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藥 物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無 法 控 制 病 情 。
2 .有 進 行 性 機 能 障 礙 的 臨 床 表 現 , 巴 金 森 氏 症 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 四 級 , 肢
體 軀 幹 僵 直 、 動 作 遲 緩 , 行 走 及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輔 具 或 協 助 。
3 .依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或 依 其 它 臨 床 專 業 評 量 表 診 斷 判 定 因 巴 金 森 氏 症 造 成 其 進
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 含 ) 以
上 之 障 礙 。
前 述 六 項 日 常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 ADLs) 存 有 障 礙 之 定 義 如 下 :
( 1) 進 食 障 礙 :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取 用 食 物 或 穿 脫 進 食 輔 具 。
( 2) 移 位 障 礙 :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由 床 移 位 至 椅 子 或 輪 椅 。
( 3) 如 廁 障 礙 : 如 廁 過 程 中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保 持 平 衡 、 整 理 衣 物 或 使 用 衛 生 紙 。
( 4) 沐 浴 障 礙 :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完 成 盆 浴 或 淋 浴 。
( 5)平 地 行 動 障 礙 :雖 經 別 人 扶 持 或 使 用 輔 具 亦 無 法 行 動 , 且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操 作 輪
椅 或 電 動 輪 椅 。
( 6) 更 衣 障 礙 : 須 別 人 完 全 協 助 才 能 完 成 穿 脱 衣 褲 鞋 襪 ( 含 義 肢 、 支 架 ) 。
十 三 、 嚴 重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
係 指 原 因 不 明 的 運 動 神 經 元 病 變 , 在 皮 質 脊 徑 和 前 角 細 胞 或 延 髓 傳 出 之 神 經 產 生 漸 進 性
退 化 性 變 化 , 包 括 肌 萎 縮 性 側 索 硬 化 症 、 原 發 性 側 索 硬 化 症 、 脊 柱 肌 肉 萎 縮 症 和 進 行 性
延 髓 癱 瘓 症 。 須 經 醫 院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以 相 關 檢 查 確 認 並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 證 實 有 進 行 性
和 無 法 恢 復 的 神 經 系 統 損 害,並 依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或 依 其 它 臨 床 專 業 評 量 表 診
斷 判 定 其 造 成 進 食 、 移 位 、 如 廁 、 沐 浴 、 平 地 行 動 及 更 衣 等 六 項 日 常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存 有
三項( 含 ) 以 上 之 障 礙 。
前 述 六 項 日 常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 ADLs) 存 有 障 礙 之 定 義 如 下 :
( 1) 進 食 障 礙 :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取 用 食 物 或 穿 脫 進 食 輔 具 。
( 2) 移 位 障 礙 :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由 床 移 位 至 椅 子 或 輪 椅 。
( 3) 如 廁 障 礙 : 如 廁 過 程 中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保 持 平 衡 、 整 理 衣 物 或 使 用 衛 生 紙 。
( 4) 沐 浴 障 礙 :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完 成 盆 浴 或 淋 浴 。
( 5)平 地 行 動 障 礙 :雖 經 別 人 扶 持 或 使 用 輔 具 亦 無 法 行 動 ,且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操 作 輪 椅
或 電 動 輪 椅 。
( 6) 更 衣 障 礙 : 須 別 人 完 全 協 助 才 能 完 成 穿 脱 衣 褲 鞋 襪 ( 含 義 肢 、 支架)。
十 四 、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
係 指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內 二 個 以 上 脫 髓 鞘 病 灶 及 至 少 有 兩 次 以 上 神 經 缺 損 發 作 , 如 視 力 受 損
、 構 音 障 礙 、 眼 球 震 顫 、 共 濟 失 調 、 單 肢 或 多 肢 體 無 力 或 癱 瘓 、 痙 攣 和 膀 胱 功 能 障 礙 等
, 經 脊 髓 液 檢 查 、 聽 覺 及 視 覺 誘 發 反 應 試 驗 、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或 核 磁 共 振 等 檢 查 證 實 , 以
及 醫 院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者 。
十 五 、 嚴 重 肌 肉 失 養 症 :
係 指 基 因 變 異 引 起 的 肌 肉 變 性 , 導 致 軟 弱 無 力 和 與 神 經 無 關 的 肌 肉 萎 縮 , 經 肌 電 圖 檢 查
、 肌 肉 切 片 檢 查 或 基 因 診 斷 及 醫 院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或 小 兒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 並 依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或 依 其 它 臨 床 專 業 評 量 表 診 斷 判 定 其 造 成 進 食 、 移 位 、 如 廁 、 沐 浴 、
平 地 行 動 及 更 衣 等 六 項 日 常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存 有 三 項 ( 含 ) 以 上 之 障 礙 。
前 述 六 項 日 常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 ADLs) 存 有 障 礙 之 定 義 如 下 :
( 1) 進 食 障 礙 :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取 用 食 物 或 穿 脫 進 食 輔 具 。
( 2) 移 位 障 礙 :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由 床 移 位 至 椅 子 或 輪 椅 。
( 3) 如 廁 障 礙 : 如 廁 過 程 中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保 持 平 衡 、 整 理 衣 物 或 使 用 衛 生 紙 。
( 4) 沐 浴 障 礙 :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完 成 盆 浴 或 淋 浴 。
( 5)平 地 行 動 障 礙 :雖 經 別 人 扶 持 或 使 用 輔 具 亦 無 法 行 動 ,且 須 別 人 協 助 才 能 操 作 輪 椅
或 電 動 輪 椅 。
( 6) 更 衣 障 礙 : 須 別 人 完 全 協 助 才 能 完 成 穿 脱 衣 褲 鞋 襪 ( 含 義 肢 、 支 架 ) 。
十 六 、 脊 髓 灰 質 炎 併 神 經 障 礙 後 遺 症 :
係 指 脊 髓 灰 質 炎 病 毒 感 染 所 導 致 的 痲 痺 性 疾 病 , 合 併 肢 體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或 呼 吸 功 能 障 礙
, 經 醫 院 神 經 、 小 兒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及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殘 留 下 列 合 併 症 之 一 者 :
1 .須 長 期 使 用 呼 吸 器 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