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000 篇「台灣人壽唯e守護傷害保險」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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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保單健檢
保單健檢
37歲 男性 內勤人員,已婚並育有一個5歲小孩。無出保過,BMI19,兩個月內無就醫紀錄。*目前身上的保單有主約:南山人壽福氣康祥終身壽險D型 100萬元 (30DDD)  - 之後會辦理減額繳清,然後改以定期險替代,繳清後額度約為40萬元。附約:南山傷害保險附約 50萬元 (AI)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個單位 (CAR)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3000元(DHI)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1500元 (HIR)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計劃 20 (HS)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200萬元 (PAR) 保費約2340,是否僅此項可考慮保留?最近研究了一下內容,似乎以上附約都是一些過時或是CP值較低的約種,請問有哪個值得保留嗎?另外,目前有規劃了下列定期險來補強取消南山附約之後的缺口,也能麻煩專業的各位幫忙檢視是否有更好的選擇嗎?全球人壽:主約 益享人生傷害保險 (APA) 150萬附約 定期壽險附約 (QTR) 250萬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 300元好活力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MAJIXA) 100萬醫卡健康一年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MAJIEA) 100萬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LEGORA) 6單位 實支實付 30萬 安達人壽:一路相挺一年定期失能扶助保險 (OIH) 150萬新一路相挺一年定期失能扶助保險附約 (OII) 3萬感謝各位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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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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