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想請問一下,近期(兩周內)我家人因為陰道不正常出血,而內診發現子宮頸有一個瘜肉。
當下夾除並送檢驗,事後檢驗為「 子宮內膜瘜肉」且為良性,並且各項數據都非常健康。
因為當時有考慮想要保重大傷病以及調高實支實付理賠額度,因此不論檢查或是後續回診都「自費」掛號以及支付診療費。

請問若目前想要投保重大傷病,那是否得告知曾有「良性子宮內膜瘜肉」,並附上檢驗報告佐證。
亦或是可以不告知,因為該項疾病並無嚴重併發症。

個人目前爬文了解如下,

若不告知:
- 兩年內保險公司若在理賠子宮相關疾病時,懷疑帶病投保,會去調閱居住地附近醫療院所資料。
若疾病有因果關係,則不予理賠。且若違反健康告知書之事項,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契約。
- 兩年後保險公司若在理賠子宮相關疾病時有調閱到該紀錄,若有因果關係會拒賠,但無法終止契約。

若告知:
基本上就是批註除外,有機會是瘜肉相關疾病除外或是子宮相關疾病都除外。
未來若兩、三年內無相關病症,可以申請取消批註,但保險公司不一定可以申請通過。

綜合上述,若個人認為不告知的情況對我家人比較有益,兩年內若不理賠子宮相關疾病,也無相關疾病原因的就診紀錄,那麼兩年或是更久之後,萬一有子宮相關疾病也有機會可以理賠(但機率不高)。
就網路目前的資訊,良性子宮瘜肉較可能影響的只有受孕機率並無其他併發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