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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投保規劃
想補強保險 全球 新光 富邦 搭配及選擇建議
各位專家好,想要針對癌症及實支實付進行補強,不曉得能不能請大家幫我看看給我(新增 刪減 調整)建議~(謝謝各位專家) 目前已有的五年前保單(都副本實支實付)有台灣人壽及元大,以下:1台灣人壽 主約:T05H2新珍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100萬附約:CIR3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100萬HNRB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計畫二) 副本理賠SPAR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100萬SMR2A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5萬YCC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100萬2元大人壽元大人壽享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JRA101) 住院及雜費合計15萬 副本理賠(34女)  要針對 癌症 及 實支實付(第三家) 進行補強,目前考慮的清單如下,不知道怎麼搭配補強會比較合適,懇求各位專家們指點給予調整建議!!  家族有人得乳癌跟其他癌史,也在猶豫是否購買重大傷病險 來替代癌險,降低保費.......目前考慮新光 全球 富邦 這三家,給予搭配組合的建議,因為預算與無法太高 希望可以控制在 兩萬內 三萬內 做為CP值高的有效加強作用... 謝謝各位專家新光人壽:主約FCA 珍愛健康防癌終身保險 20年10萬附約U5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30C2新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100萬R1D 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1000元L6D 新好評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5萬全球人壽 :主約DCE 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30年20萬附約:XDE 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80萬XCG全球人壽臻心全意防癌一年期醫療健康保險附約XCF全球人壽臻心一意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100萬MIR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 計畫三富邦人壽 主約 XWS5 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HSV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DG富邦人壽享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HI 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TMR富邦人壽享安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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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保單健檢
請問有關 三X美X人壽的新保健康住院醫療險
三X美X人壽的新保健康住院醫療險(NBHSR) 實支實付條款的手術綁227 . 住院跟醫療保險金(雜費)也是共同理賠的我的問題1 如果住院動的手術非227  是否可以移到醫療保險金(雜費)做理賠? 這樣手術項目不就沒有?只有雜項?意思是 住院不用手術 只有雜項處置處理?問題2如果住院動的手術是227的 但術後做了個處置是非227 這個處置費 醫療保險金(雜費)理賠嗎?問題3 最下面的弟14條 條款 看不太明白 以上 有大大可以幫忙解迷惑嗎 謝謝PO條款 以下本附約所稱「手術」係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NBHSR0 第零版- 1 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如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項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 止適用。 第 十 條 【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八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 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一):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住院診療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因診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目 的而接受門診診療之費用。(不包含門診手術及門診特定處置期間內所發生之費用)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者,其「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一)提高為二倍。 第十四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第九條及第十條 之住院診療、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門診診療、第十一條之門診手術或第十二條門診特定處置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住院診療、第十條第一項第 五款之門診診療、第十一條之門診手術或第十二條門診特定處置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 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六十六計算,合併其他依全民 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給付,惟仍以前 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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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保險觀念
已治療完成的疾病健康告知疑慮
各位好,想請問一下,近期(兩周內)我家人因為陰道不正常出血,而內診發現子宮頸有一個瘜肉。當下夾除並送檢驗,事後檢驗為「 子宮內膜瘜肉」且為良性,並且各項數據都非常健康。因為當時有考慮想要保重大傷病以及調高實支實付理賠額度,因此不論檢查或是後續回診都「自費」掛號以及支付診療費。請問若目前想要投保重大傷病,那是否得告知曾有「良性子宮內膜瘜肉」,並附上檢驗報告佐證。亦或是可以不告知,因為該項疾病並無嚴重併發症。個人目前爬文了解如下,若不告知:- 兩年內保險公司若在理賠子宮相關疾病時,懷疑帶病投保,會去調閱居住地附近醫療院所資料。若疾病有因果關係,則不予理賠。且若違反健康告知書之事項,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契約。- 兩年後保險公司若在理賠子宮相關疾病時有調閱到該紀錄,若有因果關係會拒賠,但無法終止契約。若告知:基本上就是批註除外,有機會是瘜肉相關疾病除外或是子宮相關疾病都除外。未來若兩、三年內無相關病症,可以申請取消批註,但保險公司不一定可以申請通過。綜合上述,若個人認為不告知的情況對我家人比較有益,兩年內若不理賠子宮相關疾病,也無相關疾病原因的就診紀錄,那麼兩年或是更久之後,萬一有子宮相關疾病也有機會可以理賠(但機率不高)。就網路目前的資訊,良性子宮瘜肉較可能影響的只有受孕機率並無其他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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