 定 於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特 定 報 酬 率 。
十 七 、 平 均 成 本 : 係 指 依 第 十 四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十 八 、 持 有 成 本 : 係 指 依 第 十 四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十 九 、 報 酬 率 : 係 指 依 第 十 四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十、 收 益 實 際 分配日:係 指 本 公 司 收 受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所 交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之 日 。
二十一 、 資 產 評 價 日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報 價 市 場 報 價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營 業 之 日 期 , 且 為 我 國 境 內 銀
行 及 本 公 司 之 營 業 日 。
二十二 、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於 資 產 評 價 日 實 際 交 易 所 採 用 之 每 單 位 「 淨 資 產 價
值 或 市 場 價 值 」 。 本 契 約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將 公 告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
二十三 、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係 指以原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作 為 投 資 標 的 之 單 位 基 準 , 其 價 值 係 依 本
契 約 項 下 各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單 位 數 乘 以 其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十四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係 指 以 新 台 幣 為 單 位 基 準 , 其 價 值 係 依 本 契 約 所 有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總 和 加 上 尚 未 投 入 投 資 標 的 之 金 額 ; 但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係 指 依第十二款
方 式 計 算 至 計 算 日 之 金 額 。
二十五 、 保 單 週 月 日 : 係 指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以 後 每 月 與 契 約 生 效 日 相 當 之 日 , 若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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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二十六 、 三 家 行 庫 局 : 係 指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但 若 將 來 因 故 變 更 時 , 則 依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之 參 考 行 庫 局 為 準 。
第 三 條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次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次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次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
前 項 情 形 ,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四 條 【 契約撤銷權】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約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 視
為 未 撤 銷 ,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五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或 致 成 完 全 失能者 , 或 於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一 百 零 五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仍 生 存 時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或 返 還 保 單 帳戶價值。
第 六 條 【 第 二 次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及 配 置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第二次 以 後 保 險 費 ,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 並由
本 公 司 交 付 開 發 之 憑 證 。
第 二 次 以 後 保 險 費 於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之 後 的 第一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依 第 十 三 條 之 約 定 配 置
於 各 投 資 標 的 ; 但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該 第 二 次 以 後 保 險 費 依 第 二 條 第 十二款 約 定 納 入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金 額 計 算 。
本 契 約 自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 若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除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後 之 餘 額 不 足 以 支
付 當 月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扣 除 至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為 零 , 本 公 司 應 於 前
述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為 零 之 當 日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 要 保 人 並 應 按 日 數 比 例 支 付 寬 限 期 間 內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停 效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七 條 【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
本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二 年 內 , 申 請 復 效 。 但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不 得 申 請 復 效
。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寬 限 期 間 欠 繳 之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並 另 外 繳 交 保 險 費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始恢復其 效 力 。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提 出 第 一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者 ,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之 復 效 申 請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十 日 內 交 齊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之 可 保 證 明 者 , 本 公 司 得 退 回 該 次 復 效 之 申 請 。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程 度 者 ,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其 復 效 。
本 公 司 未 於 第三項 約 定 期 限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 或於收齊 可 保 證 明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拒
絕 者 , 視 為 同 意 復 效 ,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及 繳 交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各 項 金 額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項 提 出 申 請 復 效 者 , 除 有 同 項 後 段 或 第 四 項 之 情 形 外 , 於 交 齊 可 保 證 明 , 並 清償
及 繳 交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各 項 金 額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
第 二 項 、 第 五 項 及 第 六 項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於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之 後 的 次一個 資 產 評 價 日
, 依 第 十 三 條 之 約 定 配 置 於 各 投 資 標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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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契 約 因 第 三 十 四 條 約 定 停 止 效 力 而 申 請 復 效 者 , 除 復 效 程 序 依 前 七 項 約 定 辦 理 外 , 如 有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不 足 扣 抵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時 , 不 足 扣 抵 部 分 應 一 併 清 償 之 。
本 契 約 效 力 恢 復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收 取 當 期 未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以 後 仍
依 約 定 扣 除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基 於 保 戶 服 務 , 本 公 司 於 保 險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至 得 申 請 復 效 之 期 限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 將 以 書 面 、
電 子 郵 件 、 簡 訊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擇 一 通 知 要 保 人 有 行 使 第 一 項 申 請 復 效 之 權 利 , 並 載 明 要 保 人
未 於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前 恢 復 保 單 效 力 者 , 契 約 效 力 將 自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終 止 , 以 提 醒 要 保 人 注 意 。
本 公 司 已 依 要 保 人 最 後 留 於 本 公 司 之 前 項 聯 絡 資 料 發 出 通 知 , 視 為 已 完 成 前 項 之 通 知 。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後 , 本 契約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第 八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保人或 被 保 險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 且 得 不 退 還 已 扣 繳 之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要保人或 被 保 險 人 在 增 加 基本保 額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書 面 (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加 保 部 分 之 契 約 , 且 得 不 退 還 已 扣 繳 之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前 二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開 始 日
或 增 加 基本保 額 日 起 ,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本公司依 本 條 各 項 規 定 通 知 解 除 全 部 或 部 分 保 險 契 約 時 , 如 要 保 人 死 亡 、 居 住 所 不 明 , 致 通 知
不 能 送 達 時 , 本 公 司 得 將該通知送 達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
本公司依 第 一 項 解 除 契 約 時 , 若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大 於 零 , 則 本 公 司 以 解 除 契 約 通 知
到達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返 還 予 要 保 人 。 倘 被 保 險 人 已 身 故 , 且 已 收 齊 第 二 十 八
條約定之 申 領 文 件 , 則 本 公 司 以 收 齊 申 領 文 件 後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返 還 予 要 保
人。
第 九 條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後 不 定 期 保 險 費 的 處 理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後 , 要 保 人 依 第 二 條 第 四 款 約 定 申 請 交 付 之 不 定 期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以 下 列 二 者
較 晚 發 生 之 時 點 , 將 該 不 定 期 保 險 費 依 要 保 人 所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配 置 比 例 , 於 第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將該 餘額投入在 本 契 約 項 下 的 投 資 標 的 中 :
一 、 該 不 定 期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
二、本 公 司 同 意 要 保 人 交付該 不 定 期 保 險 費 之 日 。
前 項 要 保 人 申 請 交 付 之 不 定 期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如 不 同 意 收 受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第 十 條 【 保 險 費 交 付 及 基 本 保 額 變 更 的 限 制 】
本 契 約 下 列 金 額 除 以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加 計 當 次 預 定 投 資 保 費 金 額 」 之 比 例 , 應 在 一 定 數 值 以 上
, 始 得 繳 交 該 次 保 險 費 ; 要 保 人 得 於 繳 交 保 險 費 時 變 更 基 本 保 額 , 本 公 司 將 以 前 述 比 例 符 合 一
定 數 值 以 上 之 方 式 , 重 新 計 算 變 更 後 之 基 本 保 額 :
一 、 投 保 A 型者: 該 金 額 係 指 基 本 保額與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加 計 當 次 預 定 投 資 保 費 金 額 」 兩 者 之
較 大 值 。 但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以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受 監 護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 則 為 基 本 保額扣 除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加 計 當 次 預 定 投 資 保 費 金 額 」 之 值 , 且 不 得 為 負 值
。
二 、 投 保 B型者:該 金 額 係 指 基 本 保額與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加 計 當 次 預 定 投 資 保 費 金 額 」 兩 者 之
和 。 但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以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受 監 護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
則 為 基 本 保額。
本 契 約 下 列 金 額 除 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比 例 , 應 在 一 定 數 值 以 上 , 始 得 變 更 基 本 保 額 :
一 、 投 保 A 型 者 : 該 金 額 係 指 變 更 後 之 基 本 保 額 與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兩 者 之 較 大 值 。 但 訂 立 本 契 約
時,以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受 監 護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 則 為 變 更 後 之 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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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額 扣 除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值 , 且 不 得 為 負 值 。
二 、 投 保 B 型 者 : 該 金 額 係 指 變 更 後 之 基 本 保 額 與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兩 者 之 和 。 但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以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受 監 護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 則 為 變 更 後 之 基 本 保 額
。
前 二 項 所 稱 一 定 數 值 之 標 準 如 下 :
一 、 被 保 險 人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三 十 歲 以 下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九 十 。
二 、 被 保 險 人 之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三 十 一 歲 以 上 , 四 十 歲 以 下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六 十 。
三 、 被 保 險 人 之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四 十 一 歲 以 上 , 五 十 歲 以 下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四 十 。
四 、 被 保 險 人 之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五 十 一 歲 以 上 , 六 十 歲 以 下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二 十 。
五 、 被 保 險 人 之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六 十 一 歲 以 上 , 七 十 歲 以 下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一 十 。
六 、 被 保 險 人 之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七 十 一 歲 以 上 , 九 十 歲 以 下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零 二 。
七 、 被 保 險 人 之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九 十 一 歲 以 上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
第 一 項 所 稱 當 次 預 定 投 資 保 費 金 額 係 指 該 次 保 險 費 , 且 尚 未 實 際 配 置 於 投 資 標 的 之 金 額 。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數 值 之 判 斷 時 點 , 以 下 列 時 點 最 新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及 匯 率 為 準 計 算 :
一 、 定 期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 以 本 公 司 列 印 保 險 費 繳 費 通 知 單 時 。
二 、 不 定 期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 以 要 保 人 每 次 繳 交 保 險 費 時 。
三 、 變 更 基 本 保 額 : 以 第 一 項 本 公 司 同 意 收 受 保 險 費 或 第 二 項 要 保 人 申 請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
第十一 條 【 保 險 成 本 暨 保 單 管 理 費 的 收 取 方 式 】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 效 日 及 每 保 單 週 月 日 將 計 算 本 契 約 之 保 險 成 本 , 併 同 保 單 管 理 費 , 由 保 單 帳
戶價值依 當 時 要 保 人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扣 除 之 。 但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之 保 險 成 本 暨 保 單
管 理 費 , 依第二 條第十 二 款 約定自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金 額 扣除。
前 項 所 稱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係 指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契 約 時 , 於 要 保 書 約 定 用 以 扣 除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之 投 資 標 的 順 序 , 要 保 人 若 未 約 定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 或 所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不 足 時
, 本 公 司 將 改 依 當 時 各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佔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比 例 , 乘 以 該 次 應 扣 除 之 金 額 , 扣 抵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等 值 單 位 數 。
要 保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前 項 選 擇 。
第 十二條 【 貨 幣 單 位 與 匯 率 計 算 】
本 契 約 保 險 費 之 收 取 、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償 付 解 約
金 、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及 支 付 、償還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平 均 成 本 、 持 有 成 本 、 轉 入 金 額 之 計 算 , 應 以 新
台 幣 為 貨 幣 單 位 。
本 契 約 匯 率 計 算 方 式 約 定 如 下 :
一 、 保 險 費 及 其 加 計 利 息 配 置 於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根 據 投 資 配 置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中 午 十 二 時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計 算 。
二 、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及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本 公 司 根 據 文 件 齊 全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匯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買入即期匯率收 盤 價 計 算 。
三、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 本 公 司 根 據 收 益 實 際 分配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分 配 之 收 益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
選 擇 配 置 於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者 , 前 述 金 額 將 依 投 入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轉 換 為 等 值 投 入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金 額 。 但 投 資 標 的 屬 於 相
同 幣 別 者 , 無 幣 別 轉 換 之 適 用 。
四、償 付 解 約 金 及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 本 公 司 依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及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基 準 日 後 的 第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 計 算 。
五 、 保 單 管 理 費 及 保 險 成 本 之 扣 除 : 本 公 司 根 據 扣除日 最 近 可 得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買入即期匯率收 盤 價 計 算 。
六 、 投 資 標 的 之 轉 換 : 本 公 司 根 據 轉換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期匯率收盤
價 , 將 轉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金 額 扣 除 依 第 十 六 條 約 定 之 轉 換 費 用 後 , 依 轉 換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轉 換 為 等 值 轉 入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金 額 。
但 投 資 標 的 屬 於 相 同 幣 別 相 互 轉 換 者 , 無 幣 別 轉 換 之 適 用 。
七 、 申 請 復 效 時 , 要 保 人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配 置 於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根 據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之 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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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中 午 十 二 時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計 算 。
前 項 之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係 指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但 本 公 司 得 變 更 上 述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 惟 必 須 提 前
十 日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定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第十三 條 【 投 資 標 的 及 配 置 比 例 約 定 】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契 約 時 , 應 於 要 保 書 選 擇 購 買 之 一般投 資 標 的 及 配置比例。
要 保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前 項 選 擇 。
第 十四條 【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 持 有 成 本 與 報 酬 率 之 計 算 】
本 契 約 各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一 、 保 險 費 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之 投 入 , 或 其 他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金 額 轉 入 時 :
以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乘 以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後 , 加 計 此 次 投 入 或
轉 入 金 額 , 再 除 以 投 入 後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 若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為 零 時
, 則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以 零 計 算 。
二 、 保 單 管 理 費 、 保 險 成 本 、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的 減 少 、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時 :
平 均 成 本 不 變 。 但 若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為 零 時 , 平 均 成 本 以 零 計 算 。
本 契 約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 係 以 投 資 標 的 之 平 均 成 本 乘 以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單 位 數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本 契 約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報 酬 率 , 係 以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減 去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後 , 除 以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但 若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為 零 時 , 投 資 標 的 之 報 酬 率 以 零 計 算 。
第十五 條 【 投 資 標 的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的 計 算 及 給 付 】
本 契 約 所 提 供 之 投 資 標 的 如 有 收 益 分 配 或 自 投 資 資 產 中 撥 回 資 產 時 , 本 公 司 應 以 該 投 資 標 的 發
行或經 理 機 構 分 配 予 本 公 司 之 收 益 總 額 或 撥 回 資 產 總 額 , 依 本 契 約 所 持 該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占 本公
司 投 資 該 標 的 總 價 值 之 比 例 將 該 收 益 分 配 予 要 保 人 。 但 若 有 依 法 應 先 扣 繳 之 稅 捐 時 , 本 公 司 應
先 扣 除 之 。
本 契 約 所 提 供 之 投 資 標 的 如 有 可 分 配 收 益 或 撥 回 資 產 , 要 保 人 應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給 付 :
一 、 累 積 單 位 數
本公司應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 將 分 配 之 收 益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 依 當 日 該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單 位 數 , 投 入 該 投 資 標 的 。
二 、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本公司應 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 將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依 當 日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單 位 數 , 並 置 於 本 契 約 項 下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三 、 配 置 於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本公司應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 將 分 配 之 收益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 依 當 日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單 位 數 , 投 入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如 未 指 定 時 , 本 公 司 以 本 項 第 二 款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 理 。
四 、 現 金 給 付
本公司應 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起 算 十 五 日 內 主 動 以 匯 款 方 式 給 付 之 。 各 投 資 標 的
如 有 以 現 金 給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且 收 益 實 際 分配日 為 同 一 日 者 , 本 公 司 將 合 併 計 算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當時本 保 單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的
利 率 計 算 。
要 保 人 未 能 於 收 益 實 際 分配日 前 , 提 供 有 效 匯 款 帳 號 或 因 非 可 歸 責 本 公 司 原 因 致 無 法 完 成
匯款時,若 當 次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總 額 達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 含 ) 以 上 者 , 本 公 司 將 以
開 立 支 票 方 式 給 付 ; 若 當 次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總 額 未 達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者 , 本 公 司 將
改 以 本 項 第 二 款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理。
但 若 本 契 約 於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已 終 止 、 停 效 、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已 超 過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日 或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無 法 投 資 該 標 的 時 , 本 公 司 將 一律以 現 金 給 付 予 要 保 人 。
本 公 司 得 報 主 管 機 關 調 整 第 二 項第四 款 用 以 判 斷 現 金 給 付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之 金 額 標 準 , 並
應 通 知 要 保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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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保 人 應 於 投 保 時 選 擇 收 益 分 配 之 給 付 方 式 , 如 未 選 擇 時 , 本 公 司 以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 理 。
第 十 六 條 【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提 供 以 下 兩 種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方 式 :
一 、 停 利 機 制 :
要 保 人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約 定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停 利 點 , 本 公 司 將 以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報 酬 率 於 每 次 達 到 其 停 利 點 ( 含 ) 以 上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出 日 , 將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全 數 轉 出 並 計 算 轉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並 以 該 價 值 扣 除 轉 換 費 用 後 ,
於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入 日 , 配置於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如 未 選 擇 時 ,
本 公 司 以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 理 。
二 、 申 請 轉 換 :
除 前 述 轉 換 方 式 , 要 保 人 亦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不 同 投 資 標 的 間 之 轉 換
, 並 應 於 申 請 書 (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中 載 明 轉 出 的 投 資 標 的 及 其 轉 出 金 額 及 指 定 欲 轉 入 之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以 收 到 申 請 書 (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時 為 基 準 日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單 位 數
, 再 以 基 準 日 後之第一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出 日 , 計 算 轉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並 以 該 價 值 扣
除 轉 換 費 用 後 , 於 同 次 申 請 轉 換 之 投 資 標 的 中 , 最 後 一 檔 賣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入 日 , 配 置 於 欲 轉 入 之 投 資 標 的 。
要 保 人 亦 可 事 先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 本 公 司 將 以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為 基 準 日 辦 理 前 項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作 業 。 前 述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若 遇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若 遇 其 他 交 易 尚 未 完 成 時
, 則 順 延 至 其 他 交 易 完 成 日 。
前 項 轉 換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第 十 七 條 【 投 資 標 的 之 新 增 、 關 閉 與 終 止 】
本 公 司 得 依 下 列 方 式 , 新 增 、 關 閉 與 終 止 投 資 標 的 之 提 供 :
一、本 公 司 得 新 增 投 資 標 的 供 要 保 人 選 擇 配 置 。
二、本 公 司 得 主 動 終 止 某 一 投 資 標 的 , 且 應 於 終 止 日 前 三十日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但 若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仍 有 餘 額 時 , 本 公 司 不 得 主 動 終 止 該 投 資 標 的 。
三、本 公 司 得 經 所 有 持 有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之 要 保 人 同 意 後 , 主 動 關 閉 該 投 資 標 的 , 並 於 關 閉 日 前
三十日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四、本 公 司 得 配 合 某 一 投 資 標 的 之 終 止 或 關 閉 , 而 終 止 或 關 閉 該 投 資 標 的 。 但 本 公 司 應 於 接 獲
該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之 通 知 後 五 日內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公 布 , 並 另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投 資 標 的 一 經 關 閉 後 , 於 重 新 開 啟 前 禁 止 轉 入 及 再 投 資 。 投 資 標 的 一 經 終 止 後 , 除 禁 止 轉 入 及
再 投 資 外 , 保 單 帳 戶 內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將 強 制 轉 出 。
投 資 標 的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調 整 後 , 要 保 人 應 於 接 獲 本 公 司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後 十 五 日 內 且 該 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或 關 閉 日 三 日 前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下 列 申 請 :
一、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時 : 將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申 請 轉 出 或 提 領 , 並 同 時 變 更 購 買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配置比例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
二、投 資 標 的 關 閉 時 : 變 更 購 買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配置比例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
若 要 保 人 未 於 前 項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 或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本 公 司 接 獲 前 項 申 請 時 已
無 法 依 要 保 人 指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 視 為 要 保 人 同 意 以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一般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時 : 以 相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作 為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金 額 及 未 來 保 險
費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若 選 擇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為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及 停 利 金 額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者 , 本 公 司 得 以 相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為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二、一般投 資 標 的 關 閉 時 : 以 相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作 為 未 來 保 險 費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若
選 擇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為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及 停 利 金 額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者 , 本 公 司 得 以
相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為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若 選 擇 「 累 積 單 位 數 」 為 投 資 標 的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者 , 本 公 司 得 以 變 更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為 「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
三 、 停 泊 標 的 終 止 時 : 以 本 公 司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 作 為 該 終 止 停 泊 標 的 之 轉 出 金 額 、 停 利 機 制
之 轉 出 金 額 及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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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停 泊 標 的 關 閉 時 : 以 本 公 司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 作 為 停 利 機 制 之 轉 出 金 額 及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因 前 二 項 情 形 發 生 而 於 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或 關 閉 前 所 為 之 轉 換 及 提 領 , 該 投 資 標 的 不 計 入 免 費 轉 換
申 請 次 數 及 提 領 次 數 。
第 十 八 條 【 特 殊 情 事 之 評 價 與 處 理 】
投 資 標 的 於 資 產 評 價 日 遇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 致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暫 停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或 贖 回 價 格 , 導 致 本 公 司 無 法 申 購 或 申 請 贖 回 該 投 資 標 的 時 , 本 公 司 將 不 負 擔
利 息 , 並 依 與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間 約 定 之 恢 復 單 位 淨 值 或 贖 回 價 格 計 算 日 ,
計 算 申 購 之 單 位 數 或 申 請 贖 回之金 額 :
一 、 因 天 災 、 地 變 、 罷 工 、 怠 工 、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件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者 。
二 、 國 內 外 政 府 單 位 之 命 令 。
三 、 投 資 所 在 國 交 易 市 場 非 因 例 假 日 而 停 止 交 易 。
四 、 非 因 正 常 交 易 情 形 致 匯 兌 交 易 受 限 制 。
五、非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使 用 之 通 信 中 斷 。
六 、 有 無 從 收 受 申 購 或 贖回請 求 或 給 付 申 購 單位、 贖 回 金額等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者 。
七 、 其 他 於 投 資 標 的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記 載 之 情 事 。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十 四 條 約 定 申 請 保 險 單 借 款 或 本 公 司 依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時 , 如 投 資 標 的 遇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致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構暫 停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 本 契 約 以 不 計 入 該 投
資標的之 價 值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計 算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或 保 險 金 , 且 不 加 計 利 息 。 待 特 殊 情 事 終 止 時
, 本 公 司 應 即 重 新 計 算 保 險 金 或 依 要 保 人 之 申 請 重 新 計 算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
第 一 項 特 殊 情 事 發 生 時 , 本 公 司 應 主 動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告 知 要 保 人 。
因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拒 絕 投 資 標 的 之 申 購 或 贖 回 、 該 投 資 標 的 已 無 可 供 申 購
之 單 位 數 , 或 因 法 令 變 更 等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 致 本 公 司 無 法 依 要 保 人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及 比 例 申 購 或 贖 回 該 投 資 標 的 時 , 本 公 司 將 不 負 擔 利 息 , 並 應 於 接 獲 主 管 機 關 或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通 知 後 十 日 內 於 網 站 公 告 處 理 方 式 。
第 十 九 條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通 知 】
本 契 約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本 公 司 將 依 約 定 方 式 , 採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遞 方 式 每 三 個 月 通 知 要 保 人 其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前 項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內 容 包 括 如 下 :
一、期 初 及 期 末 計 算 基 準 日 。
二 、 投 資 組 合 現 況 。
三 、 期 初 單 位 數 及 單 位 淨 值。
四 、 本 期 單 位 數 異 動 情 形 ( 含 異 動 日 期 及 異 動 當 時 之 單 位 淨 值 ) 。
五 、 期 末 單 位 數 及 單 位 淨 值。
六 、 本 期 收 受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
七 、 本 期 已 扣 除 之 各 項 費 用 明 細 ( 包括保 單 管 理 費 、 保 險 成 本 ) 。
八 、 期 末 之 保 險 金 額 、 解 約 金金額。
九、期 末 之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
十、本期收 益 分 配 情 形 。
第 二 十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 開 始 生 效 。
要 保 人 繳 費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而 申 請 終 止 契 約 時 , 本 公 司 應 以 收 到 前 項 書 面 通 知 之 第一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除 解 約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計 算 解 約 金 , 並 於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償 付 之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前 項 解 約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第 二 十 一 條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的 部 分 提 領 】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如 累 積 有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要 保 人 得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部 分 提 領 其 保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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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戶 價 值 , 但 每 次 提 領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不 得 低 於 新 台 幣 伍佰元 且 提 領 後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不 得 低
於新台 幣 貳仟元。
要 保 人 申 請 部 分 提 領 時 , 按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一、要 保 人 必 須 在 申 請 文 件 中 指 明 部 分 提 領 的 投 資 標 的 金額。
二、本 公 司 以 收 到 前 款 申 請 文 件 為 基 準 日 , 並 以 基 準 日 後 之 第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準 計 算 部分提
領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三、本 公 司 將 於 基 準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 支 付 部 分 提 領 的 金 額 扣 除 部分提 領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 逾期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要 保 人 亦 可 事 先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 本 公 司 將 以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為 基 準 日 辦 理 前 項 投 資 標 的
部 分 提 領 作 業 。 前 述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若 遇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若 遇 其 他 交 易 尚
未 完 成 時 , 則 順 延 至 其 他 交 易 完 成 日 。
第 二 項 部 分 提 領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A 型 適 用 :
若 要 保 人 申 請 部 分 提 領 時 , 本 公 司 將 自 動 調 整 本 契 約 基本保 額 , 其 方 式 如 下 :
一、若 申 請 當 時 基本保 額 大 於 或 等 於 申 請 當 時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則 調 整 後 基本保 額 為 申 請 當 時
基 本 保 額 , 扣 除 申 請 減 少 金 額 乘 以 超 額 比 例 之 餘 額 。
二、若 申 請 當 時 基本保 額 小 於 申 請 當 時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則 調 整 後 基本保 額 為 下列金額之 較小
者:
( 一 ) 申 請 當 時 基本保額。
( 二 ) 申請當 時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扣 除 申 請 減 少 金 額 乘 以 超 額 比 例 之 餘 額。
B 型 適 用 :
若 要 保 人 申 請 部 分 提 領 者 , 本 契 約 之 基本保 額 不 受 影 響 。
第 二 十 二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第 二 十 三 條 【 失 蹤 處 理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失 蹤 者 , 如 經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時 , 本 公 司 根 據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為 準 , 並 依 第 二 十 五 條 約 定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即 為 結 清 ; 如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能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 足 以 認 為 被 保 險 人 極 可 能 因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而 死 亡 者 , 本 公 司 應 依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日 為 準 , 並 依 第 二 十 五 條 約 定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即 為 結 清 。
第 二 十 四 條 【 祝 壽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保 險 年 齡 達 一 百 零 五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仍 生 存 且 本 契 約 仍 有 效 時 , 本 公 司 按 該 週 年 日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之 保 單 帳戶價 值 給 付 祝壽保 險 金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第 二 十 五 條 【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與 保 單 帳戶價 值 之 返 還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者 ,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以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 除 喪 葬 費 用 之 給 付 外 , 其 餘 死 亡 給 付
之 約 定 於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日 起 發 生 效 力 ;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死 亡 者 ,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變 更 為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前 項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被 保 險 人 如 有 於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三 日 ( 不含) 前 訂 立 之 保 險 契 約 , 其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被 保 險 人 於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三 日 ( 不含) 前 訂 立 之 保 險 契 約 ,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大 於 或
等 於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遺 產 稅 喪 葬 費 扣 除 額 之 半 數 ( 含 ) 者 , 其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從 其 約 定 , 一 百 零 九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 含 ) 以 後 所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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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被 保 險 人 於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三 日 ( 不含) 前 訂 立 之 保 險 契 約 ,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小 於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遺 產 稅 喪 葬 費 扣 除 額 之 半 數 ( 含 ) 者 應 加 計 民 國 一 百 零 九 年 六
月十二日( 含 ) 以 後 所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時 , 受 益 人 得 領 取 之 喪 葬
費用保險金總和( 不 限 本 公 司 ), 不 得 超 過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遺 產 稅 喪 葬 費 扣
除 額 之 半 數 。 超 過 部 分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責 任 。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以 受 監 護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變 更 為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第 二 項 及 第 四 項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 不 包 含 其 屬 投 資 部 分 之 保 單 帳戶價 值 。
第 二 項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被 保 險 人 於 民 國 一 百 零 九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 含 ) 以 後 及 第 四 項 被 保 險 人 於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三 日 ( 含 ) 以 後 所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 不 限 本 公 司 ) , 不 得 超 過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遺 產 稅 喪 葬 費 扣 除 額 之 半 數 , 其 超 過 部 分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責 任 。
第 三 項 及 第 六 項 情 形 , 被 保 險 人 如 因 發 生 約 定 之 保 險 事 故 死 亡 , 本 公 司 應 給 付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予 受 益 人 , 如 有 超 過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上 限 者 , 須 按 比 例 返 還 超 過 部 分 之 已 扣 除 保 險 成 本 。 其
原 投 資 部 分 之 保 單 帳戶價 值 , 則 按 約 定 返還予 要 保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 其 資 產 評 價 日 依 受 益 人
檢 齊 申 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所 須 文 件 並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次 一個資 產 評 價 日 為 準 。
第 三 項 及 第 六 項 情 形 , 如 要 保 人 向 二 家 ( 含 ) 以 上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 或 向 同 一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數 個
保險契( 附 ) 約 , 且 其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合 計 超 過 所 定 之 限 額 者 , 本 公 司 於 所 承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金 額 範 圍 內 , 依 各 要 保 書 所 載 之 要 保 時 間 先 後 , 依 約 給 付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至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上 限 為 止 , 如 有 二 家 ( 含 ) 以 上 保 險 公 司 之 保 險 契 ( 附 ) 約 要 保 時 間 相 同 或 無 法 區 分
其 要 保 時 間 之 先 後 者 , 各 該 保 險 公 司 應 依 其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與 扣 除 要 保 時 間 在 先 之 保 險 公 司
應 理 賠 之 金 額 後 所 餘 之 限 額 比 例 分 擔 其 責 任 。
受 益 人 依 第 二 十 八 條 約 定 申 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時 , 若 已 超 過 第 四 十 條 所 約 定 之 時
效 ,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將 以 受 益 人 檢 齊 申 請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所
須 文 件 並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基 準 , 計 算 本 契 約 項 下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返 還 予 應
得 之 人 ,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即 為 結 清 。
第 二 十 六 條 【 完全失能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致 成 附 表 四 所 列 之 完全失能等級之 一 , 並 經 完 全 失能診 斷 確 定 者
,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完 全 失能保險金,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有 兩 項 以 上 完 全 失能時 , 本 公 司 僅 給 付 一 項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
受 益 人 依 第 三 十條約 定 申 領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時 , 若 已 超 過 第 四 十 條 所 約 定 之 時 效 , 本 公 司 得拒
絕 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將 以 受 益 人 檢 齊 申 請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之 所 須 文 件 , 並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基 準 , 計 算 本 契 約 項 下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返 還 予 應 得 之 人 ,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即 為 結 清 。
第 二 十 七 條 【 祝 壽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祝壽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三、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第 二 十 八 條 【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身 故 保 險 金 」 或 「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三、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四、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第 二 十 九 條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的 申 請 】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依 第 二 十 三 條 、 第 二 十 五 條 或 第 三 十 一 條 約 定 申 請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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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 請 書 。
四、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因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情 事 致 成 完 全 失能而 提 出 前 項 申 請 者 , 前 項 第 二 款 文 件 改
為 失能診 斷 書 。
第 三 十 條 【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失能診 斷 書 。
三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四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受 益 人 申 領 完 全 失能之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基 於 審 核 保 險 金 之 需 要 , 得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予 以 檢
驗 , 另 得 徵 詢 其 他 醫 師 之 醫 學 專 業 意 見 , 並 得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因
此 所 生 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但 不 因 此 延 展 保 險 公 司 依 第 二 十 二 條 約 定 應 給 付 之 期 限 。
第 三 十 一 條 【 除 外 責 任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一、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
二、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附 表 四 所 列 完 全 失能。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
三、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附 表 四 所 列 完 全 失能。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三 十 二 條 情 形 致 被 保 險 人 成 附 表 四 所 列 完 全 失能時 , 本 公 司 按 第 二 十 六 條的約
定 給 付 完全失能保 險 金 。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而免給 付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依 據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檢 齊 所 須 文 件 送 達 本 公 司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依 照 約 定 返還予 應 得 之 人 。
第 三 十 二 條 【 受 益 人 受 益 權 之 喪 失 】
受 益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或 雖 未 致 死 者 , 喪 失 其 受 益 權 。
前 項 情 形 , 如 因 該 受 益 人 喪 失 受 益 權 , 而 致 無 受 益 人 受 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時 ,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作 為 被 保 險 人 遺 產 。 如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者 , 喪 失 受 益 權 之 受 益 人 原
應 得 之 部 分 , 依 原 約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分 歸 其 他 受 益 人 。
第 三 十 三 條 【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
本 公 司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 現 金 給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及 償 付 解 約 金 、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時 , 如 要 保 人 仍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或 寬 限 期 間 欠 繳 之 保 險 成 本 、 保 單 管 理 費 等未
償 款 項 者 , 本 公 司 得 先 抵 銷 上 述 欠 款 及 扣 除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給 付 其 餘 額 。
第 三 十 四 條 【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要 保 人 得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保 險 單 借 款 , 其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為 借 款 當 日 保 單 帳戶
價 值 之 六十%。
當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 超 過 本 契 約 保 單 帳戶價 值 之 八十% 時 , 本 公 司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如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超 過 本 契 約 保 單 帳戶價 值 之 九十% 時 , 本 公 司 應 再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償 還 借 款 本 息 ,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通 知 到 達 翌 日 起 算 二 日 內 償 還 時 , 本 公 司 將 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抵 之 。 但 若 要 保 人 尚 未 償 還 借 款 本 息 , 而 本 契 約 累 積 的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已 超 過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本 公 司 將 立 即 扣 抵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通 知 到 達 翌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內
償 還 不 足 扣 抵 之 借 款 本 息 時 , 本 契 約 自 該 三 十 日 之 次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累 積 的 未 償 還 借 款 本 息 已 超 過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且 未 依 前 項 約 定 為 通 知 時 , 於 本
公 司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要 保 人 未 償 還 不 足 扣 抵 之 借 款 本 息 者 , 保 險 契 約 之 效 力
自 該 三 十 日 之 次 日 起 停 止 。
第 三 十 五 條 【 不 分 紅 保 單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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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六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 以 足 歲
計 算 ,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 加 算 一 歲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約 定 辦 理 :
一 、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高 於 本 契約最高承保年 齡 者 , 本 契 約 無 效 ,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
二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成 本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成 本 。 如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 前 述 溢 繳 保 險 成 本 本 公 司 不 予 退 還 , 改按
原 扣 繳 保 險 成 本 與 應 扣 繳 保 險 成 本 的 比 例 提 高 淨 危 險 保 額 , 並 重 新 計 算 身 故 、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後 給 付 之 。
三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成 本 者 ,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成 本 或 按 照 原 扣 繳 的
保 險 成 本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淨 危 險 保 額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要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成 本 , 本 公 司 改 按 原 扣 繳 保 險 成
本 與 應 扣 繳 保 險 成 本 的 比 例 減 少 淨 危 險 保 額 , 並 重 新 計 算 身 故 、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保險金後 給 付 之 ; 但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 本 公 司 應 按 原 身 故 、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扣 除 短 繳 保 險 成 本 後 給 付 。
前 項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各 款 約 定 之 金 額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 當時本 保 單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的 利 率 計 算 。
第 三 十 七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祝 壽 保 險 金 或 完全失能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
除 前 項 約 定 外 ,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約 定 指 定 或 變 更 受 益 人 :
一、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身 故 受 益 人 , 如 未 指 定 者 ,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本 契 約 身 故 受
益 人 。
二、除 聲 明 放 棄 處 分 權 者 外 ,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得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身 故 受 益 人 , 如 要 保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本 公 司 者 , 不 得 對 抗 本 公 司 。
前 項 身 故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或 變 更 ,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 要 、 被 保 險 人 為 同
一 人 時 為 申 請 書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 本 公 司 應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三 十 八 條 【 投 資 風 險 與 法 律 救 濟 】
要 保 人 及 受 益 人 對 於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須 直 接 承 擔 投 資 標 的 之 法 律 、 匯 率 、 市 場 變 動 風 險 及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所 致 之 損 益 。
本 公 司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 加 強 締 約 能 力 詳 加 審 視 雙 方 契 約 , 並 應 注 意 相
關 機 構 之 信 用 評 等 。
本 公 司 對 於 因 可 歸 責 於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或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僱 人 之 事 由 減損本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致 生 損 害 要 保 人 、 受 益 人 者 , 或 其 他 與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所 約 定 之 賠 償 或
給 付 事 由 發 生 時 , 本 公 司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 並 基 於 要 保 人 、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 即 刻 且 持 續
向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進 行 追 償 。 相 關 追 償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前 項 追 償 之 進 度 及 結 果 應 以 適 當 方 式 告 知 要 保 人 。
第 三 十 九 條 【 變 更 住 所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
第 四十條 【 時效】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四 十 一 條 【 批 註 】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 除 第 十二條 第 三 項 、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 第 三 十 七 條 約
定 者 外 ,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意後 生 效 ,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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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十 二 條 【 管 轄 法 院 】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
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投 資 型 壽 險 保 單 保 險 公 司 收 取 之 相 關 費 用 一 覽 表 ( 單位:新台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保費費用
無。
1.保單管理費
(1) 每月新台幣壹佰元,收取保單管理費時,要保人累積總繳保險費扣除歷次申
請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金額後之餘額,達新台幣 200 萬元(含)以上者當月
免收。
(2) 依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每月保單管理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每月保單管理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起
每月保單
管理費用率
0.1167%
0.1167%
0.1167%
0.0583%
0%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2.保險成本
係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與淨危險保額
計算而得之費用;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如附表二。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 三商美邦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管理)費
(1) 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 委託投資帳戶: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 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三商美邦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 停利機制:無。
(2) 申請轉換: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十二次免費轉換,本公司自第十
三次起,將從每次轉出金額中扣抵新台幣伍佰元作為轉換費用。但若為要保
人事先約定轉換日期者,該次轉換不計入前述轉換次數,亦不予收費。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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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約費用
依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各保單年
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起
解約費用率
5%
4%
2%
0.5%
0%
2.部分提領費用
依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再乘
以超額比例。
前項超額比例於條款約定之每次部分提領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計算:
1. 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額度= max(累積總繳保險費 × 6% - 該保單年度內歷次
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金額,0)
2. 本次申請需扣除部分提領費用額度= max(本次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金額
- 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額度,0)
3. 超額比例= 本次申請需扣除部分提領費用額度 ÷ 本次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
值金額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投 資 型 壽 險 保 單 投 資 機 構 收 取 之 相 關 費 用 收 取 表
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詳本公司網站 www.mli.com.tw。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1)三 商 美 邦 帳 戶 :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種類
申購
手 續 費
經理
( 管理) 費
保 管 費
贖回
手 續 費
三 商 美 邦 台 幣 帳 戶 (新 台 幣 計 價 )
-
無
-
-
無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美 元 計 價 )
-
無
-
-
無
(2)委 託 投 資 帳 戶 :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種類
申購
手 續 費
經理
( 管理) 費
保 管 費
贖回
手 續 費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A+環 球 多 元 配 置
投 資 帳 戶 ( 累 積 單 位 數 )(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美 元 計 價 )
委託
投 資 帳 戶
無
1.50%
0.12%
無
三商美邦人壽 環 球 總 報 酬 投 資
帳戶( 累 積 單 位 數 )(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來 源 可 能 為
本金)*(美 元 計 價 )
委託
投 資 帳 戶
無
1.50%
0.10%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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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新 臺 幣 永 續 豐 收
投 資 帳 戶 (新 台 幣 計 價 )
委託
投 資 帳 戶
無
1.15%
0.09%
無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寰 宇 多 資 產 投 資
帳戶( 累 積 單 位 數 )(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來 源 可 能 為
本金)*(美 元 計 價 )
委託
投 資 帳 戶
無
1.10%
1 億元(含 )以下:0.10%
1 億至 5 億元(含 ): 0. 08%
5 億 元 以 上 : 0.06%
無
*本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資 產 撥 回 前 未 先 扣 除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
註 1 :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之 經 理 ( 管理) 費 , 包 含 本 公 司 收 取 之 管 理 費 及 投 資 機 構 收 取 之 經 理 費 , 已
由 投 資 標 的 淨 值 中 扣 除 , 不 另 外 向 客 戶 收 取 。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如 有 投 資 於 該
投 信 經 理 之 基 金 時 , 則 該 部 分 委 託 資 產 投 信 不 得 另 收 取 經 理 費 。
註 2 :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之 保 管 費 由 保 管 機 構 收 取 , 已 由 投 資 標 的 淨 值 中 扣 除 , 不 另 外 向 客 戶 收 取 。
停 泊 標 的 :
(1)三 商 美 邦 帳 戶 :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種類
申購
手 續 費
經理
( 管理) 費
保 管 費
贖回
手 續 費
三 商 美 邦 台 幣 帳 戶 (新 台 幣 計 價 )
-
無
-
-
無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戶(美 元 計 價 )
-
無
-
-
無
註 1 : 三 商 美 邦 台 幣 、 美 元 帳戶將分別投 資 於 新 台 幣 兩 年 期 ( 含 ) 以 下 存 款 、 美 元 一 年 期 ( 含 )
以 下 存 款 。 其 宣 告 利 率 係 反 映 該 帳 戶 之 實 際 績 效 與 相 關 管 理 成 本 ( 每年0.2275%) , 並 用 以
計 算 該 帳 戶 之 單 位 淨 值 , 相 關 說 明 如 下表:
帳 戶 名 稱
宣 告 利 率 公 告
與 適 用 期 間
宣 告 利 率
參 考 指 標
宣 告 利 率 調 整 區 間
( 反 映 實 際 績 效 與 相 關 管 理 成 本 )
三 商 美 邦
台 幣 帳 戶
每月第一個工
作日於本公司
網頁公告,適
用期間一個月
。
上月最後一個
資產評價日兆
豐國際商業銀
行新台幣活期
存 款 利 率 。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兩年定期存
款 利 率 , 最 低 為 零 。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上月最後一個
資產評價日兆
豐國際商業銀
行美元活期存
款 利 率 。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美元一年定期存款
利 率 , 最 低 為 零 。
IVUL4 第 四 版 - 16
附表二 保險成本表
單位:(每月)元/每 萬 淨 危 險 保 額
年齡\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性別
男性
女性
0
0.44
0.32
36
1.38
0.50
72
25.43
14.61
1
0.32
0.25
37
1.50
0.53
73
27.74
16.27
2
0.23
0.18
38
1.62
0.58
74
30.22
18.13
3
0.18
0.15
39
1.74
0.63
75
32.9
20.22
4
0.15
0.13
40
1.88
0.69
76
35.76
22.57
5
0.14
0.12
41
2.02
0.74
77
38.86
25.17
6
0.12
0.10
42
2.20
0.79
78
42.22
28.06
7
0.12
0.09
43
2.40
0.86
79
45.91
31.23
8
0.11
0.09
44
2.62
0.93
80
49.95
34.69
9
0.11
0.08
45
2.85
1.03
81
54.38
38.51
10
0.11
0.09
46
3.10
1.13
82
59.14
42.70
11
0.11
0.09
47
3.36
1.24
83
64.34
47.33
12
0.13
0.10
48
3.65
1.36
84
69.88
52.42
13
0.16
0.12
49
3.97
1.50
85
75.88
58.02
14
0.21
0.13
50
4.28
1.66
86
82.4
64.34
15
0.29
0.15
51
4.60
1.84
87
89.46
71.22
16
0.38
0.17
52
4.95
2.01
88
97.28
78.98
17
0.45
0.19
53
5.29
2.18
89
106.00
87.52
18
0.49
0.20
54
5.63
2.34
90
116.03
97.28
19
0.51
0.21
55
5.99
2.52
91
127.63
109.01
20
0.52
0.21
56
6.41
2.73
92
139.13
123.46
21
0.53
0.22
57
6.93
3.00
93
151.67
137.54
22
0.56
0.23
58
7.57
3.34
94
165.34
153.23
23
0.59
0.25
59
8.37
3.72
95
180.24
170.71
24
0.64
0.27
60
9.12
4.15
96
196.49
190.18
25
0.68
0.30
61
9.73
4.57
97
214.20
211.87
26
0.74
0.31
62
10.49
4.99
98
233.50
236.03
27
0.77
0.31
63
11.42
5.46
99
254.54
262.95
28
0.80
0.32
64
12.48
6.02
100
277.49
292.94
29
0.84
0.33
65
13.67
6.66
101
302.49
326.35
30
0.88
0.33
66
14.91
7.41
102
329.76
363.57
31
0.94
0.35
67
16.25
8.29
103
359.47
405.04
32
1.01
0.37
68
17.77
9.30
104
391.87
451.24
33
1.09
0.40
69
19.47
10.45
105
427.19
502.70
34
1.18
0.44
70
21.30
11.73
35
1.28
0.47
71
23.30
13.14
IVUL4 第 四 版 - 17
附表三 投資標的表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1)三 商 美 邦 帳 戶 :
投 資 標 的 名稱
發 行 或 經 理 ( 管 理 )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種類
計價
幣別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三 商 美 邦 台 幣 帳 戶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台 幣
無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美元
無
(2)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發 行 或 經理( 管理) 機構
投 資 標 的 種 類
計價
幣別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三商美邦人壽 A+環球多元配置投
資 帳 戶 (累 積 單 位 數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霸 菱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美元
有 ***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環 球 總 報 酬 投 資 帳 戶
(累 積 單 位 數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富 達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美 元
有 ***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新 臺 幣 永 續 豐 收 投 資
帳戶
復 華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新 台 幣
無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寰 宇 多 資 產 投 資 帳 戶
(累 積 單 位 數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復 華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美元
有 ***
*本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資 產 撥 回 前 未 先 扣 除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為 累 積 單 位 數 。
停 泊 標 的 :
(1)三 商 美 邦 帳 戶 :
投 資 標 的 名稱
發 行 或 經 理 ( 管理) 機構
投 資 標 的 種類
計價
幣別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三 商 美 邦 台 幣 帳 戶
三商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台 幣
無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美元
無
IVUL4 第 四 版 - 18
附表四 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失 能 程 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 目 均 失 明 者 。 ( 註 1)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或 兩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及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或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
永 久 喪 失 咀 嚼 ( 註 2) 或 言 語 ( 註 3) 之 機 能 者 。
四 肢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 ( 註 4)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或 胸 、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 經 常 需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 ( 註 5)
註:
1. 失 明 的 認 定
(1) 視 力 的 測 定 , 依 據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 兩 眼 個 別 依 矯 正 視 力 測 定 之 。
(2) 失 明 係 指 視 力 永 久 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零 點 零 二 以 下 而 言 。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 此 限 。
2. 喪 失 咀 嚼 之 機 能 係 指 因 器 質 障 害 或 機 能 障 害 ,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運 動 , 除 流 質 食 物 外 , 不 能 攝
取 者 。
3. 喪 失 言 語 之 機 能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 齒 舌 音 、 口 蓋 音 、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音 機 能 中
,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
4. 所 謂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係 指 經 六 個 月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 喪 失 者 。
5. 因 重 度 神 經 障 害 ,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
上 述 「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 大 小 便 始 末 、 穿 脫 衣 服 、 起 居 、 步 行
、 入 浴 等 。
U&W7271 (09-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附表一
三商美邦人壽優利時代變額萬能壽險保險成本表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0 0.44 0.32 36 1.38 0.50 72 25.43 14.61
1 0.32 0.25 37 1.50 0.53 73 27.74 16.27
2 0.23 0.18 38 1.62 0.58 74 30.22 18.13
3 0.18 0.15 39 1.74 0.63 75 32.90 20.22
4 0.15 0.13 40 1.88 0.69 76 35.76 22.57
5 0.14 0.12 41 2.02 0.74 77 38.86 25.17
6 0.12 0.10 42 2.20 0.79 78 42.22 28.06
7 0.12 0.09 43 2.40 0.86 79 45.91 31.23
8 0.11 0.09 44 2.62 0.93 80 49.95 34.69
9 0.11 0.08 45 2.85 1.03 81 54.38 38.51
10 0.11 0.09 46 3.10 1.13 82 59.14 42.70
11 0.11 0.09 47 3.36 1.24 83 64.34 47.33
12 0.13 0.10 48 3.65 1.36 84 69.88 52.42
13 0.16 0.12 49 3.97 1.50 85 75.88 58.02
14 0.21 0.13 50 4.28 1.66 86 82.40 64.34
15 0.29 0.15 51 4.60 1.84 87 89.46 71.22
16 0.38 0.17 52 4.95 2.01 88 97.28 78.98
17 0.45 0.19 53 5.29 2.18 89 106.00 87.52
18 0.49 0.20 54 5.63 2.34 90 116.03 97.28
19 0.51 0.21 55 5.99 2.52 91 127.63 109.01
20 0.52 0.21 56 6.41 2.73 92 139.13 123.46
21 0.53 0.22 57 6.93 3.00 93 151.67 137.54
22 0.56 0.23 58 7.57 3.34 94 165.34 153.23
23 0.59 0.25 59 8.37 3.72 95 180.24 170.71
24 0.64 0.27 60 9.12 4.15 96 196.49 190.18
25 0.68 0.30 61 9.73 4.57 97 214.20 211.87
26 0.74 0.31 62 10.49 4.99 98 233.50 236.03
27 0.77 0.31 63 11.42 5.46 99 254.54 262.95
28 0.80 0.32 64 12.48 6.02 100 277.49 292.94
29 0.84 0.33 65 13.67 6.66 101 302.49 326.35
30 0.88 0.33 66 14.91 7.41 102 329.76 363.57
31 0.94 0.35 67 16.25 8.29 103 359.47 405.04
32 1.01 0.37 68 17.77 9.30 104 391.87 451.24
33 1.09 0.40 69 19.47 10.45 105 427.19 502.70
34 1.18 0.44 70 21.30 11.73
35 1.28 0.47 71 23.30 13.14
單位:(每月)元/每萬淨危險保額
附表二
三商美邦人壽優利時代變額萬能壽險投保倍數限制表
保險型態
最高投保倍數
A型
0歲~未滿15足歲
20
31歲~40歲
91歲以上
15足歲~30歲
51歲~60歲
61歲~70歲
投保年齡
15足歲~30歲
20
41歲~50歲
71歲~90歲
41歲~50歲
31歲~40歲
51歲~60歲
71歲~90歲
91歲以上
B型
61歲~70歲
0歲~未滿15足歲
三商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
三商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繳16年了,日前接到通知-因俄羅斯實施交易限制,部份可投資標的暫停交易及報價。暫停交易期間,相關處理方式說明如下:1.暫停受理本投資標的之申購、保單子價值減少(提領)及轉換等交易。2.針對所有暫停之交易包含定期保費及其他申購(如收益分配之配置、已申請之轉換買入…等),將改投入本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三商美邦帳戶)。保戶可以向本公司申請將改投入停泊標的(三商美邦帳戶)之價值轉換至其他投資標的,或於投資標的重新開放交易後申請轉換至投資標的,以上轉換將不計入轉換次數。3.終止契約、年金身故退費、各項保險金、已申請之保單子價值減少(提領)及轉換之賣出計算將排除投資標的(於投資標的公司通知恢復日期後,本公司將重新恢復交易,並補給付差額,且不加計利息)。4.申請保單借款時,將以不計入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5.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以投資標的於扣除日最近可取得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並扣除。 請建議要如何處理?通知實在看不懂,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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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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