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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投保規劃
21歲男,補強實支實付(可副本)及重大偒病
孩子1歲時買了保險,因最近才注意到富邦NHSR申請需正本,且無支付門診手術雜費,想補強實支實付(可副本)及重大偒病:21歲,男,學生,無兼職,無煙、酒,無COVID-19確診記錄,體況健康NLPL安泰新限期繳費終身壽險(20年期),50萬AHI富邦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20.34單位MR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一般型),3萬NHSR安泰新住院醫療定期保險附約(87) ,計劃CPCB安泰新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20年期),1單位NPCB安泰新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20年期),2單位新安東京心安守護2意外險,計劃D500萬,附加偒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型)10萬【有興趣之補強保險】(組合一)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T0910),20年期,10萬 + 台灣人壽—金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偒病健康保險附約(CIR4),1年期,100萬 +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HNRC),1年期,計劃三(雜費15萬)   → HNRC 111.9.23起只能當第1或2家投保,請問以現有保險還能買嗎?(組合二) 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偒病定期健康保險(DCE),20年期,20萬+ 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偒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XDE),1年期,80萬+ 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B),1年期,計劃四(雜費30萬)以上是自行試算組合,還請各位專業的保險先進給予意見,預算12,000/年。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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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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