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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世紀達利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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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NSVUL0 第 零 版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達利 變 額 萬能終身壽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祝 壽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險 金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返 還
完全失能保 險 金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 利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惟 為 確 保 權 益,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 任 何 涉 及 該 帳 戶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分 ,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 保 險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022-258
傳真: 02-25163359
電 子 信 箱 ( 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契 約 所 用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基本保 額 : 係 指 本 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 額 。 要 保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得 申 請 增 加 或 減
少基本保額。 惟 增 加 基 本 保額,需經 本 公 司 同 意 ; 減 少 後 之 基 本 保額, 不 得 低 於 本 保 險 最
低 承 保 金 額 。 如該基本保 額 有 所 變 更 時 , 以 變 更 後 之 基本保 額 為 準 。
二、淨 危 險 保 額 : 係 指 依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選 擇 之 保 險 型 態 , 按 下 列 方 式 所 計 算 之 金 額 :
( 一 ) A 型 : 基 本 保 額 與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乘 以 保 價 乘 數 」 兩 者 之 較 大 值 扣 除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餘 額 , 但 不 得 為 負 值 。
( 二 ) B 型:基 本 保 額 與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和 與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乘 以 保 價 乘 數 」 兩 者 之 較 大
值 扣 除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餘 額 。
被 保 險 人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 淨 危 險 保 額 以 零 計 算 。
三、保 險 金 額 :係指 本 公 司 於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或 完 全 失能所 給 付 之 金 額 。 該 金 額 以 淨 危 險 保 額 與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兩 者 之 總 和 給 付 , 其 中 , 淨 危 險 保 額 及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係 以 受 益 人 檢 齊 申 請 身
故、完全失能保 險 金 之 所 須 文 件 並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次 一個資產評 價 日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計 算 。
若 保 險 型 態 為 A 型 且 要 保 人 於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前 一 年 內 曾 經 申 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的 部 分 提 領 者
, 則 基 本 保 額 應 優 先 扣 除 所 申 請 減 少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後 再 行 計 算 上 述 金 額 , 並 返 還 因 基 本
保 額 減 少 致 淨 危 險 保 額 減 額 部 分 之 保 險 成 本 。
四、保價乘數: 係指計 算 淨 危 險 保 額 時 所 適 用 之 乘 數 :
( 一 )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且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四 十 歲 以 下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三 十 。
108年04月15日三品字第00039號函備查
108年11月29日三品字第00167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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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NSVUL0 第 零 版 - 2
( 二 ) 被 保 險 人 之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四 十 一 歲 以 上 , 七 十 歲 以 下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一 十 五 。
( 三 ) 被 保 險 人 之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七 十 一 歲 以 上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零 一 。
五、目標保險 費 : 係 指 本 契 約 所 載 明 之 定 期 繳 付 保 險 費 , 該 保 險 費 係 依 據 保 險 型 別 、 基 本 保 額
、 被 保 險 人 年 齡 、 性 別 、 預 定 利 率 、 預 定 死 亡 率 、 預 定 附 加 費 用 率 等 訂 定 , 用 以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 完 全 失 能 保 障 及 投 資 需 求 。
六、超額保險 費 : 係指由 要 保 人 申 請 並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 為 增 加 其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於 目標保險費
以 外 所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
超 額 保 險 費 得 以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方 式 繳 交 , 要 保 人 應 先 繳 足 當 期 及 累 計 未 繳 之 目 標 保 險 費 後
, 始 得 計 入 超 額 保 險 費 , 但 因 超額保 險 費 的 繳 交 導 致 淨 危 險 保 額 提 高 , 須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始
得 繳 交 。
七、保 費 費 用 : 係 指 因 本 契 約 簽 訂 及 運 作 所 產 生 並 自 保 險 費 中 扣 除 之 相 關 費 用 , 包 含 核 保 、 發
單 、 銷 售 、 服 務 及 其 他 必 要 費 用 。 保 費 費 用 之金額為 要 保 人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乘 以 附 表 一 相關
費 用 一 覽 表 中 「 保 費 費 用 表 」 所 列 之 百 分 率 所 得 之 數 額 。
八、保 單 管 理 費 : 係 指 為 維 持 本 契 約 每月管理所 產 生 且 自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中 扣 除 之 費 用 , 並 依 第
十一條 約 定 時 點 扣 除 , 其 費 用 額 度 如 附 表 一 。
九、保 險 成 本 : 係 指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本 契 約 身 故 、 完 全 失能保 障 所 需 的 成 本 ( 標 準 體 之 費 率 表 如
附表二)。 由 本 公 司 每 月 根 據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被 保 險 人 的 性 別 、 體 況 、 扣 款 當 時 之 保 險 年 齡
及 淨 危 險 保 額 計 算 , 並 依 第 十一條 約 定 時 點 扣 除 。
十、轉 換 費 用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及 其 後 續 相 關 行 政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一、 解 約 費 用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條 約 定 於 要 保 人 終 止 契 約 時 , 自 給 付 金 額 中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二、 部 分 提 領 費 用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一 條 約 定 於 要 保 人 部 分 提 領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自 給 付 金 額 中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三、 保 險 年 齡 : 係 指 按 投 保 時 被 保 險 人 以 足 歲 計 算 之 年 齡 ,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月者
加 算 一 歲 , 以 後 每 經 過 一 個 保 險 單 年 度 加 算 一 歲 。
十四、 首 次 投 資 配置金 額 : 係 指 依 下 列 順 序 計 算 之 金 額 :
( 一 ) 要 保 人 所 交 付 之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扣 除 保 費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
( 二 ) 加上要保人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再 繳 交 之 目標保險費及 超 額 保 險 費 扣 除 保 費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
( 三 ) 扣 除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本 契 約 應 扣 除 之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 四 ) 加 上 按 前 三 目 之 每 日 淨 額 , 依 生 效 日 當 月 三 家 行 庫 局 月 初 第 一 營 業 日 牌 告 活期存
款 年 利 率 之 平 均 值 , 逐 日 以 日 單 利 計 算 至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之前一 日 止 之 利 息 , 如
有 標 的 無 法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投入,則未 投 入 之 淨 額 以 日 單 利 計 算 至 該 標 的 實 際
投 入 日 前 一 日 。 前 述 保 險 費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支 票 繳 納 且 支 票 兌 現 日 在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之 後 者 , 則 自 支 票 兌 現 日 起 算 ; 以 自 動 轉 帳 者 , 則 自 實 際 扣 款 日 起 算 。
十五、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 係 指 根 據 第 四 條 約 定 之 契 約 撤 銷 期 限 屆 滿 之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
十六、 投 資 標 的 : 係 指 本 契約提 供 要 保 人 選 擇 以 累 積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投 資 工 具 , 其 內 容 如 附 表
三 , 區 分 為 下 列 二 種 標 的 :
( 一 )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係 指 要 保 人 得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用 以 投 資 配 置 之 投 資 標 的 ;或依本契
約 第十五 條第二項第一款至 第 三 款 , 用 以 配 置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用 以 配 置 停 利 機 制 轉 出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 二 ) 停 泊 標 的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五 項 , 用 以 配 置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用 以 配 置 停 利 機
制 轉 出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 用 以 作 為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關 閉 或 終 止 時 , 相 關 金 額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依 前 述 約 定
進 行 各 項 作 業 時 , 若 遇 未 有 與 約 定 投 資 標 的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本 公 司 將 以 與 本
保 單 相 同 貨 幣 單 位 之 停 泊 標 的 作 為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
十 七 、 停 利 機 制 : 係 指 要 保 人 得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 於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報 酬 率 每 次 達 到 停 利 點 時 , 進
行 之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機 制 。 要 保 人 可 依 個 人 風 險 承 受 度 與 獲 利 目 標 , 設 定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停 利 點 , 由 本 公 司 以 系 統 自 動 監 控 方 式 執 行 停 利 機 制 , 惟 所 設 定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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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NSVUL0 第 零 版 - 3
利 點 僅 符 合 要 保 人 之 風 險 承 受 度 與 獲 利 目 標 , 不 保 證 可 獲 得 最 佳 投 資 收 益 。
十八、 停 利 點 : 係 指 停 利 機 制 下 , 要 保 人 指 定 於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特 定 報 酬 率 。
十 九 、 平 均 成 本 : 係 指 依 第 十 四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 十 、 持 有 成 本 : 係 指 依 第 十 四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 十 一 、 報酬率: 係 指 依 第 十 四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十二、 收 益 實 際 分配日:係 指 本 公 司 收 受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所 交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之 日 。
二十三、 資 產 評 價 日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報 價 市 場 報 價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營 業 之 日 期 , 且 為 我 國 境 內 銀
行 及 本 公 司 之 營 業 日 。
二十四、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於 資 產 評 價 日 實 際 交 易 所 採 用 之 每 單 位 「 淨 資 產 價
值 或 市 場 價 值 」 。 本 契 約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將 公 告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
二十五、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係 指以原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作 為 投 資 標 的 之 單 位 基 準 , 其 價 值 係 依 本
契 約 項 下 各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單 位 數 乘 以 其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十六、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係 指以新台 幣 為 單 位 基 準 , 其 價 值 係 依 本 契 約 所 有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總 和 加 上 尚 未 投 入 投 資 標 的 之 金 額 ; 但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係 指 依第十四款
方 式 計 算 至 計 算 日 之 金 額 。
二 十 七 、 保 單 週 月 日 : 係 指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以 後 每 月 與 契 約 生 效 日 相 當 之 日 , 若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二十八、 三 家 行 庫 局 : 係 指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但 若 將 來 因 故 變 更 時 , 則 依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之 參 考 行 庫 局 為 準 。
第 三 條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目標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目標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目標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
前項情形,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四 條 【 契 約 撤 銷 權 】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約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 視
為 未 撤 銷 ,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五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或 致 成 完 全 失能者 , 或 於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一 百 零 五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仍 生 存 時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或 返 還 保 單 帳戶價值。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符 合 第 二 十 七 條 者 , 本 公 司 依 該 條 款 之 約 定 提 撥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利。
第 六 條 【 首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及 配 置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要 保 人 繳 納 首 期 保 險 費 以 後 , 除 了 定 期 繳 費 外 亦 可 以 彈 性 繳 納 。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時 ,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 並 由 本 公 司 交 付 開 發 之 憑 證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扣 除 保 費 費 用 後 , 其 餘 額 於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之 後 的 次一個 資 產 評 價
日依第十三 條 之 約 定 配 置 於 各 投 資 標 的 ; 但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該 第 二 期 以後保 險 費 扣 除 保
費 費 用 後之餘 額 依 第 二 條 第 十 四 款 約 定 納 入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金 額 計 算 。
本 契 約 自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 若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除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後 之餘額不 足 以 支
付 當 月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扣 除 至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為 零 , 本 公 司 應 於 前
述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為 零 之 當 日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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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VUL0 第 零 版 - 4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 要 保 人 並 應 按 日 數 比 例 支 付 寬 限 期 間 內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停 效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七 條 【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
本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二 年 內 , 申 請 復 效 。 但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不 得 申 請 復 效
。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寬 限 期 間 欠 繳 之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並 另 外 繳 交 原 應 按 期 繳 納 至 少 一 期 之 目 標 保 險 費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復其 效力。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提 出 第 一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者 ,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之 復 效 申 請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十 日 內 交 齊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之 可 保 證 明 者 , 本 公 司 得 退 回 該 次 復 效 之 申 請 。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程 度 者 ,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其 復 效 。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 約 定 期 限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 或 於 收 齊 可 保 證 明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拒
絕者,視為同 意 復 效 ,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及 繳 交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各 項 金 額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項 提 出 申 請 復 效 者 , 除 有 同 項 後 段 或 第 四 項 之 情 形 外 , 於 交 齊 可 保 證 明 , 並 清償
及 繳 交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各 項 金 額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
第 二 項 、 第 五 項 及 第 六 項 繳 交 之目標保 險 費 扣 除 保 費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 本 公 司 於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之 後 的 次一個 資 產 評 價 日 , 依 第 十 三 條 之 約 定 配 置 於 各 投 資 標 的 。
本 契 約 因 第 三 十 五 條 約 定 停 止 效 力 而 申 請 復 效 者 , 除 復 效 程 序 依 前 七 項 約 定 辦 理 外 , 如 有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不 足 扣 抵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時 , 不 足 扣 抵 部 分 應 一 併 清 償 之 。
本 契 約 效 力 恢 復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收 取 當 期 未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以 後 仍
依 約 定 扣 除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後 , 本 契約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第 八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保人或 被 保 險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 且 得 不 退 還 已 扣 繳 之 保 費 費 用 、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 增 加 基本保 額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書 面 (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實說明,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加 保 部 分 之 契 約 , 且 得 不 退 還 已 扣 繳 之 保 費 費 用 、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前 二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開 始 日
或 增 加 基本保 額 日 起 ,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本公司依 本 條 各 項 規 定 通 知 解 除 全 部 或 部 分 保 險 契 約 時 , 如 要 保 人 死 亡 、 居 住 所 不 明 , 致 通 知
不 能 送 達 時 , 本 公 司 得 將該通知送 達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
本公司依 第 一 項 解 除 契 約 時 , 若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大 於 零 , 則 本 公 司 以 解 除 契 約 通 知
到達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返 還 予 要 保 人 。 倘 被 保 險 人 已 身 故 , 且 已 收 齊 第 二 十 九
條 約 定 之 申 領 文 件 , 則 本 公 司 以 收 齊 申 領 文 件 後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返 還 予 要 保
人。
第 九 條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後 不 定 期 超 額 保 險 費 的 處 理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後 , 要 保 人 依 第二條第六款約 定 申 請 交 付 之 不 定 期 超 額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以 下 列
二 者 較 晚 發 生 之 時 點 , 將 該不定期超額 保 險 費 扣 除 其 保費費用後 之餘額, 依 要 保 人 所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配 置 比 例 , 於 次 一個資 產 評 價 日 將 該 餘額投入在 本 契 約 項 下 的 投 資 標 的 中 :
一 、 該 不 定 期 超 額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
二、本 公 司 同 意 要 保 人 交付該 不 定 期 超 額 保 險 費 之 日 。
前項要保人申 請 交 付 之 不 定 期 超 額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如 不 同 意 收 受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定方 式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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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要 保 人 。
第 十 條 【 保 險 費 交 付 的 限 制 】
本 契 約 下 列 金 額 除 以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加 計 當 次 預 定 投 資 保 費 金 額 」 之 比 例 , 應 在 一 定 數 值 以 上
, 始 得 繳 交 該 次 保 險 費 :
一、投保 A 型者: 該 金 額 係 指 基 本 保額與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加 計 當 次 預 定 投 資 保 費 金 額 之 和 乘 以
保 價 乘 數 」 兩 者 之 較 大 值 。 但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以 受 監 護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 則 為
基本保額扣 除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加 計 當 次 預 定 投 資 保 費 金 額 」 之 值 , 且 不 得 為 負 值 。
二 、 投 保 B 型 者 : 該 金 額 係 指 基 本 保額與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加 計 當 次 預 定 投 資 保 費 金 額 」 之 和 與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加 計 當 次 預 定 投 資 保 費 金 額 之 和 乘 以 保 價 乘 數 」 兩 者 之 較 大 值 。 但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以 受 監 護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 則 為 基 本 保額。
前 項 所 稱 一 定 數 值 之 標 準 如 下 :
一 、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且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四 十 歲 以 下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三 十 。
二 、 被 保 險 人 之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四 十 一 歲 以 上 , 七 十 歲 以 下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一 十 五 。
三 、 被 保 險 人 之 當 時 保 險 年 齡 在 七 十 一 歲 以 上 者 : 百 分 之 一 百 零 一 。
第 一 項 所 稱 當 次 預 定 投 資 保 費 金 額 係 指 該 次 保 險 費 扣 除 保 費 費 用 , 且 尚 未 實 際 配 置 於 投 資 標 的
之 金 額 。
第 一 項 數 值 之 判 斷 時 點 , 以 下 列 時 點 最 新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及 匯 率 為 準 計 算 :
一 、 定 期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 以 本 公 司 列 印 保 險 費 繳 費 通 知 單 時 。
二 、 不 定 期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 以 要 保 人 每 次 繳 交 保 險 費 時 。
第 十 一 條 【 保 險 成 本 暨 保 單 管 理 費 的 收 取 方 式 】
本 公司於本契 約 生 效 日 及 每 保 單 週 月 日 將 計 算 本 契 約 之 保 險 成 本 , 併 同 保 單 管 理 費 , 由 保 單 帳
戶價值依 當 時 要 保 人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扣 除 之 。 但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之 保 險 成 本 暨 保 單
管理費, 依第二 條第十 四 款 約定自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金 額 扣除。 被 保 險 人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 本 公 司
不 收 取 保 險 成 本 ,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至 下 一 保 單 週 月 日 之 保 險 成 本 , 將 依 實 際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 於 前 一 保 單 週 月 日 收 取 , 如 無 前 一 保 單 週 月 日 , 則 於 契 約 生 效 日 收 取 。
前 項 所 稱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係 指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契 約 時 , 於 要 保 書 約 定 用 以 扣 除 保 險 成 本 及 保 單
管 理 費 之 投 資 標 的 順 序 , 要 保 人 若 未 約 定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 或 所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不 足 時
, 本 公 司 將 改 依 當 時 各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佔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比 例 , 乘 以 該 次 應 扣 除 之 金 額 , 扣 抵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等 值 單 位 數 。
要 保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前 項 選 擇 。
第 十 二 條 【 貨 幣 單 位 與 匯 率 計 算 】
本契約保 險 費 之 收 取 、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 利 之 投 入 、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償 付 解 約 金 、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及 支 付 、 償 還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平 均 成 本 、 持 有 成 本
、 轉 入 金 額 之 計 算 , 應 以 新 台 幣 為 貨 幣 單 位 。
本 契 約 匯率計 算 方 式 約 定 如 下 :
一、保險費及 其 加 計 利 息 與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 利 配 置 於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根 據 投 資 配 置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中 午 十 二 時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計 算 。
二 、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及 償 付 解 約 金 : 本 公 司 根 據 文 件 齊 全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三 、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 本 公 司 根 據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分 配 之 收 益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
選 擇 配 置 於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者 , 前 述 金 額 將 依 投 入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轉 換 為 等 值 投 入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金 額 。 但 投 資 標 的 屬 於 相
同 幣 別 者 , 無 幣 別 轉 換 之 適 用 。
四、償付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 本公司依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項 約 定 之 基 準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五 、 保 單 管 理 費 及 保 險 成 本 之 扣 除 : 本 公 司 根 據 扣 除 日 最 近 可 得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六 、 投 資 標 的 之 轉 換 : 本 公 司 根 據 轉 換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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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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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 將 轉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金 額 扣 除 依 第 十 六 條 約 定 之 轉 換 費 用 後 , 依 轉 換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轉 換 為 等 值 轉 入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金 額 。
但 投 資 標 的 屬 於 相 同 幣 別 相 互 轉 換 者 , 無 幣 別 轉 換 之 適 用 。
七 、 申 請 復 效 時 , 要 保 人 繳 交 之 復 效 保 險 費 配 置 於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根 據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之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中 午 十 二 時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計 算 。
前 項 之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係 指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但 本 公 司 得 變 更 上 述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 惟 必 須 提 前
十 日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第 十 三 條 【 投 資 標 的 及 配 置 比 例 約 定 】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契 約 時 , 應 於 要 保 書 選 擇 購 買 之 一般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作 為 保 險 費 及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 利 投 入 之 依 據 。
要 保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前 項 選 擇 。
第 十 四 條 【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 持 有 成 本 與 報 酬 率 之 計 算 】
本 契 約 各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一 、 保 險 費 、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 利 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之 投 入 , 或 其 他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金 額 轉 入 時 :
以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乘 以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後 , 加 計 此 次 投 入 或
轉 入 金 額 , 再 除 以 投 入 後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 若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為 零 時
, 則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以 零 計 算 。
二 、 保 單 管 理 費 、 保 險 成 本 、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的 減 少 、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時 :
平均成 本 不 變 。 但 若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為 零 時 , 平 均 成 本 以 零 計 算 。
本 契 約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 係 以 投 資 標 的 之 平 均 成 本 乘 以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單 位 數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本 契 約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報 酬 率 , 係 以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減 去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後 , 除 以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但 若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為 零 時 , 投 資 標 的 之 報 酬 率 以 零 計 算 。
第 十 五 條 【 投 資 標 的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的 計 算 及 給 付 】
本 契約所 提 供 之 投 資 標 的 如 有 收 益 分 配 或 自 投 資 資 產 中 撥 回 資 產 時 , 本 公 司 應 以 該 投 資 標 的 發
行或經 理 機 構 分 配 予 本 公 司 之 收 益 總 額 或 撥 回 資 產 總 額 , 依 本 契 約 所 持 該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占 本公
司 投 資 該 標 的 總 價 值 之 比 例 將 該 收 益 分 配 予 要 保 人 。 但 若 有 依 法 應 先 扣 繳 之 稅 捐 時 , 本 公 司 應
先 扣 除 之 。
本 契 約 所 提 供 之 投 資 標 的 如 有 可 分 配 收 益 或 撥 回 資 產 , 要 保 人 應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給 付 :
一 、 累 積 單 位 數
本公司應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 將 分 配 之 收 益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 依 當 日 該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單 位 數 , 投 入 該 投 資 標 的 。
二 、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本公司應 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 將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依 當 日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單 位 數 , 並 置 於 本 契 約 項 下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三 、 配 置 於 指 定 投 資 標的
本公司應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 將 分 配 之 收益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 依 當 日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單 位 數 , 投 入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如 未 指 定 時 , 本 公 司 以 本 項 第 二 款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 理 。
四 、 現 金 給 付
本 公 司 應 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起 算 十 五 日 內 主 動 以 匯 款 方 式 給 付 之 。 各 投 資 標 的
如 有 以 現 金 給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且 收 益 實 際 分配日 為 同 一 日 者 , 本 公 司 將 合 併 計 算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當時本 保 單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的
利 率 計 算 。
要 保 人 未 能 於 收 益 實 際 分配日 前 , 提 供 有 效 匯 款 帳 號 或 因 非 可 歸 責 本 公 司 原 因 致 無 法 完 成
匯款時,若 當 次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總 額 達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 含 ) 以 上 者 , 本公司將以
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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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立 支 票 方 式 給 付 ; 若 當 次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總 額 未 達 新 台 幣 伍佰元 者 , 本 公 司 將
改 以 本 項 第 二 款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 理 。
但 若 本 契 約 於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已 終 止 、 停 效 、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已 超 過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日 或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無 法 投 資 該 標 的 時 , 本 公 司 將 一律以 現 金 給 付 予 要 保 人 。
本 公 司 得 報 主 管 機 關 調 整 第 二 項第四 款 用 以 判 斷 現 金 給 付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之 金 額 標 準 ,並
應 通 知 要 保 人 。
要 保 人 應 於 投 保 時 選 擇 收 益 分 配 之 給 付 方 式 , 如 未 選 擇 時 , 本 公 司 以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 理 。
第 十 六 條 【 投 資 標 的 轉換】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提 供 以 下 兩 種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方 式 :
一 、 停 利 機 制 :
要 保 人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約 定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停 利 點 , 本 公 司 將 以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報 酬 率 於 每 次 達 到 其 停 利 點 (含)以 上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出 日 , 將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全 數 轉 出 並 計 算 轉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並 以 該 價 值 扣 除 轉 換 費 用 後 ,
於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入 日 , 配置於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如 未 選 擇 時 ,
本 公 司 以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 理 。
二 、 申 請 轉 換 :
除 前 述 轉 換 方 式 , 要 保 人 亦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不 同 投 資 標 的 間 之 轉 換
, 並 應 於 申 請 書 (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中 載 明 轉 出 的 投 資 標 的 及 其 轉 出 金 額 及 指 定 欲 轉 入 之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以 收 到 申 請 書 (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時 為 基 準 日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單 位 數 , 再 以 基 準
日 後之次一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出日,計 算 轉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並 以 該 價 值 扣 除 轉 換 費 用
後,於同 次 申 請 轉 換 之 投 資 標 的 中 , 最 後 一 檔 賣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入 日 , 配 置 於 欲 轉 入 之 投 資 標 的 。
要 保 人 亦 可 事 先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 本 公 司 將 以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為 基 準 日 辦 理 前 項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作 業 。 前 述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若 遇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若 遇 其 他 交 易 尚 未 完 成 時
, 則 順 延 至 其 他 交 易 完 成 日 。
前 項 轉 換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第 十 七 條 【 投 資 標 的 之 新 增 、 關 閉 與 終 止 】
本 公 司 得 依 下 列 方 式 , 新 增 、 關 閉 與 終 止 投 資 標 的 之 提 供 :
一、本 公 司 得 新 增 投 資 標 的 供 要 保 人 選 擇 配 置 。
二、本公司得 主 動 終 止 某 一 投 資 標 的 , 且 應 於 終 止 日 前 三十日 以書面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但 若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仍 有 餘 額 時 , 本 公 司 不 得 主 動 終 止 該 投 資 標 的 。
三、本公司得 經 所 有 持 有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之 要 保 人 同 意 後 , 主 動 關 閉 該 投 資 標 的 , 並 於 關 閉 日 前
三十日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四、本 公 司 得 配 合 某 一 投 資 標 的 之 終 止 或 關 閉 , 而 終 止 或 關 閉 該 投 資 標 的 。 但 本 公 司 應 於 接 獲
該 投資標的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之 通知後五 日內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公 布 , 並 另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投 資 標 的 一 經 關 閉 後 , 於 重 新 開 啟 前 禁 止 轉 入 及 再 投 資 。 投 資 標 的 一 經 終 止 後 , 除 禁 止 轉 入 及
再 投 資 外 , 保 單 帳 戶 內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將 強 制 轉 出 。
投 資 標 的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調 整 後 , 要 保 人 應 於 接 獲 本 公 司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後 十 五 日 內 且 該 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或 關 閉 日 三 日 前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下 列 申 請 :
一、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時 : 將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申 請 轉 出 或 提 領 , 並 同 時 變 更 購 買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配置比例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
二、投 資 標 的 關 閉 時 : 變 更 購 買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配置比例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
若 要保人未 於 前 項 期 限 內 提出申請, 或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本 公 司 接 獲 前 項 申 請 時 已
無 法 依 要 保 人 指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 視 為 要 保 人 同 意 以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一般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時 : 以 相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作 為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金 額 、 未 來 保 險
費 及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 利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若 選 擇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為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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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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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金 額 及 停 利 金 額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者 , 本 公 司 得 以 相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為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二、一般投 資 標 的 關 閉 時 : 以 相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作 為 未 來 保 險 費 及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 利 暫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若 選 擇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為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及 停 利 金 額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者 , 本 公 司 得 以 相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為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若 選 擇 「 累 積 單 位 數 」 為 投 資
標 的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者 , 本 公 司 得 以 變 更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為 「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 。
三 、 停 泊 標 的 終 止 時 : 以 本 公 司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 作 為 該 終 止 停 泊 標 的 之 轉 出 金 額 、 停 利 機 制
之 轉 出 金 額 及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四 、 停 泊 標 的 關 閉 時 : 以 本 公 司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 作 為 停 利 機 制 之 轉 出 金 額 及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因 前二項情 形 發 生 而 於 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或 關 閉 前 所 為 之 轉 換 及 提 領 , 該 投 資 標 的 不 計 入 免 費 轉 換
申 請 次 數 及 提 領 次 數 。
第 十 八 條 【 特 殊 情 事 之 評 價 與 處 理 】
投資標的於 資 產 評 價 日 遇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 致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暫 停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或 贖 回 價 格 , 導 致 本 公 司 無 法 申 購 或 申 請 贖 回 該 投 資 標 的 時 , 本 公 司 將 不 負 擔
利 息 , 並 依 與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間 約 定 之 恢 復 單 位 淨 值 或 贖 回 價 格 計 算 日 ,
計 算 申 購 之 單 位 數 或 申 請 贖 回之金 額 :
一 、 因 天 災 、 地 變 、 罷 工 、 怠 工 、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件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者 。
二 、 國 內 外 政 府 單 位 之 命 令 。
三 、 投 資 所 在 國 交 易 市 場 非 因 例 假 日 而 停 止 交 易 。
四 、 非 因 正 常 交 易 情 形 致 匯 兌 交 易 受 限 制 。
五、非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使 用 之 通 信 中 斷 。
六 、 有 無 從 收 受 申 購 或 贖回請 求 或 給 付 申 購 單位、 贖 回 金額等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者 。
七 、 其 他 於 投 資 標 的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記 載 之 情 事 。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十 五 條 約 定 申 請 保 險 單 借 款 或 本 公 司 依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時 , 如 投資標的遇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致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構暫 停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 本 契 約 以 不 計 入 該 投
資標的之 價 值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計 算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或 保 險 金 , 且 不 加 計 利 息 。 待 特 殊 情 事 終 止 時
, 本 公 司 應 即 重 新 計 算 保 險 金 或 依 要 保 人 之 申 請 重 新 計 算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
第 一 項 特 殊 情 事 發 生 時 , 本 公 司 應 主 動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告 知 要 保 人 。
因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拒 絕 投 資 標 的 之 申 購 或 贖 回 、 該 投 資 標 的 已 無 可 供 申 購
之 單 位 數 , 或 因 法 令 變 更 等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 致 本 公 司 無 法 依 要 保 人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及 比 例 申 購 或 贖 回 該 投 資 標 的 時 , 本 公 司 將 不 負 擔 利 息 , 並 應 於 接 獲 主 管 機 關 或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通 知 後 十 日 內 於 網 站 公 告 處 理 方 式 。
第 十 九 條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通 知 】
本 契 約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本 公 司 將 依 約 定 方 式 , 採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遞 方 式 每 三 個 月 通 知 要 保 人 其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前 項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內 容 包 括 如 下 :
一、期 初 及 期 末 計 算 基 準 日 。
二 、 投 資 組 合 現 況 。
三 、 期 初 單 位 數 及 單 位 淨 值。
四 、 本 期 單 位 數 異 動 情 形 ( 含 異 動 日 期 及 異 動 當 時 之 單 位 淨 值 ) 。
五 、 期 末 單 位 數 及 單 位 淨 值。
六 、 本 期 收 受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
七 、 本 期 已 扣 除 之 各 項 費 用 明 細 ( 包括保 費 費 用 、 保 單 管 理 費 、 保 險 成 本 ) 。
八 、 期 末 之 保 險 金 額 、 解 約 金金額。
九、期 末 之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
十、本期收 益 分 配 情 形 。
第 二 十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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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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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 開 始 生 效 。
要 保 人 繳 費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而 申 請 終 止 契 約 時 , 本 公 司 應 以 收 到 前 項 書 面 通 知 之 次 一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除 解 約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計 算 解 約 金 , 並 於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償 付 之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前 項 解 約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第 二 十 一 條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的 部 分 提 領 】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如 累 積 有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要 保 人 得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部 分 提 領 其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但 每 次 提 領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不 得 低 於 新 台 幣 伍仟元 且 提 領 後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不 得 低
於新台 幣 貳仟元。
要 保 人 申 請 部 分 提 領 時 , 按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一、要 保 人 必 須 在 申 請 文 件 中 指 明 部 分 提 領 的 投 資 標 的 金額。
二、本公司以 收 到 前 款 申 請 文 件 為 基 準 日 , 並 以 基 準 日 後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準 計 算 部 分 提
領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三、本 公 司 將 於 基 準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 支 付 部 分 提 領 的 金 額 扣 除 部分提 領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要 保 人 亦 可 事 先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 本 公 司 將 以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為 基 準 日 辦 理 前 項 投 資 標 的
部 分 提 領 作 業 。 前 述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若 遇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若 遇 其 他 交 易 尚
未 完 成 時 , 則 順 延 至 其 他 交 易 完 成 日 。
第 二 項 部 分 提 領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第 二 十 二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期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第 二 十 三 條 【 失 蹤 處 理 】
被保險人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失 蹤 者 , 如 經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時 , 本 公 司 根 據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為準,並 依 第 二 十 五 條 約 定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即 為 結 清 ; 如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能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 足 以 認 為 被 保 險 人 極 可 能 因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而 死 亡 者 , 本 公 司 應 依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日 為 準 , 並 依 第 二 十 五 條 約 定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即 為 結 清 。
第 二 十 四 條 【 祝 壽 保 險 金 的 給付】
被 保 險 人 於 保 險 年 齡 達 一 百 零 五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仍 生 存 且 本 契 約 仍 有 效 時 , 本 公 司 按 該 週 年 日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之 保 單 帳戶價 值 給 付 祝壽保 險 金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第 二 十 五 條 【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與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返 還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者 ,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以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於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日 起 發 生 效 力 ;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死 亡 者 , 本 公 司 應 返 還 本 契 約 之 保 單 帳戶價值
予 要 保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
訂立本 契約時 , 以 受 監 護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變 更 為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前 項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 不 包 含 其 屬 投 資 部 分 之 保 單 帳戶價 值 。
第 三 項 被 保 險 人 於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三 日 ( 含 ) 以 後 所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 不 限 本
公 司 ) , 不 得 超 過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遺 產 稅 喪 葬 費 扣 除 額 之 半 數 , 其
超 過 部 分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責 任 。
前 項 情 形 , 被 保 險 人 如 因 發 生 約 定 之 保 險 事 故 死 亡 , 本 公 司 應 給 付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予 受 益 人 ,
如 有 超 過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上 限 者 , 須 按 比 例 返 還 超 過 部 分 之 已 扣 除 保 險 成 本 。 其 原 投 資 部 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則 按 約 定 返還予 要 保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 其 資 產 評 價 日 依 受 益 人 檢 齊 申 請 喪
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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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所 須 文 件 並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次 一個資 產 評 價 日 為 準 。
第 五 項 情 形 , 如 要 保 人 向 二 家 ( 含 ) 以 上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 或 向 同 一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數 個 保 險 契 (
附 ) 約 , 且 其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合 計 超 過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限 額 者 , 本 公 司 於 所 承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金 額 範 圍 內 , 依 各 要 保 書 所 載 之 要 保 時 間 先 後 , 依 約 給 付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至 第 五 項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上 限 為 止 , 如 有 二 家 ( 含 ) 以 上 保 險 公 司 之 保 險 契 ( 附 ) 約 要 保 時 間 相 同 或 無 法
區 分 其 要 保 時 間 之 先 後 者 , 各 該 保 險 公 司 應 依 其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與 扣 除 要 保 時 間 在 先 之 保 險
公 司 應 理 賠 之 金 額 後 所 餘 之 限 額 比 例 分 擔 其 責 任 。
受 益 人 依 第 二 十 九 條 約 定 申 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時 , 若 已 超 過 第 四 十 一 條 所 約 定 之
時 效 , 本 公 司 得拒絕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將 以 受 益 人 檢 齊 申 請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所 須 文 件 並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基 準 , 計 算 本 契 約 項 下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返 還 予
應 得 之 人 ,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即 為 結 清 。
第 二 十 六 條 【 完全失能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致 成 附 表 五 所 列 之 完全失能等級之 一 , 並 經 完 全 失能診 斷 確 定 者
,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完 全 失能保險金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有 兩 項 以 上 完 全 失能時 , 本 公 司 僅 給 付 一 項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
受益人依第三 十 一 條 約 定 申 領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時 , 若 已 超 過 第 四 十 一 條 所 約 定 之 時 效 , 本 公 司
得拒絕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將 以 受 益 人 檢 齊 申 請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之 所 須 文 件 , 並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基 準 , 計 算 本 契 約 項 下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返 還 予 應 得 之 人 ,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即 為 結 清 。
第 二 十 七 條 【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 利 】
要 保 人 於 每 一 保 單 年 度 內 均 繳 足 目 標 保 險 費 、 歷 次 申 請 保 單 帳戶價值部 分 提 領 之 金 額 皆 未 超 過
不 喪 失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 利 之 最 高 可 提 領 金 額 , 且 本 契 約 持 續 有 效 者 , 本 公 司 將 於 次 一 保 單 週 年
日 按 年 目 標 保 險 費 乘 以 附 表 四 所 載 比 例 之 值 提 撥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 利 。
前 項 之 保 單 持 續 特 別 紅 利 , 本 公 司 依第十三 條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及 配置比例投 入 至 各 投 資 標 的 。
第 二 十 八 條 【 祝 壽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祝壽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三、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第 二 十 九 條 【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身 故 保 險 金 」 或 「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三、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四、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第 三 十 條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的 申 請 】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依 第 二 十 三 條 、 第 二 十 五 條 或 第 三 十 二 條 約 定 申 請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三、申 請 書 。
四、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因第三十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情 事 致 成 附 表 五 所 列 完全失能而 提 出 前 項 申 請 者 , 前 項 第
二 款 文 件 改 為 失能診 斷 書 。
第 三 十 一 條 【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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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失能診 斷 書 。
三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四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受 益 人 申 領 完 全 失能之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得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予 以 檢 驗 , 必 要 時 並 得 另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其 一 切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但 不 因 此 延 展 保 險 公 司 依 第
二 十 二 條 約 定 應 給 付 之 期 限 。
第 三 十 二 條 【 除 外 責 任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一 、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
二 、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附 表 五 所 列 完 全 失能。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
三 、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附 表 五 所 列 完 全 失能。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三 十 三 條 情 形 致 被 保 險 人 成 附 表 五 所 列 完 全 失能時 , 本 公 司 按 第 二十六條 的 約
定 給 付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而免給 付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依 據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檢 齊 所 須 文 件 送 達 本 公 司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依 照 約 定 返還予 應 得 之 人 。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因 第 一 項 各 款 或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原 因 致 死 者 , 本 公 司 依 第 二 十 五 條 約
定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予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
第 三 十 三 條 【 受 益 人 受 益 權 之 喪 失 】
受 益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或 雖 未 致 死 者 , 喪 失 其 受 益 權 。
前項情形,如 因 該 受 益 人 喪 失 受 益 權 , 而 致 無 受 益 人 受 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時 ,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作 為 被 保 險 人 遺 產 。 如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者 , 喪 失 受 益 權 之 受 益 人 原
應 得 之 部 分 , 依 原 約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分 歸 其 他 受 益 人 。
第 三 十 四 條 【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
本 公 司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 現 金 給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及 償 付 解 約 金 、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時 , 如 要 保 人 仍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或 寬 限 期 間 欠 繳 之 保 險 成 本 、 保 單 管 理 費 等未
償 款 項 者 , 本 公 司 得 先 抵 銷 上 述 欠 款 及 扣 除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給 付 其 餘 額 。
第 三 十 五 條 【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要 保 人 得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保 險 單 借 款 , 其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為 借 款 當 日 保 單 帳戶
價 值 之 六十%。
當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 超 過 本 契 約 保 單 帳戶價 值 之 八十%時, 本 公 司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如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超 過 本 契 約 保 單 帳戶價值之九十% 時 , 本 公 司 應 再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償 還 借 款 本 息 ,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通 知 到 達 翌 日 起 算 二 日 內 償 還 時 , 本 公 司 將 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抵 之 。 但 若 要 保 人 尚 未償還借 款 本 息 , 而 本 契 約 累 積 的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已 超 過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本 公 司 將 立 即 扣 抵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通 知 到 達 翌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內
償 還 不 足 扣 抵 之 借 款 本 息 時 , 本 契 約 自 該 三 十 日 之 次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累 積 的 未 償 還 借 款 本 息 已 超 過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且 未 依 前 項 約 定 為 通 知 時 , 於 本
公 司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要 保 人 未 償 還 不 足 扣 抵 之 借 款 本 息 者 , 保 險 契 約 之 效 力
自 該 三 十 日 之 次 日 起 停 止 。
第 三 十 六 條 【 不 分 紅 保 單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第 三 十 七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要保人在申請投 保 時 ,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 以 足 歲
計 算 ,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 加 算 一 歲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約 定 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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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高 於 本 契約最高承保年 齡 者 , 本 契 約 無 效 ,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
二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成 本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成 本 。 如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 前 述 溢 繳 保險成 本 本 公 司 不 予 退 還 , 改按
原 扣 繳 保 險 成 本 與 應 扣 繳 保 險 成 本 的 比 例 提 高 淨 危 險 保 額 , 並 重 新 計 算 身 故 、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後 給 付 之 。
三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成 本 者 ,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成 本 或 按 照 原 扣 繳 的
保險成本與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淨 危 險 保 額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要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成 本 ,本公 司 改 按 原 扣 繳 保 險 成
本 與 應 扣 繳 保 險 成 本 的 比 例 減 少 淨 危 險 保 額 , 並 重 新 計 算 身 故 、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保險金後 給 付 之 ; 但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 本 公 司 應 按 原 身 故 、 完 全 失能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扣 除 短 繳 保 險 成 本 後 給 付 。
前 項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各 款 約 定 之 金額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 當 時 本 保 單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的 利 率 計 算 。
第 三 十 八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祝 壽 保 險 金 或 完全失能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
除 前 項 約 定 外 ,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約 定 指 定 或 變 更 受 益 人 :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
益 人 。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本 公 司 者 , 不 得 對 抗 本 公 司 。
前 項 身 故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或 變 更 ,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 要 、 被 保 險 人 為 同
一 人 時 為 申 請 書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 本 公 司 應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三 十 九 條 【 投 資 風 險 與 法 律 救 濟 】
要 保 人 及 受 益 人 對 於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須 直 接 承 擔 投 資 標 的 之 法 律 、 匯 率 、 市 場 變 動 風 險 及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所 致 之 損 益 。
本 公 司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 加 強 締 約 能 力 詳 加 審 視 雙 方 契 約 , 並 應 注 意 相
關 機 構 之 信 用 評 等 。
本 公 司 對 於 因 可 歸 責 於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或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僱 人 之 事 由 減損本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致 生 損 害 要 保 人 、 受 益 人 者 , 或 其 他 與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所 約 定 之 賠 償 或
給 付 事 由 發 生 時 , 本 公 司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 並 基 於 要 保 人 、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 即 刻 且 持 續
向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進 行 追 償 。 相 關 追 償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前 項 追 償 之 進 度 及 結 果 應 以 適 當 方 式 告 知 要 保 人 。
第 四十條 【 變 更 住 所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
第 四 十 一 條 【 時 效 】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四 十 二 條 【 批 註 】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 除 第 十二條 第 三 項 、 第 十五條第四 項、第十七 條 第 一
項、第三十八 條 及 附 表 一 約 定 者 外 ,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意後 生 效
,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四 十 三 條 【 管 轄 法 院 】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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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投 資 型 壽 險 保 單 保 險 公 司 收 取 之 相 關 費 用 一 覽 表 (單位:新台 幣元或% )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保費費用
項目
保險費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起
目標保
險費
未達新台幣
36,000 元
60%
35%
25%
20%
10%
0%
新台幣 36,000
元(含)以上
59%
34%
24%
19%
9%
0%
超額保險費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台幣壹佰元,收取保單管理費時,要保人累積總繳保險費扣除歷次申請部分提領保
單帳戶價值金額後之餘額,達新台幣 60 萬元(含)以上者當月免收。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2.保險成本
係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與淨危險保額計算而得
之費用;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如附表二。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本
公司不收取保險成本,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至下一保單週月日之保險成本,將依實際日數
比例計算,於前一保單週月日收取,如無前一保單週月日,則於契約生效日收取。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三商美邦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管理)費
(1)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三商美邦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停利機制:無。
(2)申請轉換: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十二次免費轉換,本公司自第十三次起,將
從每次轉出金額中扣抵新台幣壹仟元作為轉換費用。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不收取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十二次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時,本公司自第十三次起,每次提領將
收取手續費新台幣壹仟元並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
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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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資 型 壽 險 保 單 投 資 機 構 收 取 之 相 關 費 用 收 取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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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1)三商美邦帳戶: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種類
申購
手 續 費
經理
( 管理) 費
保 管 費
贖回
手 續 費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新台幣計價)
-
無
-
-
無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美元計價)
-
無
-
-
無
(2)委託投資帳戶: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種類
申購
手 續 費
經理
( 管理) 費
保 管 費
贖回
手 續 費
三商美邦人壽好債有你投資帳戶(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無
1.65%~1.70%
0.08%
無
三商美邦人壽好債有你投資帳戶(累積
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無
1.65%~1.70%
0.08%
無
三商美邦人壽鑫穩健投資帳戶(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新台幣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無
1.70%
1 億元(含)以下:0.10%
1 億至 5 億元(含):0.08%
5 億元以上:0.06%
無
三商美邦人壽鑫穩健投資帳戶(累積單
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金)*(新台幣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無
1.70%
1 億元(含)以下:0.10%
1 億至 5 億元(含):0.08%
5 億元以上:0.06%
無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略 2.0 投資帳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無
1.70%
1 億元(不含)以下:0.09%
1 億元(含)以上:0.08%
無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略 2.0 投資帳戶(
累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無
1.70%
1 億元(不含)以下:0.09%
1 億元(含)以上:0.08%
無
三商美邦人壽鑫收益投資帳戶(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無
1.70%
0.08%
無
三商美邦人壽鑫收益投資帳戶(累積單
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無
1.70%
0.08%
無
三商美邦人壽十全十美動態配置投資
帳戶(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無
1.70%
0.08%
無
三商美邦人壽十全十美動態配置投資
帳戶(累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
價)
委託投資
帳戶
無
1.70%
0.08%
無
*本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資 產 撥 回 前 未 先 扣 除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
註 1: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之 經 理 ( 管 理 ) 費 , 包 含 本 公 司 收 取 之 管 理 費 及 投 資 機 構 收 取 之 經 理 費 , 已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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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資 標 的 淨 值 中 扣 除 , 不 另 外 向 客 戶 收 取 。
註 2: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之 保 管 費 由 保 管 機 構 收 取 , 已 由 投 資 標 的 淨 值 中 扣 除 , 不 另 外 向 客 戶 收 取 。
停 泊 標 的 :
(1)三商美邦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
(管理)費
保管費
贖回
手續費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新台幣計價)
-
無
-
-
無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美元計價)
-
無
-
-
無
註 1:三商美邦台幣、美元帳戶將分別投資於新台幣兩年期(含)以下存款、美元一年期(含)以
下 存 款 。 其 宣 告 利 率 係 反 映 該 帳 戶 之 實 際 績 效 與 相 關 管 理 成 本 ( 每 年 0.2275% ) , 並 用 以 計
算 該 帳 戶 之 單 位 淨 值 ,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表 :
帳 戶 名 稱
宣 告 利 率 公 告
與 適 用 期 間
宣 告 利 率 參 考 指 標
宣 告 利 率 調 整 區 間
( 反 映 實 際 績 效 與 相 關 管 理 成 本 )
三 商 美 邦
台 幣 帳 戶
每月第一個工作
日於本公司網頁
公 告,適 用 期 間 一
個 月 。
上 月 最 後 一 個 資產評
價 日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新 台 幣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兩年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最 低 為 零 。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上 月 最 後 一 個 資產評
價 日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美 元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美元一年定期
存 款 利 率 , 最 低 為 零 。
樣
本
NSVUL0 第 零 版 - 16
附表二 保險成本表
單位:(每月)元/每萬淨 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14
0.21
0.13
45
2.85
1.03
76
35.76
22.57
15
0.29
0.15
46
3.10
1.13
77
38.86
25.17
16
0.38
0.17
47
3.36
1.24
78
42.22
28.06
17
0.45
0.19
48
3.65
1.36
79
45.91
31.23
18
0.49
0.20
49
3.97
1.50
80
49.95
34.69
19
0.51
0.21
50
4.28
1.66
81
54.38
38.51
20
0.52
0.21
51
4.60
1.84
82
59.14
42.70
21
0.53
0.22
52
4.95
2.01
83
64.34
47.33
22
0.56
0.23
53
5.29
2.18
84
69.88
52.42
23
0.59
0.25
54
5.63
2.34
85
75.88
58.02
24
0.64
0.27
55
5.99
2.52
86
82.40
64.34
25
0.68
0.30
56
6.41
2.73
87
89.46
71.22
26
0.74
0.31
57
6.93
3.00
88
97.28
78.98
27
0.77
0.31
58
7.57
3.34
89
106.00
87.52
28
0.80
0.32
59
8.37
3.72
90
116.03
97.28
29
0.84
0.33
60
9.12
4.15
91
127.63
109.01
30
0.88
0.33
61
9.73
4.57
92
139.13
123.46
31
0.94
0.35
62
10.49
4.99
93
151.67
137.54
32
1.01
0.37
63
11.42
5.46
94
165.34
153.23
33
1.09
0.40
64
12.48
6.02
95
180.24
170.71
34
1.18
0.44
65
13.67
6.66
96
196.49
190.18
35
1.28
0.47
66
14.91
7.41
97
214.20
211.87
36
1.38
0.50
67
16.25
8.29
98
233.50
236.03
37
1.50
0.53
68
17.77
9.30
99
254.54
262.95
38
1.62
0.58
69
19.47
10.45
100
277.49
292.94
39
1.74
0.63
70
21.30
11.73
101
302.49
326.35
40
1.88
0.69
71
23.30
13.14
102
329.76
363.57
41
2.02
0.74
72
25.43
14.61
103
359.47
405.04
42
2.20
0.79
73
27.74
16.27
104
391.87
451.24
43
2.40
0.86
74
30.22
18.13
105
427.19
502.70
44
2.62
0.93
75
32.90
20.22
樣
本
NSVUL0 第 零 版 - 17
附表三 投資標的表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1)三商美邦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發行或經理(管理)機構
投資標的
種類
計價
幣別
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新台幣
無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美元
無
(2)委託投資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發行或經理(管理)機構
投資標的
種類
計價
幣別
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
三商美邦人壽好債有你投資帳戶(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好債有你投資帳戶(累積單位
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鑫穩健投資帳戶(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新台幣
有
三商美邦人壽鑫穩健投資帳戶(累積單位數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新台幣
有***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略 2.0 投資帳戶(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略 2.0 投資帳戶(累積
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鑫收益投資帳戶(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鑫收益投資帳戶(累積單位數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十全十美動態配置投資帳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十全十美動態配置投資帳戶(
累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本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資 產 撥 回 前 未 先 扣 除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為 累 積 單 位 數 。
樣
本
NSVUL0 第 零 版 - 18
停 泊 標 的 :
(1)三商美邦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發行或經理(管理)機構
投資標的
種類
計價
幣別
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新台幣
無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美元
無
樣
本
NSVUL0 第 零 版 - 19
附表四 保單持續特別紅利表
保 單 週 年 日
1-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目 標 保 險 費
0%
6%
8%
10%
12%
14%
16%
18%
20 %
22%
24%
0%
* 不 喪 失 保 單 持續特別紅利之最高可提領金額= 申 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部 分 提 領 時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max[( 累 積 超 額 保 險 費 - 歷 次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部 分 提 領 之 金 額 ) , 0 ] ÷( 累 積 保 險 費 - 歷 次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部 分 提 領 之 金 額 ) 。
附表五 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失 能 程 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 目 均 失 明 者 。 ( 註 1)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或 兩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及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或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
永 久 喪 失 咀 嚼 ( 註 2 ) 或 言 語 ( 註 3) 之 機 能 者 。
四 肢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 ( 註 4 )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或 胸 、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 經 常 需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 ( 註 5 )
註:
1. 失 明 的 認 定
( 1) 視 力 的 測 定 , 依 據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 兩 眼 個 別 依 矯 正 視 力 測 定 之 。
( 2) 失 明 係 指 視 力 永 久 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零 點 零 二 以 下 而 言 。
( 3)以 自 傷 害 之 日 起 經 過 六 個 月 的 治 療 為 判 定 原 則 , 但 眼 球 摘 出 等 明 顯 無 法 復 原 之 情 況 ,
不 在 此 限 。
2. 喪 失 咀 嚼 之 機 能 係 指 因 器 質 障 害 或 機 能 障 害 ,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運 動 , 除 流 質 食 物 外 , 不 能
攝 取 者 。
3. 喪 失 言 語 之 機 能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 齒 舌 音 、 口 蓋 音 、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音 機 能
中 ,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
4. 所 謂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係 指 經 六 個 月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 喪 失 者 。
5. 因 重 度 神 經 障 害 ,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
上 述 「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 大 小 便 始 末 、 穿 脫 衣 服 、 起 居 、 步
行 、 入 浴 等 。
U&IA55(11-2019)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達利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保險成本表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14 0.21 0.13 45 2.85 1.03 76 35.76 22.57
15 0.29 0.15 46 3.10 1.13 77 38.86 25.17
16 0.38 0.17 47 3.36 1.24 78 42.22 28.06
17 0.45 0.19 48 3.65 1.36 79 45.91 31.23
18 0.49 0.20 49 3.97 1.50 80 49.95 34.69
19 0.51 0.21 50 4.28 1.66 81 54.38 38.51
20 0.52 0.21 51 4.60 1.84 82 59.14 42.70
21 0.53 0.22 52 4.95 2.01 83 64.34 47.33
22 0.56 0.23 53 5.29 2.18 84 69.88 52.42
23 0.59 0.25 54 5.63 2.34 85 75.88 58.02
24 0.64 0.27 55 5.99 2.52 86 82.40 64.34
25 0.68 0.30 56 6.41 2.73 87 89.46 71.22
26 0.74 0.31 57 6.93 3.00 88 97.28 78.98
27 0.77 0.31 58 7.57 3.34 89 106.00 87.52
28 0.80 0.32 59 8.37 3.72 90 116.03 97.28
29 0.84 0.33 60 9.12 4.15 91 127.63 109.01
30 0.88 0.33 61 9.73 4.57 92 139.13 123.46
31 0.94 0.35 62 10.49 4.99
93 151.67 137.54
32 1.01 0.37 63 11.42 5.46 94 165.34 153.23
33 1.09 0.40 64 12.48 6.02 95 180.24 170.71
34 1.18 0.44 65 13.67 6.66 96 196.49 190.18
35 1.28 0.47 66 14.91 7.41 97 214.20 211.87
36 1.38 0.50 67 16.25 8.29 98 233.50 236.03
37 1.50 0.53 68 17.77 9.30 99 254.54 262.95
38 1.62 0.58 69 19.47 10.45 100 277.49 292.94
39 1.74 0.63 70 21.30 11.73 101 302.49 326.35
40 1.88 0.69 71 23.30 13.14 102 329.76 363.57
41 2.02 0.74 72 25.43 14.61 103 359.47 405.04
42 2.20 0.79 73 27.74 16.27 104 391.87 451.24
43 2.40 0.86 74 30.22 18.13 105 427.19 502.70
44 2.62 0.93 75 32.90 20.22
單位:
(
每月
)
元/每萬淨危險保額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0 50 57 190 240 41 24 27 85 110
1 50 58 190 240 42 23 26 85 105
2 49 57 190 240 43 23 26 80 100
3 48 56 190 240 44 22 25 80 95
4 47 55 190 240 45 22 25 75 90
5 46 54 190 240 46 21 24 75 90
6 46 53 190 240 47 21 24 70 85
7 45 52 190 240 48 20 23 70 85
8 44 51 190 240 49 20 23 65 80
9 43 50 190 240 50 19 22 65 80
10 42 49 190 240 51 19 22 60 70
11 41 48 190 240
52 19 21 60 70
12 40 47 190 240
53 18 21 55 65
13 40 46 190 240
54 18 20 55 65
14 39 45 190 240
55 17 20 50 60
15 38 44 190 240
56 17 20 50 60
16 38 43 190 240
57 16 19 45 55
17 37 43 190 240
58 16 19 45 55
18 36 42 190 240
59 15 18 40 50
19 36 41 190 240
60 15 18 40 50
20 35 40 190 240
61 14 17 35 45
21 34 40 185 230
62 14 17 35 45
22 34 39 180 225
63 14 16 30 40
23 33 38 175 220
64 13 16 30 40
24 33 37 170 215
65 13 15 25 35
25 32 37 165 210
66 12 15 25 35
26 31 36 160 200
67 12 14 25 30
27 31 35 155 195
68 11 14 25 30
28 30 35 150 190
69 11 13 25 25
29 30 34 145 185
70 10 13 25 25
30 29 33 140 180
71 10 12 25 25
31 29 33 135 170
72 9 12 25 25
32 28 32 130 165
73 9 11 25 25
33 28 31 125 160
74 9 11 25 25
34 27 31 120 155
75 8 10 25 25
35 27 30 115 150
76 8 10 20 20
36 26 30 110 140
77 7 9 20 20
37 25 29 105 135
78 7 9 20 20
38 25 29 100 130
79 7 8 20 20
39 24 28 95 125
80 6 8 20 20
40 24 27 90 120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達利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投保倍數限制表
投保年齡/性別
最低投保倍數 最高投保倍數
投保年齡/性別
最低投保倍數 最高投保倍數
三商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
三商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繳16年了,日前接到通知-因俄羅斯實施交易限制,部份可投資標的暫停交易及報價。暫停交易期間,相關處理方式說明如下:1.暫停受理本投資標的之申購、保單子價值減少(提領)及轉換等交易。2.針對所有暫停之交易包含定期保費及其他申購(如收益分配之配置、已申請之轉換買入…等),將改投入本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三商美邦帳戶)。保戶可以向本公司申請將改投入停泊標的(三商美邦帳戶)之價值轉換至其他投資標的,或於投資標的重新開放交易後申請轉換至投資標的,以上轉換將不計入轉換次數。3.終止契約、年金身故退費、各項保險金、已申請之保單子價值減少(提領)及轉換之賣出計算將排除投資標的(於投資標的公司通知恢復日期後,本公司將重新恢復交易,並補給付差額,且不加計利息)。4.申請保單借款時,將以不計入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5.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以投資標的於扣除日最近可取得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並扣除。 請建議要如何處理?通知實在看不懂,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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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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