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CIA2 第二版 - 6
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
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二十八、昏迷: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
過三十天。但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二十九、嚴重燒燙傷:
係指第三度燒燙傷,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經教學醫院確診者。其計算
方法如附表。
前項各款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約定如下: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癌症(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阿爾茲海默氏
病」、「多發性硬化症」、「肌肉營養不良症」、「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慢性肝病
」、「猛爆性肝炎」、「肝硬化症」、「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紅斑性狼瘡」及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的診斷確定日: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
斷確定日。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心臟瓣膜手術」及「主動脈外科置換術」的診斷確定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三、「末期腎病變」的診斷確定日:係指初次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日。
四、「腦中風後殘障(重度)」的診斷確定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之診斷確定日
。
五、「癱瘓(重度)」的診斷確定日:係指遺留殘障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之診斷
確定日。
六、「急性腦炎」、「運動神經元疾病」、「脊髓灰質炎」及「良性腦腫瘤」的診斷確定日:
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七、「帕金森氏症」的診斷確定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八、「嚴重頭部創傷」的診斷確定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
九、「昏迷」的診斷確定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三十日後的診斷確定日。
十、「嚴重燒燙傷」的診斷確定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第 三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